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第第一款第(四)款与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都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鉴于公序良俗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认定存在着人言人殊的可能,我们整理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基于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112个案例,并尝试将其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效力等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将会导致合同无效。
(2019)最高法民再97号(指导案例170号),用于租赁的房屋为危房,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最高法院认为,在案涉房屋已被确定属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尽快拆除的D级危房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酒店,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
(2020)甘民终57号,涉及未按照《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办理采砂许可证。法院认为,无证采砂行为不仅侵害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政府对矿业市场的监管,而且极易引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极其严重的黄河上游流域,因此属于国家严令禁止的行为。
(2022)甘民终239号中,小贷公司所发放的贷款约定利率高于《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甘肃省金融办、甘肃省工商局、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所规定的最高利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法院认为,该约定存在规避主管部门利息标准规定的情形,这种规避行为会增加金融风险,违背公序良俗。
(2019)浙民申2512号,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国土部门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的非法建筑,如合同有效,则买方有权要求买方交付该建筑,故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因违反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
(2016)渝民终42号认为,所转让的煤矿为通风井(回风井),将其作为生产井转让,违反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018)湘民再358号认为,受让涉案土地用于修建停车场,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背了土地法的根本原则,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2022)沪01民终2314号所涉房屋的登记类别公共设施用房、用途为公用服务,其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二审法院认为,承租人景轩公司将之转租获利、家迪公司将其用于酒店式公寓经营获利,均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公益用途相悖,未能有效发挥划拨土地使用权增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景轩公司将系争房屋转租家迪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并无不当。
(2022)鲁10民终306号,案涉房屋系西苏家村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法院认为,西苏家村委会与刘莉、赵刚就案涉西苏家村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签订的买卖合同,违背了国家对集体所有的村公共设施的管理秩序,此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集体财产,更有利于维护村集体财产管理秩序,故该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针对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所签署的《信托持股协议》,最高法院认为,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019)沪民终295号人认为,明匠公司被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前,陈俊代陆建林持有股份,以自身名义参与黄河旋风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明匠公司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隐瞒了实际投资人的真实身份。陆建林和陈俊双方的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隐名代持,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故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系争《协议》应无效。
(2023)鲁10民终173号、(2022)粤19民终9590号认为,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机构办理非法“贴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021)闽04民终981号,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发放信用贷款。法院认为,发放信用贷款属于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范畴,典当行非金融机构,其违规发放信用贷款,系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的越界,影响金融秩序和安全。故众望典当公司违规发放信用贷款行为应属于既违反部门规章又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应确认无效。(2019)豫民终1606号,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不得发放贷款的规定。法院认为,经开担保公司采取签订委托贷款的形式对外放贷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对于资管新规颁布前的银行同业之前以信托收益权回购的形式保本保收益的理财,法院认为不违反公序良俗。(2020)辽民终1015号,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签订于资管新规颁布之前。协议到期后,泰安银行支付了回购价款。底层投资违约后,泰安银行主张回购协议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二条、资管新规的规定,应无效。法院认为,按照资管新规新老划断的要求,故案涉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前述(2022)甘民终239号,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约定利率高于规定的最高利率,法院认为会增加金融风险,违背了公序良俗。
(2023)辽01民终2085号认为,银行对被上诉人的征信进行的不良记录是基于国家金融安全考虑,当事人不得随意进行修改。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对不良征信记录进行修复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2022)沪01民终1416号认为,王娜与众宥信公司签约删除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个人行为准则,而且还将扰乱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致使社会交易的成本增加,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秩序。
(2022)赣05民终654号、(2022)粤01民终8381号、(2022)赣05民终654号都认为,双方订立抵押债权转让协议,其实质是转让涉案车辆,明显是为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不仅严重扰乱了车辆流通经营的市场秩序,且在标的车辆可能存在多手权利转让情况下,如果放任其自由转让交易,极易引发各权利方的利益冲突,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必然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因此,涉案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不仅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也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这里实际上还涉及民法典146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隐藏的法律行为,由于该隐藏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故应认定无效。
(2022)苏08民申189号认为,限购政策作为一种国家宏观政策,涉及公序良俗。本案中张屹与费加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背当时政府限购政策,二审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并无明显不当。(2021)鄂01民终873号认为,通过非公平渠道获取购买房屋资格,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兵9001民初7063号认为,符合购房资格的借名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秩序,也侵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主体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其与第三人谷海燕及案外人达成的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应属无效。
比如(2021)桂01民终14797号涉及一方委托另外一方代为找关系办理入学事宜;(2022)陕10民终569号涉及意欲通过非常途径为梁玉梅安排工;(2022)陕07民终1848号欲利用他人关系以非正规方式安排工作;(2022)京02民终6140号系以疏通关系等不诚信行为谋求就业和金钱利益,都被法院认定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2021)鄂01民终873号涉及通过非公平渠道获取购买房屋资格,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2021)鲁02民终1427号,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高额费用,委托他人办理就业,违反了公平就业竞争,使他人丧失了公平竞争入职的机会;(2021)湘10民终1250号为找关系选择就读学校,扰乱了正常招生秩序;(2021)辽01民终18993号涉及军队文职人员招录工作,破坏了军队文职人员招考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均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2021)辽民申8587号,男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婚外女友赠与资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因该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2022)陕04民终3171号,男方以“彩礼”的名义向其婚外女友的继父赠与资金,法院认为,该“彩礼”违反公序良俗,应确认无效。
对于是否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果是未发生婚外情的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共同主张返还,法院均认为应予以返还,前述两个案例就是以夫妻双方名义起诉要求返还;(2022)鲁02民终16330号则为未发生婚外情的一方要求返还。如果是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以其自身名义单独要求返还,则可能会认为无权主张返还。(2022)辽01民终6813号虽然认定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属于不法给付,本案当事人从事不法行为,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以外,无予保护的必要。
如(2022)桂11民终1289号认为,原审第三人未经配偶的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其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被上诉人在事后也拒绝追认该行为,原审第三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
(2021)川04民终494号,男方解决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纠纷而向其婚外情的对方支付3万元,法院认为,损害了其配偶合法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属于无效行为。
(2021)辽01民终8738号认为,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情形外,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优加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王琴的劳动权利,影响王琴的生存,违背公序良俗,故上述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2021)湘12民终1225号,双方离婚后,男方将其为小孩生活、就学的支出确定为女方借款,要求女方出具欠条,注明“只带小孩钱一律不用还,如与任何人在一起按10%月息一起一次性付清”。法院认为,该约定的主要目的仍是意图以该种经济支付压力使马满树放弃与他人交往的想法,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普通公民的良善义务,系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