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旧版相比,新版《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从三个方面做了调整,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一是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原《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限于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十类事项,本次修订取消了这类事项范围限制,明确规定只要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内审理或者处理、且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无偿法律服务的经济困难群众,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降低申请门槛。本次修订将经济困难标准由“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调整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住所地或者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确立了住所地与受理申请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时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必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此外,按照新版《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要求,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案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过去的人工指派方式调整为更为公平的随机指派方式。
申请法律方式的方式也变得更加便捷。一方面,申请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由原来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并经镇、街道办确认,调整为由镇、街道办直接出具;另一方面,申请人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采取向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书面承诺的方式,由镇、街道办负责对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充分简化申请程序,降低申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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