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须进一步补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
但后者却值得高度注意。实际上,笔者早就评议,虽然澳门特区已经履行了宪制责任,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法》,但与今日的形势相比,却存在着三大缺陷。
其一、在《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遇到一些阻力,尤其是香港反对派担心会对香港产生「蝴蝶效应」,频频来澳参与甚至暗中发动游行抗议活动。当时为了抢在首位行政长官卸任前顺利通过,曾经撤回原法案,删减了一些更为严厉的条文内容,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认定,限死在「行动」上。其二、该法律没有对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构及人员作出规定,特区政府也没有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实施细则。笔者当时就将之形容为「有子弹无枪」。
尤其是在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之后,澳门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就发生了「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的变化。虽然按照澳门特区的现实情况,无需劳动到中央直接为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但澳门特区也应自行进一步补强及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和体制,包括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标准,及应对「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因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可以参考中央的做法,以新的反映「总体国家安全观」,尤其是收纳防范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各项因素的新《国家安全法》,并制定《反间谍法》取代原有的《国家安全法》,将防范非传统国家威胁的各项因素的条文内容,收纳进《维护国家安全法》,甚至是重新制定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法》。
当然,如果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执行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成果,而且其内容也不行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基本一致,因而不必改动《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话,也可以采取另行制定一部全面性的,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因素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另外,还须以「程序法」及「组织法」的形式,或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实施细则」,在执行法律的程序及组织方面以补强。
实际上,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门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居民和社团、机构,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