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

1、关于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法规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7条中关于持股会的规定如下:第十七条: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天津市民政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持股会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7年根据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的有关

2、意见,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各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稳妥、规范地开展了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工作。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属于本条例登记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关于1997年四部委文件应停止执行问题我部已提出书面意见,国家体改办将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在国务殳有明确意见前,各地民

3、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三、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2000年12月11日施行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

4、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

5、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

6、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法律部2002年11月5日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外经贸部:你部报来的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请示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关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问题,仍应严格按照1994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国函199454号)的规定执行,进行试点。职工_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

7、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同时,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二OO年四月二十八日六、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总工发20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推进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的精神,现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工商登记作如下规定:一、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持股职工的组织,负责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份,代表持

8、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利益。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二、外经贸部门是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三、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下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由外经贸部批复。地方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由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复。四、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人数以出资职工人数为准。职工出资数额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证。五、外经贸试点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六、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依托本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

9、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七、按照企业工会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负责职工持股会的审核工作。八、申请审核职工持股会需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2.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4.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5.办公地点使用证明;6外经贸部门关于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7.公司章程;8.其他有关文件。九、外经贸试点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注册时,以外经贸部门原则同意其进行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文件、公司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的批准文件作为职工持股会资格证明。十、本办法只限于外经贸行业中按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待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内部职工持股会管理规定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中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十一、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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