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3.法律术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与obligation义务等等。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4.法律术语的严谨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语的用词正式,语义严谨,法律英语词汇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庄重肃穆的标志之一,只不过这些词汇很久以来已经脱离了普通用法的意义。在各种法律文献中,最常见的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它们能使语言精练,直观,而现代英语的其他领域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古词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严肃性,能避免重复,使句子结构紧凑精炼,并且使得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在词汇方面轻易区别开来。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
论文关键词:法律术语特征翻译原则方法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类社会阶段性的政治制度、人类的精神高度、财富分配形态和方式、生产发展水平的体现。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入世将我国纳入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就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摘要: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法律术语的词源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翻译技巧。
关键词:法律术语词源翻译技巧法律语言翻译
一、引言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法律语言(legallanguage或thelanguageoflaw)是“指人们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所使用的语言。它是因交际功能而形成的全民语言的变体或支脉”。法律语言承载着法律的力量,是法律意志的载体。法律语言的这种权力表象,再加上它是人们了解法律的唯一途径,使法言法语显得威严神秘,令人顶礼膜拜。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语言就如同医学用语、科技用语一样属于一种文体变体(style),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语域变体(register),是一种行业语(professionaljargon)。法律语言“主要由法律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和非基本词构成,而法律术语是其中的重要词汇成员”。因此,在翻译法律文本这一特定目的文本(special-purposetexts)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
[摘要]当前,法定代表人的英译名“legalrepresenta-tive”不够准确,翻译诸如此类中国特色法律术语时,译者不但需要精通中英法律语言,还应了解中西法律文化和制度的差异,采用合理的翻译策略,努力使英译术语在法律效果和效力上和中文术语达到等同。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特色法律术语;翻译策略;法律
效果等同中文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对译者而言是一大难题,而中国特色法律术语的英译比普通法律术语的翻译更具挑战性。鉴于不同法系在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法律体系、思维方式、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与政治制度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很多法律术语在目标语法律中没有确切对应语,有的表面上对应,内涵和外延却不完全相同,由此导致术语不可译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定代表人”就是这样一个英译“名不符实”的中国特色法律术语。
1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2法定代表人的英译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经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因此,法律英语同其它的社会方言一样,是人们根据社会文化环境和交际目的、交际对象等语用因素在长期使用中形成的一种语言功能变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用途和规律。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英语有复杂的术语和句法结构。
一直以来,语言学家和法律界专家对法律术语,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和修辞特点、法律英语的简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并被运用于法律英语教学,法律文献翻译,法庭口译,法庭辩论技巧,声音识别,笔迹识别等众多实践领域中。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为外文,同时也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这类翻译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试图运用语用原则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和法律文献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对推动法律翻译的发展有所贡献。
2.法律英语的特点
2.1法律英语的语用原则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调节法律主体之间人际关系。这种规范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即法律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因此,作为言语行为实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语言能力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准确、得体地使用法律言语行为,以便能够传达其所意图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得体就是准确使用法律言语行为而言的,不是Brown&Levinson(1987)等人所谓的礼貌得体这一日常交际原则。法律也是人与人较量的工具,较量双方都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服务。其中一方必然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维护自己的非正当权益。为了不给这种人钻空子,立法者所使用的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英语必须准确严谨。法律英语表述的准确性对司法者的断案、判决而言至关重要。
2.2法律英语的语用特点
[摘要]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域外优秀法律制度的移植,对于域外法律研究的重要工具即法律英语也越发受到重视。但目前法律英语翻译中仍存在翻译不准确、缺乏对法律文化进行考虑以及优秀的法律英语翻译人员缺失等问题。本文拟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域外法律研究、法律英语翻译提供帮助。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移植;翻译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水平均有了显著提高,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立法、司法问题亟须解决,因而法律移植作为我国借鉴他国立法经验、技术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体现在环境法研究领域。由于我国环境立法的开展比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都稍显落后,因此,对国外环境法中的先进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将其化为我国的环境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我国2018年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CERCLA),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再如,目前实效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也有较多是对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借鉴。综上,法律移植对于我国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法律移植中最基础的外语翻译,直接决定了对外国法的借鉴质量。本文以法律英语翻译为研究视角,提出了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常见问题并给予建议,以期为研究国外法律制度提供帮助。
1法律英语翻译中的问题
1.1法律英语翻译准确性有待提高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
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
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5].
摘要:法律翻译作为翻译的一种,因法律英语独特的表达模式和规范与其他种类的翻译区别开来。它在词汇用语、句法结构上具有鲜明的特点,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独特性。试图以法律英语语言特点为切入点,探讨法律翻译的难点。
关键词:法律翻译;法律英语;语言特点;难点
近年来,随着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为了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同时,为了向发达国家学习,我们也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学习借鉴。本文试图以法律英语语言特点为切入点,探讨法律翻译的难点。
法律翻译属于应用文体翻译的一种,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别于其他场合的语言,法律文本应属于庄重文本,是各体英语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语言呈现出以下特点:
1准确性和正确性
鉴于立法语言所表述的内容是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司法人员的执法依据,立法者要通过语言文字的准确运用来表述国家的立法思想和具体的法律内容。因此,翻译时一定要反复推敲,做到用词准确,不产生歧义。
论文关键字:风险风险转移风险成本法律经济学
一、风险和风险转移的基本概念
二、国际贸易术语中风险转移的形成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外贸合同概述;外贸订立中存在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际经贸商务发展迅速、国际货物买卖正是以这种合同为中心进行的、构成一项有效的外贸合同的必备条件有几方面、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外贸合同的中英文翻译、合同一般都采用中英两种语言文字写成,而且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翻译过程中,尽量使用确切的法律名词、术语和用词、各种贸易术语慎重使用、外贸企业必须建立高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将进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问题统一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等,具体请详见。
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际经贸商务发展迅速,并且面临不少挑战。作为法律文件的外贸合同也将在规范国际经贸运作,促进国际经贸发展,防范国际支付风险,巩固国际经贸成果等方面,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外贸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外贸合同概述
外贸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磋商就某项或某些商品在国际间的买卖问题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外贸文件中最常见的形式。国际货物买卖正是以这种合同为中心进行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倘若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同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失。如违约方不赔偿或不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方就有权视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构成一项有效的外贸合同的必备条件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其二是国际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这种合同才能成立;其三是国际贸易合同是商务合同,是有偿的交换;其四是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其五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