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路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魏同仁与其妻子乔连凤因股权转让以及离婚等事由发生纠纷,罗英子和邱华要为其代理标的约11亿元的离婚案件。
令人惊讶的是,同所内的韩之通律师却抢先一步和对方妻子签订了协议,甚至愿意免费为魏老板的妻子打官司,以阻止罗英子和邱华上位。罗英子知道后,将案件介绍给别的律师事务所陈硕律师代理。在陈律师代理该案件后,最终法院认定魏同仁与乔连凤签订的股权转让时,魏同仁因遭受胁迫后才签署,进而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时接受在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委托吗?答案是:不可以。
李迈律师普法:问:如果受到胁迫后已经签订了合同,该如何救济?
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然这个撤销权性质属于“形成权”,应当受一定期限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受到胁迫后签署的合同要及时、尽早的请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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