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本次修订针对过去的法律规定宣示性、倡导性条文较多,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细化了家庭监护、完善了学校和社会保护、强化了司法保护、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总则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贯穿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方方面面,而且为明确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等各方主体的责任提供了新的具体指引。
家庭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政府方面。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监护是除家庭之外的重要一环。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负有最终责任,当未成年人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此同时,该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当其无法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介入和补位。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三章中对此作出了一系列措施安排,完善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框架,有利于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