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晋律师《民法典》解读|与您有关的实质性修改之一:业主权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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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运
刘一全
2020-07-07
《民法典》物权编维持了《物权法》的体例结构,依然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分编为通则、第二分编为所有权、第三分编为用益物权、第四分编为担保物权、第五分编为占有。
《民法典》第271条至287条规定的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修改比较大的部分主要有:
1.第278条增加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修改了表决比例及规则,对于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三个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第281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3.第282条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比如小区地上的车位以及地下计入公摊的车位,如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的话,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剩余的费用应归业主共有。
作者:湘晋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林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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