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表,经济证明,身份证明)
2.递交
3.审批(二次审批)
4.通过与否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青羊区柿子巷11号028-86267237
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建华南巷2号附6号028-84388148
第十二条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因劳动争议纠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八)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第十三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第十四条公民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公益诉讼的,或者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第三十五条受援人通过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责令其限期支付或者依法追收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费用。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或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接受指派后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处分;拒绝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条第九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青羊区柿子巷11号028-86267237
2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028-85339087
3天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政务服务中心34号窗口)028-68381118
4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锦江区福字街86号028-86756148
5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青羊区平安巷10号028-86269148
6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0-1室028-87633148
7武侯区法律援助中心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028-85071148
8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建华南巷2号附6号028-84388148
9龙泉驿区法律援助中心龙泉驿区公园路1段125号028-84850148
10青白江区法律援助中心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新河路2号附25-28028-83696148
11新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新都区新都镇育英路788号028-83019148
12温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555号028-82781148
13双流区法律援助中心双流西安路三段72号028-85831422
14郫都区法律援助中心郫县郫筒镇新南街147号028-86555009
15简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简阳市东城新区印鳌路159号028-27229148
16都江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四川省都江堰市善政路100号028-87200148
17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彭州市东北市街92号028-83877148
18邛崃市法律援助中心邛崃市临邛镇小南街12号028-88790148
19崇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崇州市崇阳街道向荣街366号028-82210148
20金堂县法律援助中心金堂县赵镇复兴街305号028-84981230
21新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81号028-86356127
22大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大邑县晋原镇体育场西路32号028-88210148
23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一楼028-88550148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我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符合事项范围的经济困难者或者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服务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和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因劳动争议纠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优抚对象;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农民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
(七)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经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四)法律援助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一)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向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请求司法保护、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四)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向义务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五)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公益诉讼的,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由案件受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受援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三)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