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时务有情怀讲方法结善缘——易明法律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
2020-2021学年
宪法学期末考试题
任课教师:谢立斌,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
2021年3月某天傍晚,大学法学教师甲下班回家,从蓟门桥步行三公里去西直门地铁站。在走到一半时,被两名身穿便装的中年男子乙、丙拦住。乙向甲声称自己是警察,口气生硬,要求甲出示身份证。之后发生了如下对话。
甲:“您为什么要检查我的身份证,我有嫌疑吗?”
乙:“这是例行检查。”
甲:“我可以看您的证件吗?”
乙:“可以。”并出示了一个证件。
甲:“我可以拿过来看吗?”
乙:“不可以。我只出示,你只能这样看,不能拿过去。”
甲:“请问,您查我身份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乙:“是《人民警察法》。哦,不对,是《居民身份证法》。”
甲:“究竟是哪一部法律?”
乙:“是《居民身份证法》。”
甲:“您确定吗?”
乙:“我确定。”
甲:“是《居民身份证法》第几条?”
乙:“这个我不知道。”
甲:“您有义务告诉我,依据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来查我的身份证。”
乙:“你要想知道的话,跟我去趟派出所就知道了。在派出所我可以告诉你。”
甲:“请问,因为我想知道您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几条来查我身份证,您就让我去派出所,您这个做法,又是依据哪部法律哪一条?”
乙语塞,向丙求助。丙让乙戴上执法记录仪,并过来跟甲对话。
丙友好地:“我们执行公务不容易,请您配合,也别耽误您的事。”
甲更加友好地对丙说:“理解理解,大家都不容易。好的,没问题。”之后向其提供了身份证,查验之后继续其归途。
请问:乙的行为,是否侵犯甲的哪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答题思路】
公权力机关涉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时,应当根据有关权利的类型,适用不同框架进行审查。涉嫌侵犯公民自由权的,应当适用如下审查框架:
一、公民的行为,受到哪一项基本权利的保护?
二、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干预?
三、公权力的干预,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一)是否有法律依据?
1、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则侵犯基本权利,结束审查;
2、如果有法律依据,继续审查法律规定是否合宪(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1)正当目的
(2)适当性
(3)必要性
(4)均衡性(狭义比例原则)
(二)如果有法律依据,而且其合宪,那么,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
1、事实要件:个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
2、法律后果: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四、结论
根据以上框架,可以按照如下四个步骤对案例进行审查。
在这个事例中,存在两种答案。一是着眼于《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警察只可以在五种情形之下查验居民身份证,而在甲回家的路上查验其身份证,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存在法律依据,乙侵犯甲的人身自由,审查到此结束。
二是着眼于《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确认警察在特定情形下有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限。这一规定本身是合宪的。在这一步,还并不对个案中的情况进行分析,而是进入下一步审查。
(二)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
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时,首先要审查个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警察可以查验身份证的五种情形。在本案中,这五种情形都不存在。因此,乙在事实要件不成立的情况下,就要求甲配合居民身份证查验,构成法律适用错误,侵犯甲的人身自由。审查在这一步结束,无需再审查法律后果的适用是否正确。
结论一:乙要求检查甲的居民身份证,涉及甲的人身自由;甲的人身自由受到干预;乙的行为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甲的人身自由。
结论二:乙要求检查甲的居民身份证,涉及甲的人身自由。甲的人身自由受到干预。《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构成了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法律依据。但乙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事实要件,构成法律适用错误,侵犯了甲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