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的要求。
三、申请实习注意事项
(一)实习登记
已经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以提交合法取得的准考证,对其符合报名条件加以证明。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先岗再证”人员实习申请材料后,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延长审查期限。
经过审核准予实习登记的,向其颁发加注“适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人员专用”字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实习管理
“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经实习登记后,视为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进行管理。
“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在实习期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备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随即转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已经实习的经历计入正常实习期间。
(三)实习考核后有关工作
实习期满一年后,参照正常实习的规范申请实习考核。经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合格,如届时还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自实习考核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将实习证交还市律师协会保管。
实习期满,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自收到实习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由市律师协会重新考核;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该“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如需申请律师执业则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四、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
五、报考法律职业资格
接收“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鼓励和支持该类实习人员报考国家统一法申请律师执业律职业资格考试,妥善、合理安排其实习和学习。
六、申请律师执业许可
“先岗再证”政策适用人员实习期满,经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合格并且届时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实习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注册地的区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申请。
七、工作要求
(一)各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先上岗、再考证”措施,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精准把握政策,结合本所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促进政策落实落地。该措施是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降低执业的申请标准和实习标准。
(二)各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先岗再证”实习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先岗再证”实习人员品行的动态审查,教育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有提供虚假材料、疏于对实习人员教育管理、骗取补贴(如有补贴)等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将按照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给予惩处。
(四)本通知中有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集中培训和实习考核的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有关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各类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