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通告,对武汉采取“封城”防控措施,暂时关闭了离开武汉的通道,市民如无特殊原因不要离开武汉。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止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旁边的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以确保进出人员平安。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王某先是称电瓶没电,打不着火,在廖某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又说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觉得廖某等人大惊小怪,没有必要搞那么严重,一边用手指着廖某,一边辱骂其“拿着鸡毛当令箭”。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将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挠廖某脸部,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要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惩治其他涉疫情犯罪

【法律要旨】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扰乱疫情防控正常工作,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010-65209114(查号台)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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