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的监督,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联营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将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向律师协会报备,并由律师协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所依决策程序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向所在的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以律师事务所合理运营成本为基准,禁止恶意低价竞争。
第六条市州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负责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的组织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并于每年12月将监测分析结果报送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律师服务费标准及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备案申请书应当对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的程序、考量因素等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备案后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已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平等自愿、合理普惠、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在湖南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联营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方式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第三方收取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可划分为:
(一)民事诉讼仲裁代理事务(含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
(二)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听证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等);
(三)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含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四)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五)其他各类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第八条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阶段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在分别计算时可给予优惠。
第九条律师服务费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期间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十条按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或为专项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以下案件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规定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办理法援案件,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应当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六)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成本支出;
(七)其他对律师服务费产生影响的合理因素。
第十四条除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案件外,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当约定的目标或结果实现时,再按约定的固定金额,或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基本费用和风险费用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期间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法律事务为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则可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具体上浮比例须在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涉及疑难专业问题,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法律服务;
(六)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法律服务;
(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参照本指引能够被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四章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及《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一条本收费标准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期间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二条按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或为专项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收费元至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收费元至元。
办理诉讼和仲裁执行、审判监督、发回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听证、国家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定程序案件,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办理反诉、仲裁反请求案件,可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每件收费元至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元至元,审判阶段一审每件收费元至元,审判阶段二审每件收费元至元。
办理刑事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发回重审、执行及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财产没收等案件,参照一个诉讼阶段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三)审查、起草、修改合同及其他文件,提供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参与谈判事务和律师见证等,每件收费
元至元。代书、咨询每件收费元至元。
(四)其他法律服务事项计件收费,可按最相近似原则参照上述标准协商确定。
(五)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上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四条计时收费标准
第一档:每小时元至元,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第二档:每小时元至元,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第三档:每小时元至元,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上述标准上浮%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第五条按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每年元至元。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每年元至元。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每年元至元。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每年元至元。
第六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元至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至%;
3.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至%;
4.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至%;
5.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至%;
6.1亿元以上部分%至%。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和仲裁执行、审判监督、发回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听证、国家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定程序案件,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办理反诉、仲裁反请求案件,可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即诉讼仲裁以外的法律事务),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至%;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至%;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至%;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至%;
5.1亿元以上部分%至%。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可在上述标准上浮%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一)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二)对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法律事务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2.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3.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4.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5.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当约定的目标或结果实现时,再按约定的固定金额,或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基本费用和风险费用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第三方收取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本收费标准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所包含的情形及本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月日
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字第号
甲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将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向委托人提示了涉及风险代理的有关事项,委托人对此已予确认。据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如下案件甲方的代理人:
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案由:;
受理机关:;
案件标的额:。
乙方因合理原因需要调整、更换所指派的律师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第二条代理权限及阶段
(二)代理阶段:。
第三条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
(一)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先收取基本费用或者不收取基本费用,当约定的目标或结果实现时,再按约定的固定金额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或再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
(二)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外,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包括基本费用)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四条风险代理的律师服务费
(一)根据下列目标或结果的实现情况及委托人是否支付基本费用,双方约定的律师服务费支付方式为:
1.;
2.;
3.。
(二)本案风险代理方式如为先收取基本费用,约定的目标或结果实现时再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的,该基本费用独立于风险费用,无论约定的目标或结果是否全部或部分实现,甲方均应当支付基本费用(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对基本费用的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应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法、合理;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金额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审理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法律事务;
(三)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乙方及其律师不得对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附则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律师风险代理提示及确认书
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将采取律师风险代理方式签订委托合同。据此,律师事务所依据诚实信用等有关原则,向委托人提示涉及风险代理的有关事项,并由委托人予以确认。
一、风险代理的含义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先收取基本费用或者不收取基本费用,当约定的目标或结果实现时,再按约定的固定金额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或再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
二、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
禁止下列案件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
三、风险代理收费限制
除本提示书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外,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包括基本费用)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1.风险代理约定目标或结果未能实现的风险
法律事务的处理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因素存在着紧密关系,诉讼仲裁的请求和抗辩理由因上述因素的影响,均存在部分、全部被驳回或不被支持的可能,非诉讼仲裁法律服务事项也存在不能达到委托人所期望目标的可能。因此,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法律服务事项均存在约定目标或结果未能实现的风险。
2.虚假陈述或虚假证据而产生的风险
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委托人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不仅阻碍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且委托人将为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3.执行方面的风险
在诉讼仲裁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及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原因,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委托人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