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当事人被他人起诉,要求支付退股金9万元及利息。当事人委托其他律所应诉,一审败诉,法院判决当事人支付对方退伙款9万元。后委托我所上诉,办案小组针对案件深度分析研究,补充证据材料,最终成功改判,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日,小王、小张与小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一家娱乐休闲公司。其中,小李投资20万。2023年7、8月份,小李提出退伙,小王、小张觉得没有形成决议且没走手续便没有同意。期间几人就退伙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便将小王、小张诉至法院,称其二人已同意自己退伙,但在支付11万元后,剩余9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人支付退股金9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小李的主张。
小王、小张不服,委托我所提起上诉。
办案律师团队在研究完案情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口头退伙协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仅是停留在有退伙意向的磋商阶段,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对退伙达成具体方案。
2、该案系合伙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合伙组织的人合属性,合伙的形成及退伙清算均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但在本案中小李出具的退出股份协议书系其自身在保管公章时自行加盖,该协议无小王、小张的签字,二人对协议内容不知情,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代表其同意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清算。
二、原审法院认定小张及该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小李转账的11万元系退伙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笔款项系小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公司财产。
1、2022年1月份双方签署协议后,小李在这期间负责保管公章、员工考勤及工资发放,每月的18号由财务小张将工资转给小李后,由小李再逐一对员工进行发放。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将小张及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小李转账的11万元认定为退伙款系认定事实错误,小李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逃避退伙清算及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这也是两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的原因。故该笔11万款项系支付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而不是退伙款。小李未经公司及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擅自将该笔资金据为己有,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2、在三人的合伙过程中,小李保存公章、银行U盾、支付密码等,其中公司将7332元转给小李并备注工资,1425元备注为保证金系其个人操作,是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法院将其中的1425元认定为退伙金,其与案件定性合伙合同纠纷在逻辑上相互矛盾,也证明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于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最终案件判决的事实基础出现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三人是否就退伙事宜达成合意,小王、小张是否应当承担退还小李相应款项的责任。
综上,就小李退伙事宜,三人既未签订书面协议确认退伙方案,亦未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小李起诉主张小王、小张支付其退伙款9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4)豫1303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