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邯郸初中生涉嫌杀人案”中的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
初中生遇害3名未成年嫌疑人被抓获
据央广网等媒体报道,受害人小光(化名)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的一名初中生,3名未成年嫌疑人是其同学。
另据新华社消息,涉案3名未成年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经过侦查,初步认定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目前尸检已结束,警方通过调研走访、审讯3名犯罪嫌疑人等已取得大量证据,一些情况仍在侦办中。
业内探讨
年龄不是“保护伞”,辩证看待未成年人犯罪
这起恶性事件引发了舆论热议,大家关切的是:这3名未成年嫌疑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3名加害者可能会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中心主任陈自强介绍说,因3名加害者均不满14周岁,追究刑事责任时需要报最高检核准。他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案件事实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办案机关向最高检报请,核准可能性较大。“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陈自强补充道。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曹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刑事责任年龄放宽下调后,对于未成年人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仍然适用。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3名嫌疑人不会按照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罪名的法定最高刑量刑。“鉴于该事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我个人认为应在法定最高刑以下,就高判处(剥夺)自由刑可能性最大。”曹帅指出,3名嫌疑人虽然罪行严重、民愤极大,但他们依然未满14周岁,正处于三观塑形阶段,仍然有挽救改造的余地。
一件件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极端恶性刑事案件对被害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伤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安。难免有人会产生疑问:法律是否成为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金牌”?
“从具体的刑法规范看,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处死刑也是各国刑事立法的主流和共识,因此,也谈不上所谓‘护身符’的问题。”陈自强表示,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依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并不矛盾。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教育、保护和监管是处于先导地位的,而矫正和惩治是事后不得已的手段。”陈自强表示,继续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意义可能不大,12岁已经是一个很低的年龄了。并且,单纯依靠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来治理低龄未成年人残忍恶性犯罪并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预防未成年人严重恶性违法犯罪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依靠对刑罚的过度期待是不可取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规定,不能简单粗放地理解为对低龄犯罪就简单从‘一放了之’到‘一罚了之’。”曹帅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调低至12岁并非是基于个案推动或是“严打”思维,而是呼应当前低龄化犯罪增长的新形势,将在预防和抑制低龄化犯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他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了刑法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也较好地兼顾了未成年人保护和打击未成年犯罪之间的平衡。既是当前形势下更有效地矫正青少年犯罪的需要,也是切实保护受害人正当合法权益的需要,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未成年人杀人,父母及学校担责吗?
关于这起未成年人杀人案,有网友称,应该追究监护人刑责,也有人建议按同罪刑期重罚杀人少年父母。
据新京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三个原则,虽然“罪责自负”没有写进去,但在法律实践中,这已经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准则;与罪责自负原则相对立的,是我国古代的株连和连坐制度:一人谋反,株连九族;一人犯罪,亲友邻里连坐。他说,在今日法治社会,株连、连坐制度那种“一人犯罪,牵连家人”的观念已经完全不适应现代社会进步。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雨认为,3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依法对其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他认为,学校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如果校方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关于被害人的校园欺凌行为,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那么在本案中,如被害人的死亡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学校可能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预防校园霸凌,家庭学校社会该做些什么?
在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校园霸凌所涉及的每一次言语侮辱、人身伤害,都可能成为孩子心灵上的永久创伤。如果学校和家长能早点发现校园里的霸凌现象,并及时制止和教育,也许这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校园霸凌正是这样一场毁灭孩子美好青春的悲剧。我们应该做的,就是要齐心协力,形成全社会之合力,尽力避免这一悲剧的再次反复上演。”曹帅认为,学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需要承担起重要责任,应将法治教育融入治校理念,让学生明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的道理。同时,建立完善的举报和处理机制,让受害者有勇气站出来,让正义得以伸张。
记者近距离采访未成年犯
他从被霸凌者转变为霸凌者
记者走进成都未管所采访发现,校园霸凌的问题屡见不鲜。小力(化名)是一名从小学就开始被霸凌的未成年犯。他在初中时结识了社会青年胡某,胡某霸凌了当年欺负他的人,他虽然知道胡某并非善类,但是“只有跟他在一起,才感觉安全”。有类似经历的还有未成年犯罗某某,他在14岁时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成都未管所,罗某某向记者介绍了他从被霸凌者转化为霸凌者的经历。
罗某某小学三年级时,六年级的一些学生找到他要钱。“当时我拒绝给他们,然后就被打了。”罗某某回忆道。被打之后,罗某某给出了自己的零花钱。后来,这些学生频繁找罗某某要钱,甚至变本加厉要求他从家里偷钱。“我以为给了钱之后,就不会挨打了。但给了钱之后,反而每次都挨打。”罗某某说,这种被霸凌的情况持续了两个学期。
从被霸凌者转化为霸凌者是缘于罗某某被打得最狠的一次。据罗某某回忆,当时他浑身上下到处是伤,衣服被全部扯坏,书包被扔到垃圾房。罗某某不敢回家,只能向父母谎称要去朋友家借宿两晚。罗某某的这位朋友发现了他身上的伤,并声称要为他出气。后来,这位朋友找了4个社会人士,与之前欺负罗某某的人约架。最终,罗某某一行人打赢了,罗某某认为自己找到不被欺负的办法了。此后,罗某某便开始花钱请“江湖朋友”吃喝玩乐,甚至出钱请人帮他打架。在14岁时,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我当时就想把之前欺负过我的人全部欺负回去。”罗某某告诉记者,现在他懂事了,也觉得非常后悔。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合。”成都未管所四管区监区长江曾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罪犯映射出社会治理的深水区,未成年人对法律半知半解,不知敬畏,存在认知偏差。江曾锐说:“但更重要的是,他们也会长大。请家庭、社会不要放弃,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可以挽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