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人们通常用英文书写和签署他们达成的协议。由于各自所处的社会、文化、法律背景不同,一些外方起草的合同和国内的合同,在格式,内容和着重点方面有所不同。为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掌握英文合同的一些特点和规律。
标准的英文合同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标题(Title)
(二)序言(Recitals)
1.签约方(Partiestothecontract)
2.签约背景(Backgroundtothecontract)
4.签约地点(Signatureplaceofthecontract)
(三)主文条款部分(MajorTermsandConditions)
1.定义(Definitions)
3.具体权利义务条款(OperativeTermsandConditions)
4.有效期(Terms)
5.终止(Termination)
6.保密(Confidentiality)
7.违约(BreachofContract)
8.不可抗力(ForceMajeure)
9.争议的解决(SettlementofDisputes)
10.适用法律(ApplicativeLaw/GoverningLaw)
11.其他规定(MiscellaneousProvisions)
(1)通知(Notices)
(2)合同的签约份数(Counterparts)
(3)合同附件(SchedulesandAnnexes)
(4)合同语言(Language)
(四)合同的签署(Execution)
二对于上述条款可作如下解读
英文合同常见的标题有:
PurchaseAgreement(采购协议),PurchaseOrder(采购订单),
M&AAgreement(并购协议)
AmendmenttoXXXAgreement(……协议的修订协议)
SupplementaryAgreementtoXXXAgreement(……协议的补充协议)
MOU(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谅解备忘录)
MainContract(总包合同)
Sub-Contract(分包合同)
英文合同的标题和中文一样,并没有实际意义。主要是表明合同的性质和方便今后查阅。
序言主要包括“签约方”和“签约背景”两个方面的内容。
1.签约方,也就是合同主体。
如下例:
Thisagreementismadeandenteredintoin(place)asofthedate(DD)(MM)(YY)byandbetweenBritishXXXCorporation,acompanyincorporatedandexistingunderthelawofEngland,whoseprincipalplaceofbusinessisattheLondon(hereinafterreferredtoas“A”)
ChinaXXXInternationalChemicalCO.,LTD,acompanyincorporatedandexistingunder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whoseregisteredofficeisatNoxxxRoadBeijingChina(hereinafterreferredtoas“B”)
AmericanXXXCo.Ltd.,acompanyincorporatedandexistingunderNEWYOUKLaw,havingitsheadquartersdomiciledinNEWYOUK(hereinafterreferredtoas“C”)
“签约方”后面主要是介绍公司注册和营业地情况,如:依据……法律注册、注册地点、主营业地、及总部等。
签约方后面的介绍有以下作用:
(1)税收方面的影响
签约方依某国的法律注册或其主营业地在某个国家,意味着应在注册地或主营业地进行纳税。
(2)识别对方属哪个国家,以判断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情况
2.签约背景(BACKGROUND):“Whereas”(鉴于条款)
英文合同的“签约背景”,通常由“Whereas”字样开头的句子组成。有时称为“WhereasClauses”,即“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主要叙述当事人之间对于某项事实和背景的共同认识。有的鉴于条款着重说明双方合同须实现的目的等。
实践中,有的“鉴于条款”对合同目的讲得非常清楚,但主文条款却含糊不清。如果二者发生争议,通常应以“鉴于条款”叙述的为准。
如,在一起铺设地下油管的买卖合同中,鉴于条款约定,购买方购置的油管主要用于铺设在北方冻土层。但合同主文对于冻土层油管特殊的工艺和规格并没有叙述清楚。如果供货方仅依照合同规定的参数或自己通常的理解提供一般的油管,可能就构成根本违约,因一般的油管无法实现铺设在北方冻土层的合同目的。
英国法律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禁止反言(estoppel)。签约方在“Whereas”部分所作的事实陈述,不得在事后对这些事实加以否认。
英文合同中,经常看到这样的表述:
“TheGOODSthereofprovidedbytheSELLERshallbenew,ofgoodqualityandfitfortheintendedpurpose”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崭新未用过、质量工艺上乘且满足合同欲实现的目的。”
上述例句即可规定在正文中,也可在鉴于条款中表述。若违背上述约定,提供的货物是二手的,或曾经使用过的,有可能会构成根本违约。
“Whereas”条款在补充协议中比较常见,主要叙述补充协议是基于过去已签订了某个合同或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签订协议。
合同签订地不仅涉及纳税问题,还涉及到合同争议的管辖权问题。如果合同中因为疏忽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则签约地点则可能决定着准据法的认定。
(三)主文部分(MajorTermsandConditions)
1.定义(Definition)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对法律和技术用语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定义条款可以使双方在一些关键用语的认识上达成共识,从而减少争议。
定义条款在英文合同中非常常见。主要是将所有的、在合同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同一个词语给以统一解释。如:
“WORK”shallmeanallworktobecarriedoutincludingbutnotlimitedtodeliveryofEQUIPMENTservicesofinstallation,testingandcommissioningoftheEQUIPMENT
对于被定义的词语,通常将其单词全部大写,如:买卖合同中的“WORK”、“BUYER”、“SELLER”、“PURCHASEAGREEMENT”,及上文中出现的“WORK”“EQUIPMENT”等;或者将其首字母大写,如:“Work”、“Buyer”、“Seller”、“Purchase”、“Equipment”等。
英文合同被定义的词语,若出现在合同的其他地方,只要表述的意义与被定义的词语意义一致,就必须采取相同的大写形式。否则被定义的词语将失去其特定意义,会被视为普通意义来理解。
同时,合同一方会要求对所透露的信息进行保证。如果违反了该保证,合同一方将有权采取包括终止履行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如:
“PartyAhastakenallnecessarycorporateactionstoauthorisetheexecutionofthisAgreement.InsigningthisAgreement,PartyA’srepresentativeshavefullyauthoritytoexecuteandthebindPartyAtotheAgreementbyvirtueofavalidpowerofattorney.”
“PartyAandtheGuarantorherebyundertakestoindemnifyandkeepindemnifiedtheotherpartyforallcosts,expenses,liabilities,andlosseswhicharisesasaresultofanybreachbyPartyAortheGuarantorofitsrepresentationsandwarrantieshereunder.”
“甲方以及担保人在此承诺,赔偿合同及其他方因甲方或其担保人违反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
如:
Eachpartyrepresentsandwarrantsthat:
3.具体权利义务条款(OperativeTermsandConditions)
权利义务条款反映的是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合同的目的不同,标的不同,合同权利义务自然不同。对此,无具体的规律可寻,也无特定的制式。对于这部分的内容,应根据双方谈判的结果进行叙述。
4.有效期(Term)
英文合同中通常会有一个有效期,即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有效期间等。合同的有效期间应以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如果双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各自的义务,通常会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有效期的延展期限。
5.终止(Termination)
“EitherPartyshall,subjectto15.2,beentitledtoterminatetheContractiftheotherParty;
(a)subcontractsthewholeoftheWorksorassignstheContractwithouttherequiredagreement;”
“如果合同他方有下列行为,合同一方有权根据第15.2款终止合同:
(1)未按要求经过许可便擅自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转让合同。”
与中文合同一样,英文合同有关终止的条款也约定的比较具体和明确。
但是,在中文和英文合同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约定:
“PartyAshallhavetherighttoterminatethisContractifPartyBcommitsanybreachoftheobligationunderthisContract”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依据对方一个小小的违约便终止合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其终止的行为并不能获得有些国家法官或仲裁员的支持。他们认为,合同应向着有效,便于执行去解释,法院并不会由于一个微小的,或任意的违约而支持另一方终止合同的权利。法院衡量的标准主要看是否造成根本性违约或毁约性违约,或者多次违约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可终止合同的具体事项,如上例,即便没有达到根本性违约,终止合同的请求也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合同被人为终止后,自然存在着一些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或未曾实现的权利。因此,英文合同除了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终止合同外,还对终止后的某些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管辖、保密等条款的规定也随之终止,通常,英文合同有如下类似的规定:
“UponterminationinaccordancewithClauseXXSubjecttoclauseXXandXX,therightandobligationsofthePartiesunderthisAgreementshallterminateandbenofurthereffect,exceptthatClauseGoverningLaw,Jurisdiction,Confidentiality,LiquidatedDamagesshallremaininfullforceandeffect.”
“如果根据第XX条一旦发生终止,则根据第XX条和第XX条,本协议签约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效力,但适用法律、管辖、保密、约定的补偿金条款仍然继续有效”
终止合同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且应给对方一个宽限期,允许违约方在宽限期内进行补救。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采取措施,守约方才能实施自己终止合同的权利。
6.保密(Confidentiality)
在对外贸易中,由于双方合作事项的性质原因,可能要向对方披露自己的一些信息,或接受对方的某些信息。而披露方并不希望有些信息被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知道。由此,双方便约定了保密条款。有的英文合同不仅约定对方不得披露保密信息,而且约定对方的员工也不得对外披露信息。如:
“EachPartyshalltreattheexistenceandcontentsofthisAgreementasconfidential,shallnotdisclosesuchinformationtoanythirdpartywithoutotherParty’swrittenauthorityandshalladviseallmembersofitsstaffconcernedwithorlikelytoknowofthisAgreementandofitsconfidentialnatureandshalldirectsuchstafftomaintainsuchconfidentiality.”
“Confidentialinformation”meansanyandalldate,report,records,notes,compilation,studiesandotherinformationdiscloseddirectlyorindirectlybyonePartytotheotherPartyrelatingtoorinanywayconnectedwiththeWork,whethersuchinformationisdisclosedorally,inwriting,orbyanyothermeans.”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披露的与工作有关的所有数据、报告、记录和笔记、编辑、研究或者其他信息,不管口头披露,还是书面披露,还是以其他任何方式披露该不例外。”
“Disclosuremay,however,bemadetotheextentnecessarytoaccomplishanyofthefollowing
(a)TorespondtoarequestbytheauditorsofaParty
(b)Tocomplywithlegalrequirement,includingsubpoenasandorderofacourthavingjurisdiction.”
“信息披露应以满足下列要求为限
(a)回应一方审计要求
(b)法律要求,包括管辖法院的传票和命令。”
在对外谈判中,双方经常会签署一些《谅解备忘录》(MoU)和《合作意向书》(LoI)。《谅解备忘录》和《合作意向书》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所涉及到的保密事宜,双方应进行特别的约定。比如:
“ThisLoIhasbeensignedbybothPartiesasanexpressionofthecurrentintentionsofthePartiesinrespectofthepotentialcooperationrelatedtotheProject.ExceptforArticle6ofConfidentiality,thisLolshallnolegallybindingforceoreffect.”
“由双方签订的本合作意向书仅仅表达双方有关该项目进行潜在合作的意向,除了本意向书第6条保密条款外,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7.违约(BreachofContract)
但英文合同有时会出现一种“默示的违约约定”,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却被认为隐含在合同条款之中。
出现“默示违约约定”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所处的背景、文化、及一些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当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双方自然会按照自己的理解习惯去解释合同条款。
衡量英文合同是否隐含“默示约定”,主要是看合同中的“满足目的”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满足目的”,一般是指“满足通常的目的”。如果合同中明确指出订购的产品将用于某种特殊的目的,则该合同就可能隐含一个“默示约定”。如上文我们提到的铺设冻土层下管道案例,若合同约定的“满足目的”为铺设在冻土层下的管道,如果供货方提供的货物达不到这一目的,供货方可能就违反了“默示的约定”。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默示违约约定”,英文合同通常进行限定,如下例:
“Unlessotherwisespecified,SellerwarrantsthattheGoodswillbefitfortheordinarypurposeforwhichsuchgoodsarenormallyused.SellerdoesnotwarrantthattheGoodsaresuitableforanyparticularpurposeforwhichtheymayberequired.”.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保证货物符合该类货物通常使用之目的。但卖方并不保证货物符合买方要求满足的任何特定目的。”
“默示约定”的理解是基于人们的惯例和思维定式。对“默示约定”进行限定是一种正确的方法。惯例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不是为了破坏合同的完整性。当“默示约定”和“明示约定”发生冲突时,自然应首先适用“明示约定”。
英文合同有时也会出现“违约免责限责条款”,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规定了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一种保护条款。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因为违反某个合同条款而导致整个公司破产,或遭受超出自己预期的损失。如下例:
“NotwithstandinganyotherprovisionofthisContract,neitherPartyshallbeliabletotheotherPartyfordamagesforlossforrevenuesorprofits,lossofgoodwilloranyindirectorconsequentialdamagesinconnectionwiththeperformanceofnon-performanceoftheContract.”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何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承担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的收入或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或任何间接或附带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上述例句为一个免责条款,即免除了自己由于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利润或其他间接损失的责任。
所谓限定责任,就是指由于违约而该对方的赔偿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下例:
“Theaggregateliabilityofapartyforallclaimsforanyloss,damageofindemnitywhatsoeverresultingfromsuchParty’sperformanceornon-performanceofthisContractshallinnocaseexceed[]UnitedStatesDollarsortheRMBequivalentthereof.”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对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所致的损失、损害或赔偿索赔的责任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
有些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喜欢将违约金数额定的很高。对方违约时,要求承担高额或双倍的赔偿责任。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得到某些国外法院的支持。他们认为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包括间接损失,不能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赚取利益。某些法国法律不支持“罚金”。但如果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限定,或者说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最大程度的预期。这种预期的违约赔偿金,法院会给予支持。
英文合同中有关违约的这种惯常的用法和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8.不可抗力(ForceMajeure)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条款是不可或缺的,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定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通知另一方有关不可抗力事宜;不可抗力的影响,如延期履行等;发生不可抗力后的补救措施,如尽力减小不可抗力影响、终止合同等;不可抗力结束后的恢复履行等。
依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这个定义太笼统。各方对某个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经常会发生很多争议。下述例子比较可取,即在定义之后,进一步对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予以明确。
“ForceMajeure
DefinitionofForceMajeure
InthisClause.“ForceMajeure”meansanexceptionaleventofcircumstance.
(a)whichisbeyondaParty’scontrol.
(b)whichsuchPartycouldnotreasonablyhaveprovidedagainstbeforeenteringintotheContract.
(c)Which,havingarisen,suchPartycouldnotreasonablyhaveavoidedorovercome
(d)whichisnotsubstantiallyattributabletotheotherparty.
ForceMajeuremayinclude,butisnotlimitedto,exceptionaleventsofcircumstancesofthekindlistedbelow,solongascondition(a)to(d)abovearesatisfied
.War,hostilities(whetherwarbedeclaredornot),invasion,actofforeignenemies.
.Rebellion,terrorism,revolution,insurrectionmilitaryorusurpedpower,orcivilwar.
.Naturalcatastrophessuchasearthquake,hurricane,typhoonorvolcanicactivity.”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本条所指“不可抗力”系指某种异常的事件或情况: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合理地对其加以预防的
(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d)不能主要归因于该合同他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项条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不可抗力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在选择不可抗力情形时应与自己所购买的保险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能通过保险进行赔偿的,应尽可能地纳入到不可抗力范围内。
在涉外商事活动中,经常由于分包商或其他供应商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就此情形,有的当事人以不可抗力原因进行抗辩。对此,应根据当事国的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可能发生争议的事件,如分包商或其他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迟延履行、支付迟延等情形应明确约定在不可抗力范围内或排除在该范围外。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自然会涉及到不可抗力的补救措施。在不可抗力事件所涉及的补救条款中经常有这样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尽力减少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但对于“尽力减少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往往会出现一些争议。因为合同双方对“尽力”的标准理解不同。对此,最好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在遵循“合理性”的原则下,将“尽力”的标准进行明确。
9.争议的解决(SettlementofDisputes)
(1)仲裁(Arbitration)
任何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无非都是三种,即调解、仲裁和诉讼,英文合同也无异。实践中80%的英文合同都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
在英文合同中,仲裁条款通常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仲裁意思表示;如:
“Bothpartiesagreetohaveanydisputerelatedtotheexistence,validity,terminationand/orconstructionoftheagreementsettledbyXXX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beforeasolearbitratorinaccordancewithitsArbitrationRules
“合同方同意,将与本协议的存在、效力、终止或解释方面有关的争议提交XXX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为一人”。
①仲裁范围;如:
“Anydispute,claimorcontroversyarisingfromorinconnectionwiththisPurchaseOrder(includinganyquestionregardingthisPurchaseOrder’sexistence,validityortermination)orthebreachterminationorinvaliditythereof
“因本采购订单产生的或与本采购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争吵(包括有关采购订单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的问题),或违约、终止或无效”。
有时候,英文合同还对“争议”一词予以定义,以避免将来对“争议”提出不同的意见。如:
“Dispute”meansanydisputeorcontroversyarisingoutofthisAgreement,includingadisputeorcontroversyregardingtheexistence,validity,interpretationorbreachofthisAgreement
“争议”指因本协议产生的各种争议和争论,包括本协议存在、效力、解释、执行、或违约有关的争议或争论。
②仲裁机构
英文合同除约定仲裁意思表示和仲裁范围以外,最主要的是约定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B.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没有仲裁员名册,仲裁双方可以聘请全世界任何地方、具有相当公正,有一定知识程度的人员作为仲裁员。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它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只设一个秘书处,也没有固定的书记员,每个案件临时从律师事务所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担任书记员。
C.美国仲裁协会(AAA)
D.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E.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F.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除上述几个要素外,英文合同的仲裁条款中还常常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语言和仲裁效力几个方面的内容。
确定了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并不能断定“争议”由制定仲裁规则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合同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则双方可以去北京仲裁,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这种约定并不准确。去北京仲裁,并不能断定由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确定了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不能由此认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实践中完全可以由,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为此,应将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约定清晰,比较标准的英文合同都涵盖了上述几个方面的要素。
(2)法律诉讼(LegalAction)
英文合同中也能看到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约定,如下例:
“AnyclaimordisputearisingoutoforrelatedtothisagreementoritsinterpretationshallbebroughtinacourtofcompetentjurisdictionsittingwithintheStateofDelaware.”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或解释有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应向位于特拉华州境内有管辖权的法庭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条款,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签订地、或标的物的所在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可能出现的纠纷。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除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外,也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的权利。但涉外合同提前约定法院管辖的条款比较少见,这主要由于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有很多的顾及,双方也很难就法院的管辖提前达成一致。
实践中经常看到的是,由于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当出现争议时,合同一方不得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如果在中国提起诉讼,当事人自然会想起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有时外方会在外国或第三国法院提起诉讼,遇到这样的情形,中国的当事人往往无所应对,不知所措。所以,遇到英文合同有关诉讼条款时应当予以慎重对待。
10.适用法律(ApplicableLaw/GoverningLaw)
大部分的英文合同都会约定“适用法律”条款,指明合同所适用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比如:
“thiscontractshallbegovernedandconstruedbythelawsofpeople’srepublicofChina.”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阅读和审查英文合同过程中,应首先查看合同条款所适用的法律。法律的不同,对各方利益的影响都很重大。各国法律的术语可能不同,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可能不同。如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英国法律的规定却为六年。各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权利义务等可能规定不同。适用不熟悉的外国法律,将对合同的解释存在着隐藏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在考虑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应选择自己最为了解,又能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如本国法律。若对方不同意,可选择自己比较熟悉,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利益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如INCOTERMS2000、信用证UCP600、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等。
11.其他规定(MiscellaneousProvisions)
(1)通知(Notices)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的变更、终止,及相互之间的交流自然离不开通知。
Noticesareeffectivewhenreceivedbytherecipientduringtherecipient’sregularbusinesshours.Noticesshallbedeemedtohavebeenreceived;
①Uponconfirmedreceiptofdelivery,ifdeliverybyhand;
②Uponconfirmedtransmissionifsentbyfax;
③Uponacknowledgementofreceiptifsentbyregisteredmailorcurier;
④Uponacknowledgementofreceiptofcontentofe-mail(atherthanauto-reply)ifsentbye-mail;
Ifthetimeofsuchdeemedreceiptisnotduringcustomaryhoursofbusiness,noticeshallbedeemedtohavebeenreceivedat8:00a,m,onthefirstdayofbusinessthereafter.
通知只有在接收方于其正常工作期间收到方可生效。
通知在下列情况视为收到
①如果采取亲自递送方式,于确认收到之时;
②如果采取传真方式,于确认传输之时;
③如果采取挂号信或邮政快件方式,于知晓通知之时;
④如果采取电子邮件方式,于知晓收到电子邮件内容时;(但不包括自动回复)
(2)合同语言(Language)
本文主要是总结英文合同的一些制式和规律,自然合同的语言是英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执行合同的人为非英语国家,那么,在执行方面可能就会遇到障碍。我们经常看到合同文本经常由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但两种文本在字面翻译上,有时并不完全对应,自然在合同的解释方面存在偏差,往往各说各理。所以,合同应当约定,两种语言文字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以英文或者中文为准。
但是,有的合同却约定,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这种表述方式未必不可,因合同毕竟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可以将这种由于解释的不同而产生的不确定的争议留待以后去解决,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另外,合同约定的语言为英文,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第三方往来的信函、通知,或附件中的技术资料可能为第三国语言。为此,双方也应一并约定,或提供翻译件。
(注:本文的部分内容和例句参考于范文祥编著的《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法律出版社2007,12)
作者简介:肖永成,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永成律师具有英语、法学教育背景,并有长达十年的国际贸易实务经验和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曾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民事案件;从事过金融、证券、房地产业、重大基础项目投融资业务、不良资产处理、并购重组、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和防控、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制定、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