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19修订)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试行,2006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防止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4、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事务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词语定义

1、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宣示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任何一项)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3、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

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

第四条利益冲突定义

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

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3、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4、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5、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政府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

6、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一年之内,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7、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

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9、其他与本条第1-8款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点,为间接利益冲突:

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3、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有利害关系。

5、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某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某公司股份外,某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9、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

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

10、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未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11、其他与本条第1-10款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

第七条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

对直接利益冲突,会员在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会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有效豁免之前,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行为;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本规则第五条第1、2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

第八条间接利益冲突的豁免和禁止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通知会员拒绝豁免的,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但是会员在收到拒绝豁免通知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如果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会员可以实施完毕委托业务,同时应当确保不发生损害利益冲突当事人的后果。

第九条保密义务的豁免

如果会员在前一委托业务中获知某些与前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新的委托业务中将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已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的,除非前当事人明确豁免会员保密义务的,否则会员不得接受该项新的委托业

THE END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第十三条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http://www.bjjbls.com/NewsDetail.aspx?ID=5998
2.同一律所的律师能否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以下是有关“同一律所的律师能否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中国律所禁止为同一案原被告双方代理,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虽非硬性法律,但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强调行业道德。若事务所违规但遵循……https://m.64365.com/tuwen/aadtnga/
3.应明确同一所律师不得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同一律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由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所给予处罚。 上述法律都没有禁止同一律所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的情形,据此,笔者建议法律明确除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所的特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4/id/403342.shtml
4.同一律所的律师是否可以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同一律所的律师一般不可以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因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是这个规范只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如果有一个律所的律师同时担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https://v.66law.cn/wenda/2190177.aspx
5.律师能同时代理两个被告吗李娜律师 债权债务领域推荐律师 咨询我 律师解答: 律师可以同时代理两个被告,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同一个律师不能代理有利益冲突的两个被告,如果是刑事诉讼,同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14578.html
6.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52848
7.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资讯动态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本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同时代https://www.yintexin.com/law/
8.案例分析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综合诉讼团队陈天纯、沈智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形及其法律责任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公司债权人突破公司独立人格起诉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http://www.sunjunlaw.com/sjun_jdal.php?catalog=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