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这些新理念新思想对立法机关通过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文明立法既包括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此类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也包括制定志愿服务、慈善、无偿献血、见义勇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具有鲜明道德引领作用的专项法律法规,还包括在市容环境卫生、养犬管理、控制吸烟等城市管理类法律法规中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规定,这些共同构成社会文明立法的制度体系。
一、立法促进社会文明的必要性
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推动设区的市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社会文明立法,全面梳理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贯穿结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突出思想道德内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用法律为社会树立起文明标尺。通过“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体现价值导向,增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
立法促进社会文明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体现。法治精神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也是促进社会文明的重要保障。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法规体现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使人们清楚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允许做的,什么是国家否定的、将面临不利后果的。立法对于文明行为、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鼓励和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从而引导和推动社会形成文明风尚。社会文明立法为鼓励倡导文明行为、管理约束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监督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为新形势下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精准立法在社会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一)通过立法提升道德底线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把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来提升道德底线,这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新加坡为倡导“家庭为根”的价值观,立法规定子女与年迈父母同住,可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度;有意和父母就近居住的,政府拨专款资助买房;子女探望父母,可免除部分小区停车费。这些规定将抽象的价值观具体化、生活化,有效地实现道德观念的落地执行。现代社会中,法律维护道德和社会风气的作用非常明显。近几年,青岛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地方立法,出台了不少规范社会文明的地方性法规,如养犬管理条例、控制吸烟条例、残疾人保障条例,都是把原来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另外,在商品流通市场建设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规定了信用体系建设和分类管理的内容,把诚信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二)通过立法促进和保障善行义举
(三)通过立法过程强化文明意识
立法过程就是协调利益关系、凝聚各方共识、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过程,立法集中了政治资源、民意基础和专家智慧。立法促进社会文明不仅在于提供具有明确指引的条文规范,更在于通过立法过程中的各方参与、充分讨论,推动全社会文明意识和文明程度的整体提升。《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在起草阶段开展了“文明金点子”讨论征集活动,组织市民提出最不受欢迎的“不文明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出主意、提建议,从而形成草案中的文明行为规范。在审议修改阶段,通过青岛人大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书面征求了区(市)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了市法律顾问团部分成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法制咨询组部分委员的意见;在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召开研讨座谈会,组织部分师生对法规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吸纳群众参与、听取社会意见,立法的重点更加明确,全社会对于扬善扶正、成风化人、使城市更文明更友善的共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过程也变成了普法过程和文明教育的过程。
三、社会文明立法要突出“精”“准”
(一)立法定位要精准
(二)立法问题要找准
(三)法律规定要精细
(四)制度设计要综合考虑
实践中,不文明行为可能发生在生活的各个领域,监督管理难度大,仅靠行政部门的力量不可能胜任。因此立法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转换方向,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强化社会或者基层自治的作用。要加大公民社会的培育力度,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自治作用,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通过基层自治解决。当前,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的自治、自律能力发挥不够。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完善,实践中又承担了大量的不应该由其承担的任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运行等也是实践中矛盾纠纷较多的领域,其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行业协会良莠不齐等。建议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方面的改革与立法工作,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
另外,要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执法手段提升法律实效。社会反映的大部分不文明行为,实际上有关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如随地吐痰便溺,在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开车不让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等,但实践中违法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关键还是执法问题。《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中,对一些相对来说危害严重的不文明行为,草案提出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后来经过修改论证予以删除,因为重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罚款一百元还是二百元,对当事人来说影响不大。关键是要执行到位。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重视窗口期、观望期执法,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初,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加大公开力度,引入社会监督或者舆论监督,把行政处罚决定纳入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从而形成警示和震慑。三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议国家尽快开展统一的信用信息立法,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消除等,便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