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2023年9月25日在清远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部分计时收费标准
一、本所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均可约定计时收费方式。
第一档300元至1000元;
第二档1000元至5000元;
第三档5000元至10000元。
四、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服务内容和时长清单及其必要说明,并由委托人确认。
第二部分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五、本所提供以下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可选择适用计件收费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费标准分别为: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800至2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每件收费1500至50000元,也可以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或者在收取基础服务费的基础上再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其中基础服务费为5000至300000元,各段计费标准为:
1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2%-18%;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取2%-18%;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取2%-18%;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2%-15%;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1%-12%;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1%-9%;
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1%-9%;
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1%-6%。
委托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的,反诉、仲裁反请求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已经代理一审的,可以协商优惠收取。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商事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或者上浮30%以内收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费标准或者上浮30%以内收费。
代理签有法律顾问合同、诉讼服务框架协议或年度诉讼案件委派合同等的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类型化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本所指派律师担任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企业等金融机构的入库律师而接受该金融机构委托代理的类型化民事诉讼案件,可协商按件计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按以下标准分别收费:
1.刑事侦查阶段,3000元至20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至20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元至200000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6000元至200000元/件。
5.其他刑事诉讼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3000元至200000元/件。
6.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以及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
7.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分别计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调节,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8.刑事诉讼案件每个阶段的会见次数限于两次至三次,委托律师进行单次会见或增加会见次数的,每次会见的律师费为1000元至30000元。
(三)其他诉讼法律服务事项的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根据最相近似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六、本所提供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分别如下:
(一)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委托事项涉及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费,各段计费标准为:
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2%-18%;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1%-12%;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1%-9%;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取1%-6%;
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1%-6%。
(二)以下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6000元至500000元/年;
2.担任专项法律顾问,6000元至500000元/件;
3.法律咨询服务费,300元至10000元/件;
4.法律论证服务费,2000元至200000元/件;
5.法律培训服务费,400元至50000元/件;
6.律师见证服务费,1000元至100000元/件;
7.出具律师函400元至80000元/件;
8.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1000元至80000元/件;
9.开展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10000元至300000元/件;
10.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费,400元至30000元/件;
12.参与谈判、调解等事务的服务费,2000元至200000元/件;
13.行政复议、听证服务费,可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14.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2000元至200000元/件。
七、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可按照法律服务事项性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上浮30%以内收费。
第三部分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八、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九、风险代理收费可以约定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本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四部分收费标准说明
十、法律服务采购方依据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法律服务项目,对律师服务费有明确限价的,可在项目限价的1%-20%区间内向下浮动进行报价,不受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限制;如果没有明确限价的,按照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进行报价。
十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二、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本所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为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十四、本标准风险收费代理中所述的“标的额”是指法律服务事项中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其他条款中所述的“标的额”是指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金额。
十五、律师服务费和本文本第十一项所列的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