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点评:此次货币政策调整主要仍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相机抉择做出的判断。尽管近期部分经济指标出现企稳迹象,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重回扩张区间,房地产交易量和土地交易趋于活跃,但是当前企业盈利状况未现明显改善,经济下行的压力仍然较大,复苏的势头并不稳固。此次启动定向降准和降息举措,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经济持续企稳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前5月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下降0.8%
国家统计局6月28日的数据显示,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2547.6亿元,同比下降0.8%,降幅比1-4月份收窄0.5个百分点。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207.1亿元,同比增长0.6%,增速比4月份回落2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1-5月份,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603.3亿元,同比下降23%;集体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92.6亿元,增长2.2%;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4569.1亿元,下降2.4%;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819.4亿元,增长5.3%;私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7857.8亿元,增长6.2%。
点评:国家统计局工业司何平博士认为,5月工业利润增速放缓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销售增速小幅回落;二是投资收益拉动利润增长的作用有所减弱;三是受电力、汽车、酒饮料等行业利润下滑影响明显。
何平表示,尽管5月增速有所回落,但工业利润已经连续两个月实现增长,累计利润降幅亦持续收窄。这一方面是因为降息等政策有利于企业减少支出、增加盈利;另一方面则是高技术制造业利润增长较快的缘故。
国家政策力推制造业核心设备国产化
国务院办公厅6月24日《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称,为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国家制造强国建设全局性工作,审议推动制造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专项等。
据介绍,“国家制造强国领导小组”是“中国制造2025”战略顶级领导机构,《中国制造2025》的总体思路是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为主线,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
国务院发文支持新兴产业板建设或将提速
近日,国务院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
据统计,有超过1200家中国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目前市值达到2.5万亿美元,其中新兴企业的市值超过1.3万亿美元,仅互联网+企业的市值已超过6000亿美元。这些企业中不乏社会影响力强、增长迅猛,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维护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优质企业。
点评:有专家表示,国务院发文称推动在上交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意味着这一板块的建设有望进一步加快,一方面有利于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回归A股市场,另一方面也有望推动更多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发展壮大。
由于境内资本市场包容性不足,导致许多优质的新兴企业赴海外上市,对A股市场而言是很大的损失。不过,随着国家政策的陆续出台,有望吸引更多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回归A股。
发改委再批1261.45亿元六大基建工程包稳增长
继5月份披露4600亿元基建项目之后,国家发改委6月10日再披露六大工程包,批复新建新疆莎车民用机场、新疆若羌民用机场、黑龙江五大连池民用机场,批复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和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航空安全实验基地工程。五个民航航空项目,累计投资168.4亿元。同时挂出的还有新建商丘至合肥至杭州铁路、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两个项目投资分别为960.8亿元和138亿元。上述项目合计投资额为1267.2亿元。
点评:从5月份的宏观经济数据来看,消费与出口非常低迷。有专家表示,未来经济增速仍有下行压力,要实现稳增长仍需要依靠投资,而且主要依赖基建投资。在当前稳增长的各项政策组合拳里,促进有效投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虽然货币政策连续松动,但货币政策的效果很难较快显现出来。因此,可以预见,国家未来还会保证一定的投资力度。
民营银行申设下放权力,限时审批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6月26日在国新办召开的专题新闻会上表示,即日起,银监会将正式受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设银行的申请。
为提高申请效率,银监会将申设审批管理台账,推行限时审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审批时限缩短了2个月。
同日,银监会出台《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表示,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类资本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关键词:行政调解;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的“高烧不退”和诉讼的“爆炸式增长”,一方面反映了社会转型期利益的多元化诉求造成的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发展态势,另一方面也说明现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单调和不畅。建立和完善协商、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也是“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行政调解历来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政府民主管理与民众自主行使权利相结合的现代行政精神,更是日益受到重视。而现实中行政调解范围的狭窄性和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非强制执行性,大大削弱了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因此,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对其化解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调解的内涵及特点
3.综合性。现实生活中,产生纠纷的原因总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的复杂性,也就决定了纠纷的多样性。一个事件引发的纠纷,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既是民事的,又是行政的。由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可以一并调解民事纠纷,可以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进行统一调适,这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而且有利于促进纠纷的最终和迅速解决。
4.权威性。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使行政机关具有天然的权威,且在我国公民社会不发达的情况下,老百姓对政府的权威感和依赖感尤其强烈。这将促使当事人认真考虑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各种建议、指示和决定,促使纠纷的合理解决。
5.自愿性。行政调解程序的启动运行以至被执行,完全是行政管理相对方之间合意的结果。在行政调解中行政主体是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它的行为只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教育劝解协调。是否申请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当事人完全是自愿的,行政主体不能强迫。
6.非强制性。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活动。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调解协议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的承诺信用和社会舆论等道德力量来执行。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的实施过程中,遭到行政相对方的拒绝,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执行。
二、我国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争议案件
1.内部行政纠纷案件。发生在具体行政隶属关系内部各单位成员之间的有关行政争议,这类争议适用调解更容易解决。
2.行政合同纠纷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合意性。行政合同订立后,相对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提出修正的建议,行政机关也可以作出一定的让步。因此,对因行政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3.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件。通常有四种情形,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迟延履行法定义务、不正当履行法定义务或逾期不予答复。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时必须让其承担相应的义务,行政机关既不得放弃更不能违反。经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而自动履行职责,相对人获得救济,就可避免再次或败诉危险。因此,调解机制在此类案件中不存在障碍。
4.行政自由裁量纠纷案件。即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产生的争议。因自由裁量的掌握幅度存在很大的伸缩空间,调解该类案件亦应是适用的,并且是切实可行的。
5.行政赔偿与补偿纠纷案件。相对人对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数额不服产生的争议,因《行政诉讼法》已作出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二)劳动争议案件
1.去职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包括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合同、合同效力的确认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也属于此类争议。
3.劳动待遇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一是劳动条件待遇纠纷,即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安全与卫生、劳动保护、以及职业教育培训等规定所发生的争议;二是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等;三是社会福利待遇纠纷,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的各项福利待遇。
4.其他争议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以及许多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民事纠纷案件
2.行政机关具有裁决权、确认权的民事纠纷,如土地权属争议、海域使用权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企业名称争议、知识产权权属争议(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拆迁补偿争议、企业国有产权纠纷等。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对这类纠纷进行裁决、确认前,都会先行调解。
3.对经济社会秩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如涉及人员较多的劳资纠纷、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等。对此类纠纷主动进行调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我国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现状考察
总的来看,行政调解协议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可以任意违反或再行寻求司法救济。然而,无法律约束力及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力已经给行政调解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使行政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尽失,大量纠纷在实质上直接涌入诉讼程序,导致法院系统不堪重负,案件积压现象严重,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大大降低了利用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机关调解纠纷的积极性下降。行政权力自古以来就在我国发挥着调解纠纷的作用,但由于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往往出现调解人员费了很大的力气才调解成功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最终却因为当
事人的反悔而导致调解努力白白浪费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既挫伤了行政机关参与调解民事纠纷的积极性,又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
(二)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改革完善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31、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自治性组织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行政机关主导的行政调解协议却无法律约束力。在传统体制下,我国的行政权力一直处于较为强大的优势地位。行政机关不仅掌握着丰富的权力资源,在民众心中也较有威望。老百姓有困难多把希望寄托于政府,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也相对的尊重。因此。应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改革与完善,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1.调解协议具有良事合同效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行政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一般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任何一方都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违反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调解协议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只能由当事人达成一致或通过法院实现。
2.允许约定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调解书经行政机关确认、当事人签收后具有生效法律裁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该协议是违背了自愿原则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则不能随意撤销或不履行,否则,对方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行。当然,是否这样约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行政调解主持人在调解时只须尽到提示义务即可。
3.调解协议的公证执行效力。经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首个电视收视率调查国家标准《电视收视率调查准则》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填补了我国电视收视率调查国家标准领域的空白,对国内收视率调查、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规范,毋庸置疑将对指导电视收视率调查、促进电视收视率调查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再好的标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便会沦为花瓶摆设。马克思说,在巨大商业利益面前,人是可以冒上断头台危险的。事实上,早在2009年,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就颁布了《中国电视收视率调查准则》,之所以出台这个准则,正是因为这个行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几年过去了,收视率造假的现象并未因为这个准则的出台而有所收敛。可见,执行最关键。
[论文关键词]拖欠工资;定义界定;现状分析;对策建议
一、关于劳动报酬的定义界定
(一)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
(二)现行的解决途径存在盲点
三、有效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对策建议
虽然刑法修正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做出了严厉的惩罚,但是还是不能够弥补遭受损失的劳动者的心理伤害,也不能够完全预防或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要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这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防患于未然。上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经法院判决后可以弥补劳动者损失,对用人单位有一种警示作用,虽然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为了有效地避免拒付劳动薪酬、拖欠工资这类事件的发生,笔者提出以下解决对策建议。
(一)简化程序
(二)到正规公司就业
(三)加强监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能够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定期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的财务情况、工作管理运营情况、发放劳动薪酬等等情况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财务部门要能够对那些财务存在问题、员工流动性大的用人单位进行摸底调查,一旦发现拒不支付劳动薪酬的现象要做出相应的惩罚警告,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力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刘文静(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助教;沈娜(1984-),女,湖北武汉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讲师。(广东广州510800)
基金项目:本文系结合广东经济对电力工程与管理专业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JY130301)的研究成果。
一、课程教学内容安排
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由高汝武主编,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电气类精品规划教材,[1]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与基本法律、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两部分。本课程共安排48个学时,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所占比重较小,共12个课时,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是本课程的重点部分,共36个课时。基础法律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回顾、电力法律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电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教材中某些条例对于现今的电力市场情况显得有些滞后,如电力监督委员会已经撤销,并入能源局,讲解时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正、补充。
二、教学方法
1.传统教学模式弊端分析
传统老师讲授,学生接受的教学模式,致使大多数学生逐渐养成不主动思考问题的坏习惯,成为被动接受知识的读书机器,这种教学方法不仅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发展,也使学生渐渐丧失学习的主动性,从而限制了学生的想象能力和创新精神。对工科生来说,电力法律法规是偏文的课程,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没有必要思考为何这样制定,如何使用,只要背诵即可。并且对于此类课程,没有复杂的公式推导和计算,学生往往并不担心看不懂,只要在考前突击,就可以通过。如果按照常规方法机械教条地教授,学生容易出现懈怠、注意力不集中,甚至缺勤或者溜号现象。所以,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主动学习,成为教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2.新教学方法
(1)案例分析法。首先在案例选取时,要精心挑选,因为过于简单的案例难以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一些稍难或是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事情,学生往往会很注意听。[2]
其次,案例选取应贴切实际,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适当地循序渐进地提问可以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比如针对抄表收费时遇到铅封开启或者电表反转情况,假设你是抄表员,该如何处理?学生的回答通常都是报告上级或者报警。此时,可以继续提问:在上级或者警察到来之前,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如此反复,课堂气氛较好,学生积极性也有所提高,对于所学知识印象也较深刻。
(2)提问兼自由讨论法。选取具有争议性的案例,启发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拓宽学生的想象力。当讲到《电力法》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引出山东首富张士平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自建发电厂的案例,[3]让学生分析该事件的利弊。将学生分组,进行自由讨论,并且派代表上讲台陈述观点,其他同学可以就其观点进行提问,同组同学可以协助回答。每个同学都是课堂的主角,场面十分激烈,课堂气氛十分轻松,活跃。讨论结束,教师可以进行总结,让学生认识到目前我国电力体制的弊端,改革之路势在必行,引导同学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把法庭审判搬到课堂上来,这种教学方式比较新颖,学生非常喜欢,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庭审过程也比较顺利,说明学生在课下做了充分准备,提高了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但是该方法的使用一学期1~2次为宜,次数太多学生会反感。适当应用此法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三、教学效果
1.课堂氛围
传统的教学方式,课堂氛围较为沉闷,采用案例分析、提问兼自由讨论和现场模拟方法,课堂氛围变得轻松活跃。合适的案例可以集中学生注意力;适当的提问,可以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一定的激励措施,如主动发言加平时分,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积极发言,锻炼了他们的语言组织能力与表达能力,巩固了所学法律知识。
2.作业反馈
该课程所布置的作业,主要是一些现实生活中常见案例,让学生结合课上所学知识进行分析。从学生的作业中可以看出,抄袭现象较少,大部分学生都是通过自己思考,从理性角度运用所学法律条例,对所给的案例进行分析,并且分析较为全面,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很大提高。
3.考试成绩
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检验,而不是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所以考试题目以理解分析为主,记忆性题目为辅,难度适中。在期末考试中,通过率100%,并且有一半人在80分及以上,总体考试成绩良好。
参考文献:
[1]高汝武,李光.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一、非法经营罪以主观上具有非法谋利目的而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类犯罪相区别,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司法推定这一证据规则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二、非法经营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要以行为违反的国家规定为平衡点。
例如,某县个体商户吴某某持有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吴某某利用所在县与相邻的外省某市之间某些品牌卷烟之间的差价,于2001年9月至同年11月之间,购买外省无证经营者王某运至某县倒卖的价值340395元的各种品牌卷烟2900余条,并分两次销售给王某价值47355元的卷烟297条。
本案中,吴某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意味着其获得了烟草零售市场的准入证,其从当地烟草制品以外进烟的行为,并没有破坏零售市场的准入制度。因此,其该行为不是无证经营的行为,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然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是获得了烟草零售市场的准入许可,并不能同时获得烟草批发市场的准入许可。烟草零售和批发在数量上的区别,《条例》规定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为批发行为。本案中,吴某某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无权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但其两次一次性向他人销售50条以上卷烟,从事了卷烟批发行为,破坏了烟草批发市场的准入制度,根据《条例》第26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行为。然而,吴某某无证经营的数额为47355元,其余情节一般,故其非法经营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其该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需动用刑罚,只予以行政处罚就够了。
如上所述,我们在判断非法经营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要以行为时违反的国家规定为平衡点,看其有无侵犯国家规定具体确立的并由刑法第225条予以刑法保护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三、行政法规禁止某种经营行为,也对此设置了行政处罚措施,但没有相应的“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种经营行为,依照刑法第225条判断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的话,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有人认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罪状中的“国家规定”中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应有对其禁止和限制的非法经营行为有“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否则,追究该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刑事责任就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