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1000元够判吗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一)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法定刑量刑幅度“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怎么区分?

1、犯罪对象相同

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2、客观要件相同

两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经商办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

3、客体要件相近

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骗取贷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因此,如何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要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更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应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行为人没有前述行为表现,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就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是否构成“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生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一)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三)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THE END
1.常用法律1000条揭秘我国法律的日常智囊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的存在无处不在,它就像一位默默无闻却又不可或缺的智囊团。有时候,我们可能会感到迷惑,不知道哪些法律是我们最需要关注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常用法律1000条”,它到底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从中汲取知识。 首先,“常用法律1000条”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法规,而是一种概念性上的总结。这包括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412204.html
2.常见法律问题问答100篇——刑事篇6答: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7、什么是主犯? 答: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8、什么是从犯? 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59、什么是胁从犯? 答: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 60、什么是教唆犯?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37155065/
3.法律大全1至1000条刑法讲解5、刑法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法律大全1至1000条刑法讲解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吧,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https://www.fljg.com/xingfa/676923.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https://www.guiyang.gov.cn/bsfw/yjsrhfw/bmzjbl/wfzjlzmbl/xgzc/202311/t20231108_83046548.html
5.民法典第1000条内容是什么?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1000条内容,主要是涉及到一方存在侵权的行为而需要对另一方追究的相关责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决处理。 民法典第1000条内容是什么? 一、 民法典第1000条内容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施行)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https://mip.64365.com/zs/1325335.aspx
6.书记员法律知识多选题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2.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对甲可以类推适用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基于此,甲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http://www.zgsjypx.com/about_flzs/sjyflzsdxt242.html
7.公民法律知识考试试卷2013年全市公民法律知识考试试卷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入括号内。本部分第1-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A.经济B.政治C.社会 https://www.360wenmi.com/f/ml772al7p3yd.html
8.刑法犯罪论文通用12篇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https://zgycxb.xueshu.com/haowen/15785.html
9.法律条文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 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 式第 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https://www.xdyy8.com/wenxue/zuowen/53221.html
10.《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苏义飞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https://lawyers.66law.cn/s290034a76992e_i777600.aspx
11.2019年法律常识1000题附答案及全面解析(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答案:答案:答案:B?B?B?解析:解析:解析:B?B?B?行政征收是指行行政征收是指行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https://www.docin.com/p-25851163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