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故意扩大损失,违约方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这是民法典对防止扩大损失的规定,也是减损规则的规定。
减损规则起源于1677年英国的一个判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了减损规则,即“不履行合同一方对于受损害方所蒙受的本来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的那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受损害方有权对试图减少损害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请求赔偿”。
1、诚信原则。即受损方有尽量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2、经济效益原则。即尽量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而不要造成浪费。
3、近因理论。即受损方最有可能防止损失扩大。
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同于混合过错,是一方单方违约造成的。
2、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
3、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即受损害方无动于衷,放任损失的扩大。
4、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停止履行,以避免进一步花费。
2、替代安排,受损害方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适当的安排,替代安排也就是缔结替代合同,不要求实现解除合同。
3、变更合同。
关于采取措施的“合理性”,1878年,英国詹姆斯法官有一段经典陈述:“原告有权获得的是对他们因违约而业已实际遭受之损害的全部赔偿,违约人不负担因原告们没有作为通情达理之人本应做到的事情而造成的额外的费用,原告亦没有任何义务去做任何正常经营过程之外的事情”。
判断合理性的标准是:
1、要在其行为或应行为时加以判断,而不是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事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
2、要看受损害方的主观方面而不应拘于行为的客观结果,只要受损害方在当时尽心尽力了,即使客观上没有减少损失甚至或增加了损失,仍然可以获得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