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罪犯隐私权公民知情权社区矫正利益平衡一.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看其性质
在专门的国家机关中,包括了公检法三机关,似乎我们可以把社区矫正定义为一种执法行为,但是我们在各个试点中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可以很容易的找到这样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这些规定很明确的指出了社区矫正的主要负责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机关处于配合辅助地位。这样的规定我们从中可以得这样的结论: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是如我们想的那样,它是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司法机关配合的行刑方式,在我国的社会形势下,社区矫正应该是行政性质的。原因有三:首先,从语义上来讲,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语是行政,司法是行政的定语,它表明这个机关的设置主要是管理行政性质的司法工作。其次,司法行政机关是设置的各级人民政府中,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处于组织负责的地位,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是行政工作的性质,否则其设置在根本上是违反我国宪法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相应的权力。
公开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它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一、预防外交产生的前提:危机意识
危机意识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危机的预期。一个民族的危机意识有两大类,均涉及国家安全:一类是对内部发展构成潜伏危机的预期;一类是对国际环境可能引发的危机的预期。在这两类危机预期中,后一类更引起人们重视。就目前国际形势而言,尽管总体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但仍潜伏着种种不确定因素,包括:
1.从两极格局向多极格局过渡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历史上,国际格局的转换都是大规模战争的结果,而今要在不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和平条件下实现,这是没有先例的。我们在充分认识国际格局可能和平转换的同时,也要充分估计到非和平转换的可能性,充分估计转换的复杂性、曲折性。导致转换复杂化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看待这些因素的作用。例如,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残余,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其愿望转化为保守主义目标,因为这中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
2.全球力量对比严重失衡。要改变这种失衡,即使有最理想的条件,至少也得在半个世纪以后才能实现,在这期间,美国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凭着自己的优势,不会放弃建立全球等级体系的欲望。这当然与多极化趋势相背离。美国认为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对美国继续在世界上发挥领导作用的威胁。美国要迎接挑战,要把可能出现的威胁消除在美国本土之外。由此带来的矛盾与对抗不能排除。NMD与TMD的建立将会大大加剧这种危险的现实性。
3.多极化趋势未必等同于和平与稳定。从历史的经验看,多极化体系是极不稳定的国际体系。从现实来看,由于传统的“实力—权力”逻辑和冷战思维的存在,多极化过程也潜伏着负面效应。预计在21世纪将有近10个国家上升到大国、强国的地位。在这些国家中不能排除出现新的霸权国家的可能性。霸权国家之间争夺霸权的斗争同样也不能排除。与此同时,据估计,世界上将有50—60个新的国家分裂出来。此起彼伏的地区性的局部战争将长期困扰国际社会。
摘要:我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政策正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过程中,从最初的放任自流、限制、鼓励到现在逐步规范、监管的过程。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安全审查的规定相对简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之,行业审查和反垄断审查不能代替国家安全审查,因此,健全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颇具意义。建议我国成立类似于垄断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专门处理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并从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关、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经济安全审查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迅猛增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历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全球吸引FDI连续第5年呈增长态势。2007年全球FDI增长30%达18330亿美元,超过2000年的高峰,全球跨境并购仍然是2007年吸收FDI增长的主要原因【1】。2007年,在吸引外国绿地投资项目的数量方面,中国以1176个项目排在第一位【2】。2008年,因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而产生金融市场动荡以及世界经济下滑,发达国家货币和债务市场的流动性产生危机,并购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根据贸发会议对世界投资的预期,中期内FDI仍呈增长趋势,但跨国公司投资计划将比2007年更为谨慎【3】。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外资并购作为最主要的国际投资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作为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危及我国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尽管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中涉及“经济安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也提出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外,《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进行比较合理地调控【4】,但总体而言现行法律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对简单,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加之,行业准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并不能替代国家安全审查。因此,健全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便显得重要而迫切。笔者谨就健全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规定及并购案引出国家安全的思考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及法律规定
自《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以来,有些反对立法者认为若在香港立法实施第二十三条以维护国家安全必然会削弱人权保障、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对政府和支持立法者极具杀伤力,且直接导致混淆视听的效果。
维护国家安全并不以削弱人权保障为必要前提
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存亡。纵观世界各国历史,无一不是有了政权、建立国家之后,就致力于维护国家安全以巩固政权。一国之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无不是以国家安全为前提。国家安全体系丧失之后的必然结果是国家灭亡、领土沦丧、政权陷落和人民流离失所。所以《咨询文件》认为,“第二十三条的旨意,就是以法律禁止任何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中文版第V页)“国家保护其公民免受外敌侵犯,确保公民在一个安稳、太平及有秩序的社会生活,追求理想,因此公民对国家负效忠的义务作为回报,这是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同上)
国际基本人权标准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即应为各个自由、民主社会所尊重和落实。这种标准或准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四八年通过的《国际人权宣言》里面。现代人权是指一种普遍的、人人皆可平等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的这种普遍性和人权作为权利之一的特殊性要求各国政府提供各种条件以保证权利的实现。公民享有人权的程度不仅仅取决于物质条件,而且还取决于该国的生存环境和空间、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以及政权的巩固程度。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是人们享有人权的第一个必要前提条件。而国家亦负有责任发展经济、提高民主水平,从而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条件、科技手段和其它条件。不可想象,某些非洲国家的人民能够在内战频繁、外敌(族)入侵这种内外交困的环境之下享有联合国人权公约提出的那些基本人权。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能够真正享有人权吗?
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二者冲突吗?
根据有些反对者的结论,为第二十三条立法必然会剥夺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这实际上是将国家与人权简单对立起来,无论从宪法学还是人权理论上讲都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一国的民主程度会影响到该国公民人权实现的程度。没有任何一个现代国家会以镇压人民、剥夺人权为立国的宗旨的,因而那样做会立即导致国家的灭亡或政府的更替。人权的享有程度的确也会受到各国宪政体制的制约的。如果因为反对中国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或对中央政府不信任,从而认定香港特区不能伸张中国国家安全,那么这种逻辑是极为错误的。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现状;国家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标准的中国化再审视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并不必然引起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的启动又离不开外资并购所产生的经营者集中这一大前提、反垄断法三十一条在法律层面对国家安全审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对“国家安全”的界定标准上各有侧重、保护幼稚产业、维护民族企业的生存空间是必要的战略考量、政治诉求在法律上的反映不应是予取予求的、出于维持国家经济发展、经济环境的稳定考虑、民族利益的特殊衡量、建立经济安全审查的程序制度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国家经济安全
一、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现状
从条文的背后所透露的意思可以发现几重含义:首先,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并不必然引起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是两重相互独立的审查体系;其次,国家安全审查由反垄断法所附带说明,审查机制的具体规定并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而是由其他有关规定调整。然而,国家安全审查的启动又离不开外资并购所产生的经营者集中这一大前提,因此天然地与反垄断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按照20*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定于20*年11月在京举办第二届北京安全文化论坛。
二、论坛地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报告厅
三、论坛主题: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四、主要议题: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有利因素和存在问题
建国50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改革开放25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打下了扎实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过来也对上层建筑,包括政府监管、公共管理和指导思想提出更高的要求。
1.有了一支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的队伍
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师资队伍,一批安全生产老的专家队伍和改革开放以来培训出有关安全方面硕士、博士,使理论研究的队伍实力有所增强。
2.消化吸收了国外安全的理论和做法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特殊累犯单位累犯假释
【论文摘要】: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对累犯制度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不少缺陷。现行累犯制度不应当把未成年人纳入其中,而未考虑单位累犯,在特殊累犯的构成上仅考虑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未将贩卖、走私等同样恶劣的犯罪行为纳入其中,规定对累犯一律不得假释,这些规定不利于累犯制度的准确执行,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缺陷
(一)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
摘要:国家安全地理校本课程是培养国家安全观、爱国主义精神、地理空间思维素养的重要载体。开发高中国家安全地理校本课程应以“新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思想,坚持国家安全战略需求与学生认知特点相结合、即时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探究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等原则,采取重视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注重系统化的大安全格局养成、构建互联网+教育深度融合的教学路径和师生共同体、设置期待效应评价方式等策略,以适应新时代对高中地理教学的要求。
关键词:国家安全地理;校本课程开发;安全地理教育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1]贯彻国家安全观,构建集政治、国土、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信息、科技、生态、资源、核11种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是《教育部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施意见》[2]的法定要求,其目的是“提升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强化责任担当,筑牢国家安全防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3]。教育部在2017年版新修订《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新课标”)中,把《资源、环境与国家安全》设置为选择性必修课,《政治地理》设置为选修课。这一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新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思想,为高中地理教学开辟了新的领域。如何把高中国家安全地理教育落到实处是一个亟待探讨和解决的课题。探寻开发高中国家安全教育校本课程是中学地理教师必须勇于担当的责任。
一、高中国家安全地理校本课程开发的依据
二、高中国家安全地理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内容
论文摘要:从国家审计的本质理论演进入手,介绍了国家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的理论。并讨论了国家审计增强审计监督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几个方面,包括:牢记审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和首要任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准确把握审计的基本特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科学管理能力等。
论文关键词:国家审计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免疫系统
一、国家审计本质的理论演进历程
对国家审计而言,关于审计本质的认识是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目标,明确审计任务,履行审计职能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