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迅速引爆全网。记者梳理了网友们的声音后发现,大家“意难平”:不少网友强烈希望此次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判决三个涉案未成年人死刑;网友们认为,未保法应该保护健康正常的孩子,而不应该保护这三个恶魔。部分网友呼吁修改法律,对未成年人承担刑责的年龄再降低至10岁以上12岁以下;也有网友指责学校对学生欺凌事件疏于管理,家长教育缺位,要求同样追究学校老师及家长的责任。总之,面对屡屡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公众呼吁有关部门出台强有力的治理举措。
未保法并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法
网友:未保法不应该保护这三个如此残忍的未成年恶魔!
李春生(十三届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未保法是国家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和专门法,惠及全国未成年人。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学生欺凌事件构成治安案件的依法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和本案这样的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嫌疑人来说,应该会依照我国刑法给予刑罚处罚,而不是依照未保法处理。说未保法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法,是对法律的亵渎,既不是事实,也误导群众。
但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如何科学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是世界公认的难题。大量研究表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简单地予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应性的惩罚,甚至完全套用成年人的监禁措施,只会进一步阻断其正常融入社会的过程,会将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网友:希望突破刑法现有规定,判决这三个孩子死刑!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网友的诉求很正常,本案确实冲击了社会的容忍底线,触及到了公众最敏感的神经,家长们会感同身受,会产生共情效应。但本案毕竟是个极端个例,案件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相信三个涉罪未成年人肯定会受到相应惩罚。具体怎么惩处,要经严谨而理性的司法过程去决策。
一般来说,法律是相对理性的产物,是为规制大多数人的行为。低龄特别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通常还是因为他们心智发育尚不健全、人格尚未定型、尚不具备完全辨识控制的能力,同时,往往与家庭教育、社会环境及社会治理等有关。对于未成年人这个群体,全社会还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的未成年人,促其改恶向善,这是教育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单纯降低刑责年龄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网友:希望承担刑责的年龄再下降为10周岁以上12周岁以下。
李春生:单纯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从源头上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制度措施,除了立法、司法机关,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都参与其中。
彭新林:下调年龄治标不治本。现在国际社会普遍把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有广泛共识的。现在孩子虽然身体成熟得早、发育加快,但是学习、实践和试错的成长期并没有缩短,心智成熟的年龄也没有明显提前。也就是说,硬件有了,但软件没跟上。
沈腾(北京市政协委员、民进中央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社会上还有一种声音,呼吁将学生欺凌入刑。从法律角度来看,未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刑法惩罚严重犯罪。对于一般欺凌行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引导。不能一概而论地将所有学生欺凌事件都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处理。
网友:学生欺凌导致如此严重后果,学校老师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都有责任,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
彭新林:刑事责任跟民事责任不一样。对于民事责任来说,因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大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责自负,即由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株及他人。
李春生:学生欺凌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样,是世界性难题。特斯拉首席执行官马斯克读书时就曾遭同学欺凌殴打,几十年后还做了鼻子矫正手术。我国对于学生欺凌,国家层面有未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一系列文件。如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7年12月,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11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21年2月,教育部制定了《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等。这些规定需要切实落实,在全社会形成反学生欺凌的良好氛围,最终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专门矫治教育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惩罚性
网友:假如这三个孩子年龄不超过12岁,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会对他们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三年后他们就可以回归社会,可大家的感情上难以接受。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彭新林:专门矫治教育对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惩罚性,有专门的场所,并实行闭环管理。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专门教育矫治结束后,会进行系列评估,合格后再转到普通学校。对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劳动教育,甚至是职业教育。
国外还有些经验值得借鉴,比如,英美法系国家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有一个“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未成年人的年龄虽然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实施犯罪时是出于恶意,是能够辨别是非的,就可以推定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对我国完善刑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预防学生欺凌落地见效的“最后一公里”需要打通
网友:国家虽重视预防学生欺凌,但似乎效果不佳。
冯传江(黑龙江省政协委员、民盟哈尔滨市委员会常委):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未保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和落实还需进一步加强,在落地见效方面,“最后一公里”还没有打通。同时,对学生欺凌现象应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学生欺凌事件虽然发生在学生之间,但却是一个深层次的学校文明生态和刺痛家庭、社会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和社会心理角度,我建议:首先,学校应当加强法治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底线,可以尝试法治课程进校园,成为必修课。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行为。建立欺凌行为施暴者和正义制止者奖惩制度。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共同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安全。此外,对于发生欺凌事件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处理,如进行心理辅导、实施惩戒等,以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