公司简介中国华融股改后的新司徽中国华融股改后的新司徽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前身为创立于1999年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全国设有32家分公司和营业部,旗下拥有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信托、华融租赁、融德资产、华融渝富、华融期货、华融置业、华融致远投资、华...
公司简介
中国华融股改后的新司徽
主管部门
管理层
董事长、党委:赖小民
总裁、党委副、董事:柯卡生
监事长、党委副:隋运生
副总裁(总裁级)、党委委员:戴克维
副总裁、党委委员:徐肇宏
副总裁、党委委员:梁志军
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悦
副总裁、党委委员:章琳
纪委、党委委员:李玉平
总裁助理、党委委员:熊丘谷
历届总裁
2005年11月--2008年12月丁仲篪(现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2009年1月至2012年10月,赖小民(现任第十二届全国代表,中国华融董事长、党委。)
2012年10月至今,柯卡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
主要业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
收购并经营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含商业化收购)
追偿债务
对所收购的不良资产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xxx
向中央银行申请再xxx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
对管理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追加必要的投资
业务运作收购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0年间政策性收购了中国工商银行4077亿元,涉及7.2万户企业的不良资产。
实施细则
考核制度
在盘活不良资产的同时,为了帮助国有企业减轻债务负担,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扭亏脱困,国家推出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重大举措。截至2004年末,华融公司已经组建债转股新公司368个,华融转股金额628.57亿元。实施债转股后,华融即成为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有关,在持股期间,依法行使和履行股东的和义务。华融持有的股权,可依法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截至2004年底,华融已向债转股新公司派出董事、监事1638人次,派出人员参加债转股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议4000多次,认真履行了出资人的职责。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积极发展与国内社会中介机构、金融同业的合作关系,在资产管理、债转股、资产评估和企业重组等方面进行了密切合作。华融先后与100余家国际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建立了密切联系。
开拓市场上市
托管
2004年8月,华融公司开始全面参与德隆系风险处置工作。2004年8月26日,华融公司与德隆国际战略投
总裁赖小民
发展方向
2004年初,国家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发展的方向,即建立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处置目标责任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商业化收购和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走市场化、商业化的子。2004年4月,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委托代理业务、投资业务等三项新业务市场准入政策的出台,是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商业化业务有了政策依据。2004年9月,华融公司率先获准开办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对部分不良资产追加投资等三项业务。目前,商业化业务正在全面铺开。
公司章程
为规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制定本章程。
xxx章总则
第二条公司住所:中国西城区白云10号,100045。
第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经营、处置、回收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xxx限度减少资产损失。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1、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3、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
4、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
5、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6、资产管理范围内的;
7、直接投资;
8、发行债券,商业xxx;
9、向金融机构xxx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xxx;
10、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
11、资产及项目评估;
12、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
13、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公司收购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和剥离计划确定。公司接收不良资产时,应有工商银行提供的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核的文件,以及财政部认定的文件。
第九条对已被公司收购的工商银行不良xxx,其所涉及债务人由对工商银行的负债转为对公司的负债,由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并依理有关手续。公司在处置不良xxx过程中,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xxx实施重组。
第三章出资者的和义务
第十条出资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出资者名称: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额100亿元,由出资者全额拨付。
第十一条出资者享有如下: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2、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3、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受国务院委托,就公司的合并、兼并、变更、分立、股份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5、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政状况,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法规出资者应享有的其他。
第十二条出资者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如实缴纳出资额;
3、不得侵害公司利益;
4、法律、法规出资者必须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公司总裁
第十公司实行总裁负责制。公司总裁为公司代表人,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其职权。公司总裁、副总裁由监事会提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定后由国务院任免。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裁。
第十五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3、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5、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国务院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8、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行使代表人的职权;
9、国务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总裁承担下列责任:
1、因公司内部管理原因造成重大损失;
2、公司经营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3、公司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总裁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公司利益,以公司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6、未经国务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7、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性。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向出资者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监事会由十一人组成,设一人。监事会由财政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代表、证监会代表、审计署代表、中国工商银行代表、外部专业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财政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代表、证监会代表、审计署代表和中国工商银行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派出部门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或者更换;公司外部专业人员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其他提名和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任免。监事会由财政部代表担任,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代表担任,并由国务院任免。
第二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总裁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决议经全体出席会议监事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
2、对修订公司章程提出;
3、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4、检查公司财务,审查公司财务报表;
5、对公司总裁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任免及惩;
6、对总裁、副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8、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监事不得违反下列:
1、履行职务,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性。
第六章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设在,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具有投资银行功能。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工商银行签订协议,委托其对不良xxx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职员包括工商银行划转的工作人员和社会招聘的各类专业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并按市场化原则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财政部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解散:
1、期结束;
2、出资者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股分化等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公司期暂定为10年。根据需要,经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期可提前结束或延长。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征求监事会意见,报财政部审议、批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
公司地址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大事记
中国华融2011年十件大事
一、公司股份制方案定稿,喜获国务院正式批准。2011年4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问题会议,明确同意中国华融进行改制。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支持下,公司股份制方案定稿并国务院获得正式批准。这是公司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历史性事件,标志着中国华融真正步入市场化发展的第二次创业新阶段。
三、公司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增强,组织开展百人风险大排查成效显著。在全系统xxx次组织130人开展百人风险大排查,敲响了警钟,拉响了警报,全员的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公司积极配合中国银监会党委巡视组完成对公司全面巡视检查,对中国华融的各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银监会党委巡视组对中国华融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巡视检查,对公司近两年商业化转型发展成效和党委班子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认为公司党委是一个坚定、思想解放、作风务实、勇于开拓的领导班子。
十、公司整体队伍建设大增强,中国华融员工特有的精气神空前高涨,已成为公司发展永不衰竭的源动力。中国华融近三年发展形成的员工特有的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星火燎原,华融精气神已成为公司发展干事的主流内生动力。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员工成长进步机制进一步健全,制定了《员工成长进步保障实施计划》;培训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培训人数超过20000人次,员工培训覆盖率超过600%。中国华融进步明显,变化巨大,未来前景十分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