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我们的生活里应该谨记法律与道德这个做人的底线,要懂法不知法犯法,要有一颗“真、善、美”的心,这样我们生活才会越来越美好,社会越来越和谐。
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联组会上,用简明朴素的语言概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提出“八荣八耻”的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最后,总书记强调尤其要重视青少年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我以为,这并不是说青少年才需要荣辱观教育,而是教育必须要从小、从青少年抓起,这才是符合教育规律的。从教育的角度,我们应当重视三个问题:一是领导集团、成年人集团是青少年道德成长的示范集团,因为道德问题是价值判断的问题,道德信念的确立不仅要教人以“知”,更要使人以“信”,青少年信不信我们教的一套“知”的理论,很重要的是示范集团给他们以什么样的示范。二是要重视实践的价值。荣辱观教育能不能真正地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成为青少年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需要理论上更充分的挖掘,但实践的意义在当代可能更显为重要。有学者指出,一个社会如果在道德上说的是一套,行的是另一套,那么这个社会就必然产生道德危机。三是要在了解青少年成长生活的基础上,遵循教育的规律,通过丰富多彩的途径,潜移默化的方式,培养青少年的道德感、荣辱观。要把各种活动赋予教育的意义,不要把教育变成简单的活动,甚至是“政绩”的形式。
我们今天的教育是怎样的,我们明天就会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里。和谐社会必须有荣辱底线,幸福生活必然是有道德的生活。
雷锋离开人们已经50年了,50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地变化,居住环境好了,物质水平提高了,生活选择日趋多元化,与此同时人们的思维方式及价值观念也发生着急剧的变化,而社会公众的精神品位、道德水准、责任意识却出现了滑坡与缺失,这种变化十分令人担忧,使人不禁要问,雷锋精神真的过时了?雷锋精神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看似很宏大的主题,而其延伸的内涵却十分丰富。当别人有难处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如公交车上让座、斑马线上扶老人过街;生活中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工作中,敬业爱岗,团结奋进,同事间和睦相处,要有责任感,有爱心,这些点点滴滴的琐碎之事其实质都是雷锋精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一个社会的道德境界的高低优劣,往往决定着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而社会文明也不断推动着经济的发展与提升,毋庸讳言,在当下社会中暴露出的价值危机和道德焦虑,都与那种只注重物质,轻视内在道德的发展有着无法回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越发展,越是需要雷锋精神的指引,这就好比是一盏明灯,始终悬挂在道德的塔尖之上,始终屹立在人们内心深处,散发着光芒,给人以温暖的呵护和前进的力量。
雷锋是一个时代的旗帜,而雷锋精神是我们民族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在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征途上,在人们不断追寻自我理想的道路上,雷锋精神所给予我们的,不只是现在,还有美好的未来。
重要原则之一的自治原则,是公司章程中最重要的上位概念。单纯从公司治理理论或公司治理实际操作层面都不能完全使之得到诠释。所以,正确、全面地理解公司章程中的自治
原则,更有助于对公司治理的深层认识与了解。
关键词:公司章程、自治原则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至上之争
近代公司法的基本制度是围绕股东为中心而设计的,这一时期的公司法理念为资本单边决定。在这理念下,坚持股东利益至上,虽然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
但股东仍然是公司的决策核心和公司命运走向的主宰。到了现代,公司法理念被资本多边决定而代替,公司不仅仅只是创造利润的工具。公司决策主体的考虑逐渐多元化,职工参
有所体现,使公司承担起社会责任。从民法角度理解,平等主体间的商业经营活动仅在合法合规守道德的层面即可,并未明确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从经济法角度理解,经
二、道德和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
根据边际效用的理论,私主体在满足个体需求的时候还需满足社会整体的需求,而这一尺度的衡量便是介于道德和法律的标准。从历史渊源看,法律应该是行为的底线,而道
德因无强制力的保护而应处于较高的层次。既然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被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所认可,那么也应同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毋庸置疑。但法律不能要求企业承担法律
之外的责任,那么道德责任该如何理解,或者说道德责任是否存在?从宏观方面讲,企业的经济目标是追求利润,受着私法意思自治的保护,外部社会不得干涉其运行。但当企业
形成规模经济,其占用的资源就从物质资料越来越多地向社会资源渗透,如果此时依然将追求利润作为单一目标,忽视经济体自身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和无形资产必然难以“千秋
万代”。因此,企业要放眼长远,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然与法律与时代特点相结合。虽然从逐利点来说,企业目标与法律目标并不一致,但从长远发展看企业必须作出妥协。
从形式上讲,企业需要承担保证产品质量、纳税、保护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责任、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责任。
从微观角度看,企业自身的管理从家族传承到信托经理人制度的变革,因此现代公司治理主要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共同掌控公司的命运,因此公司
的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应是公司管理层,公司股东身份更多是经济性而非决策性。公司的管理层基于信托关系来管理公司发展,因此他们更为理智,目光更为长远,目标更为远大。
公司法在应对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这可以从美国此领域判例法的演进窥见一斑。大多数20世纪初及之前的案例采用了Dodgev.FordMotorCo.一案中
的观念,当公司捐赠予慈善事业或者为雇员利益进行一些花费时,法院经常将这些行为认定为超出公司权力范围的行为,或称越权行为;20世纪上半叶的判例法一般认为如果该种
利用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直接的利润,即使得捐赠后的公司剩余财产价值增加,那么该行为不被认为是越权行为;20世纪后半叶至今越权原则更进一步趋向衰败,有效之判例已经
放弃“直接利润”标准,允许将公司资源用于公共福利和人道的、教育的或慈善的目的,而不再要求证明其能带来直接的利润。因为法院认为该行为所维持的良好的社会体系有利
于实现公司的长远目的,促进公司利润最大化,只是需要遵循“合理性”的限制。虽然判例没有明确指出如何界定此种“合理性”,但是权威观点认为: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应包
括该种花费和资产的惯常标准以及这种对公司资源的利用与公司本身业务的连接强度。具体来说,要求考虑捐赠数额与公司资金状况相比应当是一个合理数额,且应与公司的事业
三、折中主义的公司社会责任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被宣言式的规定但不能完全涵盖其全部内涵及外延。法律尤其是制定法,本身就可能存在滞后和漏洞,在面对与时俱进的公司进化
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不足与缺失。那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企业目标定位。大多数公司的目标一般性的选择规模经济发展或者强化国际竞争力,所以仅包装性地承担
例如公益性、慈善事业等社会责任。另外,对于职工的地位,在学者看来,新《公司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该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是放在一个层次加以重点保护的。职
工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哪怕是在资本权力主导型的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以及人力资源的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可是,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在立法目的部分将职
已然明朗。从折中主义的视角出发,侧重于整体的利益或侧重以社会本位出发,法律保护的是法律行为底线下的正义与公平,公司要与之协调,或并非自愿,但从长远来看是相得
益彰的。而在整体背景之下,是高度自治的内部环境,公司的治理最大程度地自律和自治。作为理性的主体,公司的各种因素必将作为公司发展因素来考量,因此可以看出,虽然
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与道德层面有些纠缠,但终究是外部性与自发性的角度不同罢了。
总而言之,折中主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是需要法律来规定公司的行为底线的,并且极尽详细的责任范围有助于公司多方面的考虑,但仅限于指导性,不能是强制性的规范。从
[关键词]道德;法;自然法;法的精神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法律源初道德,二者作为社会规范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1法的起源
孟德斯鸠认为,人最初是极其怯懦的,什么都会使人类感到害怕以致逃跑。在这种状态之下,每个人都有着浓重的自卑感,生存是其第一需要。为了生存,人类期待进入社会生活,因为一旦进入到社会群体中,软弱的人就能感觉到安全和力量,正如马克思曾言,“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存在的动物”。〔1〕但是,就人而言,独立行动是其本性,一旦他们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就期望着相对独立和自由的生活。不仅如此,他们对需要的渴望还会促使其将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自己享受,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行为一些有可能利己损人的事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就需要一些类似公德等社会规范来约束人类,将之容纳在社会这个群体中,并使社会这个机器有效运转。摩莱里也认为,在单独一个人软弱无力、娇柔敏感的情形下,对恐惧的克服和需要的满足,必然会增强他们相互间的这种道德引力。
2法的灵魂
道德与法律相映射。个体的道德境界越高,社会的精神风貌越好,法律要求的底线也就相应地与之抬升,道德成为法律高下的尺度之分;而法律也满满地写着人类“应当任何”和“不得任何”,背后是如影随形的道德理念。道德是法律的灵魂。
3德治与法治
法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明确性、机械性等特点,在本质上属于他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抑恶”;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良知调整行为的规范,具有非强制性、不明确性、灵活性等特点,在本质上属于自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扬善”。二者作为调整社会成员言行举止的社会规范,各有千秋,构成了社会历史进程中相伴齐驱的治理社会的两种方式。
2001年11月20日,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自古以来,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一意推行儒政,导致中国古代道德过度的法律化,致使协调社会秩序的天平失衡和社会的衰微。到了近代中国,社会的沦丧推动意识形态领域的流失,一些追求进步的思想家片面地、全盘地否定中国的儒学思想,否定中国的德治,主张全面西化,主张纯粹的法治。反传统主义伴随着封建王朝的堕落日渐上风,在很长时期内影响了很多国民。解放后,出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实施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改革的春风带来西方先进的管理思想也带来西方“重法忽德”的不良影响。德治的忽略,致使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道德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德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个问题,德治的提倡能够在社会上酝酿出民间的监管机制,使人民自觉地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提出正是对德法关系的充分理解,正是二者在协调社会秩序方面在新时代下的历史结合,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具体表现。
4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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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科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中华文化发展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国际价值研究学会(IS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