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如何认定?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所谓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施本罪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行为要素

(一)侵害客体(法益、利益)

一般来说,本罪侵害客体主要涉及人格权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所谓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它是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所必须的权利,也是全部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所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机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由于虐待行为通常是以某种积极或消极的物理的或精神的力量作用于被害人,被虐待人的身心均会备受煎熬而受到伤害。

(二)行为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由于《刑法》第260条专门规定了虐待家庭成员的犯罪(虐待罪),故这里所谓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是指除了家庭成员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行业、职业惯例而负有监护、看护责任(权)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类型:

1、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虽然《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该条第2、3、4款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时,《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就意味着,当根据《民法通则》前列规定而确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这些自然人或单位就可能成为本罪主体。此外,依据监护权转移原则确定的监护人,④如果是被监护人近亲属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的,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2、看护人

严格地讲,在此之前,看护人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法律用语,因此,从法律上寻找解释根据是十分困难的。广义上讲,监护人也属于看护人的范围,但是,由于在本罪的法条表述中立法者将“监护人”与“看护人”并列,可见这里的“看护人”应当是指“监护人”以外的具有看管、呵护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从社会生活经验来看,)下列类型人员应属于“看护人”的范畴,他们对于自己服务或工作的对象负有看护责任:

(1)家庭成员为家中的病人或老人聘请的护工或保姆;

(2)医院及其医护人员;

(3)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师、营养师、保健员、医疗人员;

(4)养(敬)老院及其陪护、保健、管理人员、医疗人员;

(5)私人医生;

(6)临终关怀机构及其护理人员;

(7)临时接受委托而具有看护责任或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等等。

(三)行为表现

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监护或者看护义务,实施了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其行为要素有如下几方面:

1、违反(不履行)监护或者看护义务

2、必须有虐待行为

所谓虐待,简言之就是用残暴狠毒的方式待人。具体来说,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合法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行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它使别人不能做他或她想做的事,或强迫他或她以不情愿的方式去做事。虐待的具体表现方式可能多种多样,包括针对人身使用暴力,如打骂、冻饿、捆绑、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其超强度劳动、不准其睡觉、强迫其饮食不卫生或过期的饮料和食物等;也包括针对精神或情感的虐待,乃至经济剥夺等,如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讥讽、贬斥、禁止娱乐、不给以应有的经济待遇等。

虐待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有学者认为,“单纯的不作为难以成立虐待罪”,但可以“构成遗弃罪”。这一结论并不能适用于本罪。因为此前《刑法》没有规定本罪,而遗弃罪与虐待罪均是发生在负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本罪主体作为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虽然对被害人负有监护、看护义务,却可能并不负有“抚养义务”。因此,当监护人、看护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本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遭受虐待且情节恶劣时,如因为不给衣穿、不给饭吃、不给治病而导致被害人病情加重,行为人违背的乃是“看护义务”而不是“抚养义务”,故仍然应当成立本罪而不是遗弃罪。

3、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4、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被监护、被看护的人

具体来说是指处在被监护、被看护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被监护、被看护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包括口头协议),行业、职业惯例等情况而处在他人监护、看护之下的人。要注意正确理解以下概念:

(2(老年人。2013年5月11日,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确定新的年龄分段: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60岁至74岁为年轻老年人,75岁至89岁为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世界上发达国家一般认为年满65周岁以上的人是老年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本罪涉及的老年人,其年龄应当以此为准。在具体认定年龄问题上,应当坚持客观真实标准,即以当事人客观有效的出生证明记载的年龄为准,那些伪造的或者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年龄证明应当予以排除。因此,一个真实年龄没有达到60周岁而是因为某种原因篡改年龄后达到60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被害人。

(3)患病的人。“患病的人”即生病的人或患者,是指医学上认为患有疾病、忍受疾病痛苦的人,尤指等候接受内外科医生的治疗与照料的人。因此当一个成年人恢复健康之后,原来对其患病期间具有照料义务的人不再具有照料义务,恢复了健康的成年人也不能成为本罪的被害人。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盲和低视力共四级:盲一级,无光感~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听力残疾分为四级,由一级到四级,严重性依次递减。最低级别听力残疾为第四级,即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分为四级,最低级别为第四级,即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三、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问题

应当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要考察涉案人员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二是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如果双方不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有关虐待行为也不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虐待行为,但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后果)的,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此外,行为人还必需具有履行监护、看护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能力而造成被害人陷于受虐待地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比如,行为人因为自己生存能力不足而致使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经常忍饥挨饿、无力送医就诊的,即便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其他虐待型犯罪的区别

除了本罪,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虐待罪(第260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第248条)、虐待部属罪(443条)和虐待俘虏罪(447条)。由于所有的虐待型犯罪都有“虐待行为”,这就使本罪与其他虐待型犯罪产生交集,但是通过认真分析,不难看出本罪与其他虐待型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同。鉴于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虐待部属罪和虐待俘虏罪相对容易区分,这里仅就本罪与虐待罪的分野做一分析说明:其一,就虐待罪而言,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具有家庭成员关系,而本罪的主体与行为对象恰恰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所谓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由血缘关系和法律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亲属关系,例如: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成员庭关系。

(三)罪数问题

由于《刑法》第260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以各种虐待手段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等的,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而不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比如,故意以虐待方式慢慢致被害人伤亡的,即依照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罪论处。这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这一规定一般应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其他犯罪(一行为触犯数罪)的竞合犯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包括虐待行为所引起的其他结果

比如,幼儿园老师A经常虐待其班上的小孩B。一天A打骂B,B因害怕而逃跑,A紧追不舍,结果B慌不择路,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造成重伤。A是否只应该对B负虐待被看护人的责任,抑或B只应该负(重)伤害罪责任还是既应该负虐待被看护人的责任,又应该负伤害B的责任对此案例,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A虽然平日里对B有虐待行为,但尚不属于“情节恶劣”,但此次追打B并致B撞上汽车,造成重伤,当然属于法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按照“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原则,故对A按照《刑法》第260条之一第3款规定处理即可,即以(重)伤害罪论处。

如果A此前对B的虐待已经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足以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此次变本加厉,进一步加害于B。此种情况下,如果A已经认识到B慌不择路逃跑有可能撞上汽车,A却继续紧追不舍,不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最终造成B撞成重伤,那么A应当承担虐待被看护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责任;如果A此前对B的虐待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此次追打B时不能预见其紧追B的行为会造成B撞上汽车并造成重伤的结果,那么A只应该承担虐待被看护人罪的责任,对后来发生的重伤害不负责任。

认定条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有看护监护职责的人或单位;其犯罪行为侵害了被监护人民事权利,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注意被监护人需要满足年龄的条件,残疾人和病患也分别需要满足条件,否则不能被判定为受害人。关于此罪有法律问题、纠纷可直接在律霸咨询专业律师。

什么是监护权,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怎么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该内容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验证手机号

我们会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输入

为保证隐私安全,请输入手机号码验证身份。验证后咨询会派发给律师。

简介:

黄杰律师,毕业于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目前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同时具备执业律师、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及公证员从业资格

THE END
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义如何理解?相关问答因为养了一直乌龟被抓,构成什么罪,会怎么处罚? 暂无律师回答 点击数:758 2020-04-13 17:11:25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是怎么量刑的?触犯什么罪? 您好,交通肇事案件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报警记录、现场勘查、事故责任认定、死亡鉴定、相关口供等证据。因此,会综合勘查、报警等情况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https://m.51wf.cn/problem/46607749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立案量刑标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构成要件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https://www.wuzui.cn/zm/7557.html
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2015年以后,本罪正式开始适用,虐待罪“不告不理”的追诉方式落下帷幕,提高了虐待类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扩大了虐待类犯罪主体的范围,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成为犯罪的主体,单位也成为犯罪主体。但是由于本罪名2015年才开始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所以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通过整理该罪名2016至2019近https://wap.cnki.net/lunwen-1020739046.nh.html
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研究硕士上海某亲子园虐童事件发生后,让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重新引起热议。温岭虐童案发生后,由于彼时刑法中对于虐待家庭关系以外的被害人无相关罪名予以规制,而不断曝出的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degree-domestic_mphd_thesis/020316606287.html
5.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区别?【#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区别#?】#新生儿遭月子中心月嫂虐待#12月27日,重庆阮女士反映其在玫瑰馨苑月子中心雇佣的月嫂暴力虐待26天的新生儿。阮女士告诉记者,18日凌晨,宝宝哭闹很厉害持续两个小时,当从月嫂处抱回宝宝查看监控时,发现月嫂多次虐待宝宝,包括打耳光、剧烈摇晃头部、掐脖子、手机强光照射宝宝眼睛https://finance.sina.cn/2023-12-28/detail-imzzpumx7700679.d.html
6.浅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律规制法信期号: 12 页码: 205 作者: 向彦 作者单位: 400010 摘要: 关键词: 虐待 虐待罪 被监护人 被看护人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 如果您所在单位、机构希望了解或采购法信,请点此联系咨询。 欢迎关注"法信"公号(Legal_information),第一时间获取法律咨询及实务消息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725377
7.如何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所规定的“情节恶劣”?如何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所规定的“情节恶劣”? 案情简介 庞某某是一名家政服务员。2016年1月,庞某某以保姆身份去看护患病的王某某(72岁),负责照顾王某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在看护期间,庞某某多次辱骂、殴打王某某,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经当地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身损害已达到轻微伤的程度。2016年7月13日,http://www.gdxbls.com/nd.jsp?id=2554
8.虐待被监护人罪怎么判?律师普法虐待被监护人罪怎么判?2020-06-24 156 普法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https://www.110ask.com/tuwen/7440893475763737725.html
9.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六个变化即在第260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0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https://www.chinachild.org/?p=2887
10.北京张敬辉律师阐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的定义以及法律责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是对原有虐待罪规定的重要补充和扩展,使得非家庭成员之间的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46418531287074
1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规则及法规整理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http://jshsf.cn/newsinfo/4359897.html
12.九江张某某汪某某诉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刑事自诉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对张某实施了自诉人诉称的虐待行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虐待行为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8/id/7483312.shtml
13.虐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一、虐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虐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会被处以至少两年自由限制的刑罚。 http://2.nj64.com/open.asp?id=239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