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706820042769875/2020-18145
成文日期:2020-01-03
发布机构:莱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政策汇编
党建为引擎人社惠民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汇编
市人社局编制
2019年
目录
第一部分:就业创业政策………………………………(2)
第二部分:居民社保政策………………………………(8)
第三部分:劳动保障政策………………………………(12)
第一部分:就业创业政策
一、就业扶持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并在当地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进行了失业登记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自最新一条失业登记之日算起);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被政府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村失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已经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劳动者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其家庭成员也不纳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但已经注销、变更登记信息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应提交的完整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即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其中,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受理的,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类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登记、低保、残疾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异议信息,应及时与就业困难人员联系确认,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将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告知申请人。
2、正规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符合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让本单位达到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重新招用的形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因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补贴期限与社会保险补贴一致。用人单位不得以让本单位达到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重新招用的形式申请岗位补贴。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后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贷款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离岗创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人员,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经营明细台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
3、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所创业并且未享受场所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需提供: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毕业证书及复印件、户口簿、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经营明细台账、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等材料。
三、培训扶持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规定:“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求职指南
1、指导求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根据求职者的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确立择业方向和目标,推荐适合的就业岗位,直至实现就业。
2、现场求职。人力资源市场每周四举办现场招聘会或专场招聘会,求职者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流洽谈、投递简历,广泛选择个人适合的就业岗位。
职业介绍科:0535-3363525
创业指导科:0535-3367067
培训科:0535-3363601
市场科:0535-3363909
第二部分:居民社保政策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就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是多少?政府怎样补贴?
居民可在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3000元11个档次中选择高档缴费以提高个人帐户累积额,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60元;对选择8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80元。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以选择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关于公布2018年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及下达2018年工作指标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17〕75号)、《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8〕59号)
三、对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在居民基本养老缴费方面有什么政策?
对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代缴不低于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达到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后,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标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县市区财政按照100元/年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保费。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17〕29号)
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有哪些,怎样计发待遇标准?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最低标准为118元/月;65周岁-74周岁标准为123元/月;75周岁以上标准为128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第六条、《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8〕59号)
五、重度残疾居民如何办理提前领取?
重度残疾居民申请提前领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55周岁;2、持有残联核发的一、二级残疾人证书;3、按规定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缴费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参保地村(居)委会提出提前领取养老金申请,并填写《烟台市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14〕54号)
六、参保居民去世后有什么待遇?
参保居民去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继承人或受益人在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我市还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烟政办发〔2014〕50号)
七、我今年60周岁了还没有领过养老金,可以进行补缴养老保险金吗?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2017〕163号)
居民养老保险登记服务科:3361279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科:33631393360225
第三部分:劳动保障政策
一、求职前如何识别中介机构?
1、进入职业介绍所,先看《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件。如果不能提供以上证明,则为非法中介。
2、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等证件。
二、劳动者入职前需要了解用人单位哪些基本情况?
1、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期间和试用期满的工资待遇。
2、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购买工伤、医疗、养老、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其他福利待遇。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需要了解哪些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适用何种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期间需要了解哪些权益?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该双倍工资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建议劳动者,因为没有书面的约定,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凭证等,防止因为没有书面的凭证和证据导致的工资数额无法确定等问题。
2、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五、劳动者在工资方面需要了解哪些权益?
1、什么是最低工资?
自2018年6月1日起莱阳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月。
2、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贴、津贴吗?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扣除加班工资之后,应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3、标准工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六、劳动者在工时与休息休假方面需要了解的权益
2、补休能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七、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需要了解哪些权益?
1、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及用人单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主张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补缴社会保险金。
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即使是主动申请辞职,建议您在辞职申请书上多加一条辞职原因(即用人单位未给购买社会保险),为以后维权留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承诺书,要求社会保险自缴或者给予补贴或要求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合法吗?
用人单位为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附加格式条款或让劳动者签所谓的承诺书,要求社会保险自缴或给予补贴或要求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比如约定工资待遇含“五险一金”,或者以低于工资待遇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约定应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3、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还有的中断缴费以及未按实发工资缴费应如何维权?
未办理社保登记,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劳动关系不明的,到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以及未按实发工资缴费的,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什么是医疗期?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有何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科:3365611监察科:3368116
十、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础生活保障等问题。
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