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

(四)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第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

(五)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六)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七)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八)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它内容。

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上签名。

第九条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十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三年以上;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六)依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

第十六条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或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第十七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以及其它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合伙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合伙人变更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召集。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人选;

(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四)决定变更合伙人;

(五)修改合伙协议或章程;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七)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

第二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第三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第三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page]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按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指派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其律师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清算期间,合伙人应当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第三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应依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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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员工离职后,如何退伙结算?雷石普法员工作为被激励对象往往为有限合伙人,其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也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利润分配。在退伙后的责任承担上,有限合伙人也仅承担有限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郭丽丽http://www.leishilaw.com/news/2024/0704/1607.html
5.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0hve8w8f.html
6.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条对于退伙财产结算的要求表述较为笼统,结合私募基金运作的特征,实际运用中可能遇到的阻碍主要在于判断私募基金尚未退出股权投资项目(本文或简称“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在此背景下如何处理投资者退出的诉求和私募基金暂不具备支付退伙价款能力(即以货币方式退还https://www.boss-young.com/newsDetail?id=7f822c8a-c884-4a09-dd96-08dcba98ada8
7.律所合伙人协议第三十三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不进行资产评估,只按截至退伙或被除名之日的律师事务所帐目净资产做退伙权益分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后,对退伙或被除名前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仍应负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主要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批准成立起两年内一般不得提出退伙。如特殊情况退伙的,除按合伙人协议规定分取权益外必须http://www.hngdlawyer.com/guoduolvsuo/item_25422549_2744666.html
8.退伙的三种形式是什么张雄涛律师精选解答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执行主任 5.0分服务:999+人 咨询我 律师解析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退伙。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https://mip.64365.com/tuwen/fmcxy/
9.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简介:大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涉外法律服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能够以中、英、日、德等多种语言为在华经商的外国客户或在海外经商的中国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和商业建议,专注于外商投资、并购重组、公司运营、知识产权、财税会计、劳动人事、涉外诉讼仲裁方面。 http://qixin.com/company/999c6e76-b60a-11e6-b976-00163e014a2c.html
10.关于印发《杭州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8)违反合伙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9)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它内容。 全体申请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上签名,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核准登记后生效。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7438
11.山东国辩律师事务所章程(修改版)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本所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本所、本所合伙人、本所执业律师、本所聘用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https://www.guobianlvshi.com/gbls/fzts/16956.html
1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流程—莘诚一键代办莘诚(1)合作律师事务所所有执业律师都是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转出、转入无需参照合伙所办理合伙人入伙、退伙手续,但合作所律师转入、转出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新的合作人加入,需更改合作协议,新的合作人应分摊合作成本。 (2)曾在外省执业,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加入合伙,应提交其在外省执业时间的证明。https://beijing.11467.com/info/184616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