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逢香港回归二十三周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于2020年6月30日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该法的实施具有多重意义,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原则的实践,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也意味着国家安全立法的体系化建构,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更为可靠的法律依据。根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具体条文,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进行解读,有助于加深对该法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的认识和把握。
一、立法背景
从国家统合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因国内局部地区遭遇国家安全问题,致使整个国家陷入国家安全风险之中的状况,这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能容忍,更不能袖手旁观、坐视不管的情形。以2020年疫情中发生的事件为例,美国的警察对一位黑人执法过度导致其死亡,以该事件为导火索,引发了遍及全美的暴乱、骚乱。对此美国政府并没有放纵人们的“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甚至出动了国民警卫队,采取强硬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美国的操作方式足以证明,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放任国家安全风险的加剧损害国家利益,在必要的时候必然要对人们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
二十一世纪,国家置身于新的国际格局之中,不同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风险无处不在,其中就有国家安全风险。当国家安全面临风险、遭遇危机时,法律就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和有效的遏制手段。
二、作为综合性法律、全国性法律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既是综合性法律,也是全国性法律。从该法的结构上看,总计有六章,分别是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和附则,由66条构成。内容上涉及到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制度安排。这与一般认知上的实体法、程序法分立的立法传统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该法针对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如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体现实体法中界定具体罪名,通过程序法确定管辖与法律适用,以及设置特定机构来承担相应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职责等诸多事项。所以,该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显示出该法制度与机制的贯通,有助于实现从制度到机制的有效转换。
作为全国性法律,该法要被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而适用于香港。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是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时所做的一种制度性安排,通过附件三专门列明在香港适用的全国性法律而发挥规范作用,它是不断补充全国性法律的空间。与香港保留适用的原有法律(必须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回归后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等,共同构成适用于香港的法律规范体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纳入附件三与以往的实践有所不同。此前,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博弈,基本上都是由香港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判决而引发,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释法的方式阐明基本法的原意。借助于这种博弈的过程,使各自的权力边界逐渐清晰化。不断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并不是专门针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而此次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创制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以弥补香港本地立法的严重缺失。再一次表明基本法附件三的开放性质,以及对国家安全立法的实践价值。
三、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原则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在恪守“一国”大前提下,维护国家安全,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参照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维护国家安全属于中央政府全面管治权的范围,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从国际通行的实践看,国家的首要责任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稳定和繁荣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国家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
第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专门以维护国家安全为主题的立法,是国家层面上国家安全立法及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贯彻并体现整体国家安全观。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普通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域,一个地区也不能少。
当下,国家安全立法的体系化建构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之中。从宪法基本原则到专门立法,从宪法义务到法律责任,以全面、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目标,最大限度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国家安全立法体系以宪法为统领,以国家安全法为基本法律,辐射到不同领域,包括刑法、反分裂国家法、反恐怖主义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直至200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布实施《维护国家安全法》为止,国家安全法的体系基本成型。
但是,该体系里有一个很大的遗憾和漏洞,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没有完成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行立法义务”,即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这一不履行的后果极其严重,当地的社会秩序遭到“港独”势力和极端分子的一再干扰和破坏。尤其是2019年6月“反修例风波”开始之后,各种大小规模的暴力行为屡禁不止,一直持续到2020年疫情期间,直至现在仍然没有完全禁绝。究其主要原因,香港当地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缺位,制度存在漏洞,以致不能有效遏制、打击各种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香港地区的国家安全风险与日俱增,同时也给整个国家及国家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在此情势下,中央政府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安全立法权,以“决定+法律”的形式,完善法律制度,弥补缺失,排除隐患。中央政府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的具体体现,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确定统一的维护国家安全规范,适用一体化的标准,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及对国家安全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
国家安全立法权属于国家中央层级的立法机构,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国家安全立法及其体系化建设,以便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特别是在新国际格局下,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立场是基本一致的。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对其承担的宪制责任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首先,促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尽早履行完成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行立法”义务。其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切实执行该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律,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再次,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第四,就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行政长官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提交以维护国家安全为主题的年度报告。第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该委员会主席由行政长官担任,成员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该委员会承担三项基本职责,分析研判形势、规划工作,制定政策;推进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该机构具有独立性,其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警务处、律政司则分别设立执法、检控部门,负责执法工作、检控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是包括香港居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安全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安居乐业的保证。因此,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共识,建构并完善国家安全立法体系,有助于实现国家和社会、个人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