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0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方便了社会,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并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我们应该重视起来,同时也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并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电子商务法律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2电子商务法律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没有形成在市场经济中,我国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在网上交易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务秘密?如何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可靠性?如何保证交易达成后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如何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网上交易发生纠纷怎么办?如何取得满意的售后服务?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信心和热情。
1.3掌握电子商务法律知识和电子商务技术人才的匮乏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涉及到计算机、经济、管理、法律等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人才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型人才,目前社会上的电子商务培训班,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按照这门课程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实际需求来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以这样的电子商务的教学水平,要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有金融、商贸、物流、法律等知识的跨领域的专门人才、复合人才,存在很大难度。另外,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教育和培训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
1.4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很不健全在宏观层面上,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以及商务实践的盲目性等显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政策法规,但总体来看,还是很不健全的,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缺,尤其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国家计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均出台了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报告,但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显得政出多门,难以落实。
1项目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认识到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的订立方式及传输中的法律风险。在现代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传真、电子邮件、MSN等新兴通讯方式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不但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商务洽谈、信息传递中,而且还应用在订立合约的过程中,对于我们项目合同的管理来讲,意识到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使用传真订立合同使交易更加简便快捷,但是在享受传真等数据电文方式带来的快捷便利之时,其中存在着的商业和法律风险,是我们必须要重视和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另外,在进行项目合同管理时,避免出现“合同倒签”,引起的法律风险。“合同倒签”是在合同履行前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双方进行划分,导致在后期合同责任追究缺乏有力的证据。
综上,项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传真订立合同及“合同倒签”的问题,使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各方面能相互协调,帮助合同双方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2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
与此同时,我们进行项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研究合同并预测风险。合同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对项目合同进行完整、全面、详细的研究分析,准确了解自己和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同时预测合同的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及索赔的可能性,便于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其次,明确项目合同管理目标。在项目合同准备阶段,要根据合同要求编制计划,安排各项生产,制定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成本目标,合理利用项目合同,建立配套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确保项目合同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总之,我们只有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中,始终坚持“保障各方利益的原则”并且避免法律风险,力争依法签订并完善合同的订立,不断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履行约定管理,在合同中规避风险和转移风险,做好各种防范措施,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让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我们要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的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及未来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并且通过对项目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坚持按合同办事,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充分发挥好项目合同管理的优势及主导作用。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避免及防范措施,保障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进一步推进项目合同的管理。我们应该把对于项目合同的管理看成是一项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因为项目合同管理的成败直接关系着我们整个项目的运作及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丁乐群.朱越.张镭.项目合同中的约束激励问题研究[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06(4).
[2]王世杰.违约风险博弈分析下的信用构筑[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
[3]洪伟民.王卓甫.工程监理寻租行为的博弈分析与对策[J].人民黄河,2008(2).
一、网上银行的发展及特点
网上银行作为依托高科枝的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一)虚拟性和开放性
(二)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操作
随着作为网终银行支付工具的电子钱包、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电子票据支付等业务的开通,银行的支付工具从传统的纸张化向电子化发展,现金在网络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人机无纸化操作。
(三)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网上银行风险的成因
(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投入不足
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讲,银行业内部网络构造也还处于相对低级的状态,银行内部局域网建设仍很落后,而且地域之间、银行之间电子化进度非常不平衡,由此造成我国的网络银行在安全性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在网络银行上投入不足,造成银行电子化规模小,网络化程度低。大部分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依靠从国外进口,许多国产的安全产品,其核心技术也是国外的,设备更新投入跟不上,这些都成为网络金融安全的隐患。
(二)客户思想观念保守,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国人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对于电子货币的概念不太能接受,要接受网络银行更是不易,加之我国缺乏良好的信用机制,身份认证体系还很原始,没有个人信用查询记录制度。给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带来很大难度,引致网络银行发展相对缓慢。
(三)网上银行监管机制和效率急待完善和提高
由于网络的广泛开放性,网络银行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网络银行不仅易于诱发网络犯罪,还容易产生另一类业务风险如信誉风险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力量还远远不足应对发展的局势。
(四)法律法规制订滞后
网上银行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解决。目前,中国的金融立法还停留在“分业管理”的层次上,对开办网络银行和拓展网上银行业务中必然涉及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合同效力、电子签名、客户身份认证、网络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空白,尚不能成为规范网络银行业务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网上银行风险的法律界定
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这些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仍然存在,但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变化。网络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它天生存在着法律风险,它的服务方式,使它更易于受到攻击,受攻击的范围更大,受攻击的方法也更加隐蔽。这成为致使网络银行的风险和安全问题成为阻碍其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也给网络银行的监管带来了难度。
虽然对于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网络银行开展的不是很多,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于网络银行的了解、研究也不够,然而与传统银行及其客户的法律关系相比较,网络银行使其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许多未知的新领域,网络银行的发展形势如风生水起,网络银行安全已经受到我国政府与金融界的高度重视,业内对网络银行风险也有了一些认识,总的来说普遍认为有以下几种风险:
1、安全系统方面的风险
网络银行安全系统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安全认证系统出现故障而形成风险。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都无法确保对方的身份的真实性,尤其是当当事人仅仅通过互联网交流时。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交易双方的信用感和安全感非常困难。于是,人们在实践中发展出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电子认证应运而生。简而言之,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在电子认证过程中,有一个把电子签名和特定的人或者实体加以联系的管理机构,即认证机构(CA)。如果安全认证系统出现故障,商业银行将与提供认证服务的一方一起承担风险后果。因为银行负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二是黑客、病毒的侵袭而造成的风险。电脑黑客也是网络银行的一大危害。据统计,全球的黑客入侵事件有40%针对金融系统,所以这对金融安全的潜在风险是极大的。
2、科学技术方面的风险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网络银行面临着的许多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和不确定,即网络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可能存在的没有任何法律调整,或者适用现有法律不明确造成的风险。例如由于互联网上的金融业没有时空、地域限制,电子合同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难以确定电子合同的管辖权,造成利用网络签订的经济合同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四、网上银行安全的标准
1、安全技术本土化
常识告诉我们,外国之所以出口网络安全设备,就是因为其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设备,可以随时进入该安全产品。那么我国的网络就没有安全可言了,特别是在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的网上银行的安全没有可靠的保障,风险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我国应立法对该关键问题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网络安全产品,特别是网上银行的安全产品,必须使用国内自主生产的安全产品,同时应加大在网络安全科技方面的投入,不断开发出自己的安全产品,达到安全技术的本土化。从而避免使用外国安全产品而产生的巨大风险。这个问题很重要也很关键,笔者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立法来解决该问题。
2、严格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目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意识薄弱,银行对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市场拓展存在盲目的倾向。因此对于刚刚面世的网上银行,仍然需要实行审批制。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目前宜限制这种完全虚拟的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而准许具备条件的虚实结合的网上银行设立。第二,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有严密的安全政策、制度规范和操作程序,形成以安全为中心的制度保障体系。第三,网上银行必须建立严密的技术安全标准,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并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认证,方可进入市场。
3、加强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监管
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是由于计算机技术和INTERNET的开放性、国际性和自由性而产生的,国此人民银行要做好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监管:一是要建立一整套对网上银行技术风险进行监测、评估的技术监管指标,据此对网上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考核;二是构筑有力的技术监管平台;三是应督促商业银行根据汁算机网络发烃变化的情况及时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升级,以确保金融数据及各项信息资料的安全.保证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行。
4、提高网上银行使用者风险防控意识
2017年第三季度转瞬即逝,现对法务部第三季度的工作进行总结,以明确完成的工作内容,需要改进的方向,第三季度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审核合同并审批签章流程
在第三季度的工作中,我审核采购部、市场部、子公司等各部门合同、协议及各类函件共345份,审核总裁办公室规章制度4份,对各部门协议在签订前提供法律意见,对协议中的风险进行事先预防。
此外,对各部门提交的用章流程及时审批(一般均会当天予以审批),在第三季度中,审核各部门提交的OA用章流程299份,对各部门的签章文件进行法律风险把关,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二、制定格式合同并每月撰写下发法律风险提示、法律问题解答
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和领导指示,在采购部现有合同的基础上,对其现用的《采购合同(简洁版)》、《采购合同(完整版)》和《样机采购合同》进行修改,经过与业务部门沟通协调,修改并确定以上三个格式合同的最终版本并在公司OA系统的相应位置予以公示,供各部门使用,以提高效率,规避风险。
在审核合同过程中发现各业务部门合同中存在一些共性法律问题,通过对这些共性法律问题进行总结,撰写了法律风险提示。在第三季度,我分别对管辖、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履行顺序、格式条款和通知等六方面内容进行总结,并撰写风险提示6则,法律问题解答6则供各部门学习,提高各业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
三、诉讼案件的处理
三季度,法务部共承办案件34件(为方便统计相同原告计为一个案件),其中本季度新增案件15件(包括虚假陈述案件共23件,为方便总结,记为一个案件(至10月止,实为136个案件));案件主要类型包括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知识产权、承担合同、劳动仲裁等。新增被诉金额为16066.25万元(除新增意大利支付令案件51万欧元外),起诉金额为2371.68万元。(2017年上两季度共新增8案,被诉金额为3.575亿。),和解案件包括超导系列案件和解、中船案件和解、猛狮集团债权转让、卓轮仲裁案和解、龙宝案件和解、中复案件和解执行、天津赛瑞案件对方债权转让处理等。
四、法律咨询及尽职调查
五、已结案件发票收取工作和账户解除冻结工作
针对九个历史遗留已结案件多年的发票开展收取工作,主要工作方法是联系法院后由法务部人员亲自领取或开具介绍信由当地工作人员协助向当地法院联系并领取。
六、日常常规工作的处理
3.整理汇总合同审核台账和合同审核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以便及时查阅和追溯。
4、汇总整理诉讼案件和自办案件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明确案件的进展状况。
5.配合公司其他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如参加质量部的管理培训(脱产两天),定期参加市场部的出保会议每周一次等。
七、工作中的问题
外包(Outsourcing)是一个外来词,其基本含义就是将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给其他人去做。由于电子银行业务对信息技术及网络安全都有着极高要求,而这就意味着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业规则下,银行往往选择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软件开发、信息处理、硬件维护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给更为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去做。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来看,银行之所以倾向于选择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虑:
1.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电子银行外包可以让商业银行转而注重自己的核心业务,专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据调查,美国有68%的信用卡业务都是通过非商业银行机构来实现,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业务本身而非后台支持,因此银行没必要雇用大批的网络高手来维护网络,交给专门的网络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管理学理论,优秀企业通过将价值链中的不同环节外包给更为专业的公司,从而节省资源获得规模经济。例如,根据美国Forrest调查公司的一项统计,美国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维护一个Web网站,头年的费用是22万美元,而将此工作外包给网络公司仅需花费4.2万美元。
3.获得新技术和提高服务效率。IT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电子银行的技术外包不仅可以使银行内部技术人员获得更多接触新技术的机会,还可以使他们摆脱一些繁杂的日常事务,从而大大提高技术支持的响应速度与效率。四是发展战略和风险规避的考虑。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网络技术的运用更给传统的生活方式与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而通过与专业外包服务商的利益捆绑,银行可以围绕最新科技的发展趋势来发展各项新兴业务以抢占市场先机,并因此减少了很多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二、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分析
电子银行业务外包在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会给银行带来新的潜在风险,并且给传统的银行监管体系出了新的难题。撇开就业等社会问题不谈,从经济与法律角度分析,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本身也蕴涵着许多隐患。
1.信誉风险。银行业最为核心的资产是信誉,而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下将会影响银行的信誉。例如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原因硬件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或软件系统存在漏洞等致使银行客户受损(包括客户在业务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资金、机会方面的损失等),即使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过错也同样会大大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与信誉。
2.技术风险。在技术选择上,银行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因而当各种电子银行的解决方案纷纷出台时,商业银行选择与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种解决方案都将是电子银行存在的一种潜在风险,一旦选择不当,将使银行面临巨大的机会损失与利益损失。同时由于核心技术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职员利用工作便利来从中获利的道德风险也不可不防。
3.法律风险。由于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环境,再加上网络的无国界性与各国监管机制的差异性使得电子银行业务外包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外包过程中银行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的归属问题、跨国诉讼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等都可能对银行的审慎经营造成巨大冲击。
4.系统风险。银行业是一国金融发展的核心,其对风险管理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术的垄断,在IT外包行业也存在着若干寡头公司,因而可能产生某一国(地区)的多家银行过于集中依赖某些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连锁效应。另外从长远来看,过于依赖某些跨国公司的技术外包还可能不利于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甚至可能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三、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域外经验
银行业是个对风险管理有着异常严格要求的行业,而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属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及合规要求转移给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第三方。在此情况下,银行机构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带来的运营风险监管机构如何确保外包供应商在外包过程中履行了其监管要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已经陆续对此作出反应,以监管报告、建议或指引方式将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活动纳入到其原有监管体系中。
另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还了一系列旨在阐明银行管理IT外包风险方面职责的指引与公告,例如《FFIEC对外包技术服务的风险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会负责外包引入和风险管理的原则;《FFIEC对技术服务商(TSP)监管手册》(2003年)概述了TSP风险的监管流程与方法;《IT外包技术服务检查手册》(2004年)为监管人员的审计检查提供了相应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对本地银行业的的外包活动表达了相当明确的监管态度,它虽然并非专门针对电子银行,但其中载明的一般监管方法及有关技术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对电子银行外包具有参考价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确只要被监管机构的外包安排具备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且不会有导致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发生,金融管理局就不会干涉。[2]
而所谓“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则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银行应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与专业知识,而在将关键技术如数据中心操作外包时,还应由独立第三方作出独立评估报告,报告将提交金融管理局备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务商签订协议时,金融管理局强调应清楚载明外包服务商的履行标准和服务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续期间,银行应对外包服务商实施持续充分的监控和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最后,为了防止外包风险的过于集中,银行还应尽量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服务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SFBC)了针对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许金融机构在未经SFBC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外包。但该指引规定外包必须得到董事会的同意方可实施,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机构将外包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外包合同必须明确允许SFBC、金融机构及其内外部审计机构对外包服务商进行必要的监控,同时某些核心管理职能是不允许外包的。
此外,伴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各国监管者也逐渐意识到,外包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超越国境的。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3年先后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与监管》,为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外包)的监管提供了高级指导。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综合各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指出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控制首要原则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对与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全面和持续的尽职调查制度与监管程序来处理银行与外包第三方的相互关系。[3]
四、我国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实践与法规建设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外包势头也发展迅猛,各大商业银行都相继开设了电子银行业务,其中四大商业银行都选择了自主开发核心技术与辅助业务外包相结合的道路,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则选择将更多的信用卡业务、网络银行业务外包出去以降低运营成本。但在电子银行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对其的监管还处于逐渐发展和不断探索中。目前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监管事宜主要由银监会负责,关电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确立,主要由《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银行业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暂行办法》等组成,而其中2005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出现“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发展和监管可谓意义深远。
笔者认为,《办法》的上述规定已经吸收了很多国外监管的经验,并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情况有所考虑,它的出台既是我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对监管工作的一项适应性创新,也是一项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改制上市及发展过程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但是《办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诸如要求金融机构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靠性和公信力进行保证并不尽合理。此外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规定也过于严苛。
五、健全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体系的思考
虽然我国已经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制定了比较明确的规章,但是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
系,而且目前在我国的社会背景下,纸面上的法律要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无疑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实践中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很多监管人员对于电子银行外包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我国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执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体系,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
1.在监管的价值取向上,银监会应该综合考虑监管的安全目标与金融机构的效率追求,实现金融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发展。银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实施外包的,因此监管当局不能仅仅为了监管的安全价值而不顾银行的效率价值。笔者认为,银监会应在谨慎基础上支持银行业更多的外包活动,这也是应对入世后更为激烈的银行竞争所必需的。当然银监会应始终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确保银行业外包活动处于银监会的有效监管之下;第二,确保银行机构合理制订外包计划和妥善处理外包风险。
3.监管部门还应加强有关客户金融信息隐私保护的力度。在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活动中,最易遭到侵犯的客户合法权益就是客户的金融信息隐私权,例如2005年美国信用卡第三方服务商(CardsystemsSolutionsInc.)的系统被黑客侵入,造成包括MasterCard、VISA、AmericanExpres在内高达4000多万信用卡用户的数据资料被窃,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监管当局应该尽快规范电子银行隐私政策,督促银行和外包商共同采取措施安全保障措施来防范此类风险。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一、建筑合同风险概述
1、客观性合同风险
2、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协议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让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这样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欺骗的合同也敢签,在合同签订上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对业主的资信情况考察不足,签定施工合同后,就会由于业主资金不足、支付能力差,而出现以各种形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签定合同时未仔细审核合同条款,造成施工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合同文字不严密,导致合同存在严重的漏洞。合同中缺少或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的条款。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三,建设工程主体的需要就是加强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主要就是划分建设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处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矛盾纠纷的主要依据和法律文件。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和业主的诚信度不高,经常发生理赔事件,诚信危机严重,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对合同科学的进行管理和利用。所以,加强合同管理能够协调争执纠纷,将双方的职责明朗化,对整顿市场混乱有着促进作用。
三、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识别
1、工程招投标阶段
之所以招标投标交易方式逐渐成为被建筑市场认可,是因为其以公开、公平竞价的方式优化配置资源。它有利于“看不见的手”调节市场价格,反映各承包企业的经营实力和实际素质,并为发包商节约成本,扩大受益。
在招投标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招标方的“透露标底”、“有意扩大准入条件”“私自改变招标方式”“非法的招标主体或项目”等违法招标带来的风险。建筑项目涉及当地文化遗产、环保绿化等社会热点领域时,容易引发的社会舆论风险。
2、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
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主体不规范;合同当事人资质不够,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不规范;常见的有文字不严谨,表达不清晰,模棱两可,导致合同无法落实或引起争议,条款缺漏、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没有涵盖责权、利导致事后纠纷。只有从合同缺乏主合同;主合同是不受约于其他合同而约定、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及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是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单独无法存在的合同;缺乏了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规避法律、行政法规而签订的,表明形式合法,其实质合同还是属于无效合同,属于弄虚造假行为。国外的合同文本差异;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有些工程合同需要使用到境外文本,因为各国法律不一样、语言表意相差很远,很容易产生表意不同。对这些不同要及时校对请教,在合同上加以详细说明,,以维护正当权益。对对方合同签约人的表见权限确认不清楚,很容易造成风险。
3、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阶段
4、建筑工程合同终止后
考虑到诉讼时效,一些建筑企业认为合同的义务履行完了,结算款项了,就算合同终止了,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也就结束了。其实,在施工合同终止后,在合同管理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在诉讼时效内,如果施工企业违反施工合同的保密、协助以及通知等善后责任,其还是会被告上法庭,承担违约责任。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控制对策
1、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建筑项目很多的管理对象多数是以人为主要对象,合同管理也不例外,尤其是对合同管理人员。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进行合同风险管理的首要任务,只有保证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才能更好的降低合同风险。对于建筑工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高人才招聘要求,通过了考核标准和素质评估才能招聘录用。杜绝依靠人员关系人职的情况。另外,需要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择优提拔,加强专业素质,提升综合能力。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3、对合同及时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是个系统的过程,往往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就会对后续工作带来很多麻烦,甚至会滞工,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及时的对合同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以便作为以后复审的合理依据。
4、明确合同管理分工,权责分明
5、实现动态管理,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列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各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限。为确保工作的及时开展,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电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台账,对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种不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关系,提升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6、合同的索赔管理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会向另外一方提出索赔要求,在提出索赔要求之后,双方就事件的起因和影响展开分析,并根据合同条款要求赔偿。首先是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索赔事件,在承包商和分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之后,总承包商需要对事件的起因和影响进行分析,如果分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合理,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承担风险的责任,并及时根据合同规定启动索赔程序。
结论
[1]康学伟,牛素杰,任英超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年7期-
[2]阴梅红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年26期-
[3]郭振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及其风险防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年35期-
[4]郭丰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年19期-
[5]闫爱勤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探析中国商界(上半月)2009-08-15期刊
[6]洪金广中铁十三局沈阳公司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吉林大学2013-04-01硕士
[7]田海燕探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控制门窗2013-05-20期刊
[8]戴克济南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2011-08-01硕士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基于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出现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但普遍认为,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在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4结束语
参考文献:
[1]陈小满,陶牡丹,吴波.电子商务参与下的交易信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33-35.
[2]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08):94-95.
[3]吴剑东.基于第三方的网上支付风险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6).
[4]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92-94.
[5]杨国明,李保华.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当议[J].金融经济,2007,(1):141-142.
一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期货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法院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平等保护期货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期货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期货法律的空白,实施一年来,对处理历史遗留的问题,规范期货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促进了期货业的良好发展。这是2003年期货市场创新高的原因之一。第一,期货交易所是风险聚集的场所,我国期货市场是一个新生的市场,防范市场风险更为重要。期货司法解释将防范风险作为重点,对强行平仓、实物交割、保证合约履行、侵权行为等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坚持风险与利益相一致、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谁有过错谁担责,督促各方履行职责,保证市场有序和有效。第二,期货交易是信用交易,履约是期货市场赖以生存的根本。期货司法解释坚持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原则,从真实性出发,一切按照约定和交易规则衡量,谁违约、违规,谁承担责任。在强调期货经营机构诚信责任的同时,也明确投资者应当承担不守信、不守法的民事责任,起到规范期货市场主体的作用。第三,针对当前期货市场存在的一些认识不清和难以解决的问题,期货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现阶段对司法的要求,依据专业特点进行了解释,客观、公正地理清了期货市场的是与非,受到了期货业的欢迎,为期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前的期货法律制度是治理、整顿时期制定的,期货司法解释也是根据现阶段一些特点制定的,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会增加许多新的内容,利益关系会有变化,有些条款将不适应市场的需要,期货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宋晓明在讲话中指出,期货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期货纠纷案件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从涉讼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看,客户作原告、以期货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占绝对比例,其中自然人客户明显多于机构客户。二是从期货纠纷的交易阶段分析,主要发生于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基于期货经纪合同而产生的违约或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纠纷,因实物交割产生的纠纷较少。三是从纠纷的成因上看,除了主体资格、违背客户交易指令、混码交易、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透支交易和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等一般类型的纠纷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期货交易纠纷案件案由的表述上,存在性质上属于期货行纪还是期货合同之争;客户名实不符情形下,与期货公司产生纠纷,应由谁主张权利的问题;居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
目前,涉及需要进一步完善期货司法解释和需要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是:
1.期货电子化交易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2.持仓透支的规定问题
就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而言,业界认为似乎未能彻底地贯彻。客户持仓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持仓带来的所有结果包括风险理应由其承担。一般而言,客户只要认可其持有头寸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客户理应对该头寸的损益负全责,让期货公司来负责其风险控制,从根本上说是越俎代庖。当客户持仓出现亏损和风险时,最关心、最应该来处理这一情况的理应是客户,因为这关系到客户的权益。而无论赢利时还是亏损时平仓,期货公司都只是收取约定的手续费,不存在其它利益。所以,用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来判断,客户应当对其持仓亏损及漏仓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3.客户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的效力问题
4.居间人的身份问题
对居间人能否构成表见,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客户应当证明其相信居间人为期货公司人员的证据,而且客户不存在过错。依据现行的期货法律法规,期货经纪公司不能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若私下与期货公司达成协议,显然违背了客户的利益,但与客户亏损是否有因果关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议比较大。倾向意见认为,反佣是违规行为,导致与客户利益的冲突,客户在不知晓的情况下,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去防止人的不当下单。
5.客户保证金的监管问题
6.期货经纪人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线上供应链融资模式分析
(一)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银行通过线上平台获得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交易记录,根据供货和及时支付情况对上下游企业做出一定的信用评价。银行通过与核心企业的合作,由物流公为供应商提供现金融资[2]。
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从供货方购买原材、半成品等,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作为应收账款融资依据。供应商与核心企业协商将应收账款办理成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购货核心企业签订相应合同,同意将应付账款向融资机构支付,由融资方中小企业根据之前的购销合同以及签订的应付账款融资条例向融资机构申请应收账款融资取得现金流。
(二)电子仓单融资模式
电子仓单融资模式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电子商务企业展开合作形成统一信息共享网络,物流公司与商务电子企业双重授信于融资企业,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监管货物为客户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基于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具的电子仓单进行融资放款。
融资企业作为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上的会员,电子商务企业根据融资企业的往期交易记录、实时交易记录进行授信,商业银行指定认可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收到融资企业的货物,审验合格生成电子仓单,对融资企业进行授信。融资企业在获得授信后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业务,由第三方物流公司向商业银行传递电子仓单,商业银行进行审验合格后放款。第三方物流公司及电子商务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查询,实时监控融资企业运营状况、货物质押情况,三方之间的信息共享较大程度上降低风险[3](如图1所示)。
(三)电子订单融资模式
电子订单融资模式是买卖双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形成电子订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卖方进行授信,卖方企业根据商业银行认可的购销合同和核心企业的购货订单向商业银行融资。
买卖双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生成电子订单,卖方企业为完成订单任务,由于需要采购原材料作为生产加工而出现资金短缺问题,需要大笔资金垫付来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卖方企业(融资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订单融资业务申请,按照商业银行要求提交所需要的授信材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向银行传递平台电子订单,经商业银行审核通过后代融资企业垫付采购原材料的货款(如图2所示)[4]。
二、线上供应链融资模式与传统融资模式的区别
第一,从技术角度来看,线上供应链融资相比传统融资方式需要更高的信息技术水平,对互联网信息共享要求更高,需要能够实时实现信息交互传递,各参与成员之间需要有统一的执行标准体系。而传统融资方式并不需要互联网技术,因此线上供应链融资更加快捷方便,效益更高。
第二,线上供应链融资客户无须先行提供担保即可实现融资,能满足中小企业面临的流动资金需求。这一线上供应链融资模式改变了以往传统融资模式质押担保获得融资款项的方式。
三、线上供应链融资面临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
线上供应链融资模式对互联网技术要求更高,需要由商业银行、第三方物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形成紧密联系的信息共享网络,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标[5]。线上供应链模式下通过电子订单、电子仓单等物权凭证来实现资产抵押下的融资,在信息共享的过程需要使用到EDI等技术,网络一旦出现风险可能会导致虚假电子仓单、电子订单的出现。
(二)信用风险
(三)市场风险
主要是针对质押货物存在市场价格贬值的可能性,线上供应链融资企业一般为中小企业,融资额度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一旦产生风险行为,商业银行后续操作比较困难。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国有资产;财务法律风险;实物管理;档案管理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和社会管理者身份控制的,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者产生服务潜能的经济资源,不包括用于保证部门、单位和机构自身行政职能正常运转所配备的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一般包括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资产等。这类资产不但具有资产属性,还具有公共属性。管理好这些社会公共资产,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资产的基础管理推进基层建设工作非常重要。而在现实工作中,此类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财务法律风险、实物资产管理风险、档案管理风险等问题不容忽视。
一、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取得环节的财务法律风险
上述资产的取得,除去捐赠和划转,多为政府投资建造和购置。而建造和购置则以合同为主线。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体制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市场法律意识不强,对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不完善,财务人员风险管理意识不到位,因此,造成防范化解单位合同法律风险的能力不强。例如,单位财务人员一般都是被动执行已签署的合同文件,缺乏对合同管理的进一步认识,不能将财务专长和法律要求相结合,对单位合同管理难以起到全流程管理监督控制。遇到对方违约等合同纠纷,解决途径较为单一被动,由此造成单位财务法律风险隐患。所以,提升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合同管理的要求,运用专业技能实现工程项目和采购合同的事先审查、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规避潜在风险造成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财务部门在合同签订前期介入工作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做好备查记录
(三)严格控制内控流程
在重大工程项目合同需要分期付款时,财务人员应当取得由项目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的工程进度表,确认工程完成进度与合同约定所实际申请款项相一致,并按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审批流程,由单位领导对票据会签,签字确认同意付款后方可支付款项,还应确定已支付款项符合合同约定,避免产生违约风险。如果施工方造成工程延误则应推迟付款并与单位法律顾问沟通联系,必要时进行索赔。
(四)确认工程项目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财务部门应在取得由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项目验收单,在合同质保期满并确认施工方未出现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后,退还其质保金。
(五)监督合同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还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监督合同归口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项目的申请、审批、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补充协议、终止、违约事项、诉讼等开展全流程登记管理,形成完整的合同管理档案,将合同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纳入重要日程,从单位层面形成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二、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实物管理风险
(一)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二)资产管理会计处理不当,也造成资产与财务管理混乱
(三)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档案管理风险
三、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建议
以上种种问题,暴露出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的风险之处,更需要我们提高资产管理精细化管理认识,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产管理风险,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一)加强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二)全面清理资产账目
(三)加大考评问责力度
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工作与单位重大决策、内部管理、业务工作、廉政风险控制、行政执法等工作相结合,将资产采购审核批准控制、预算管理控制、财产保护、绩效考评控制相结合,使内部控制的领域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层面,充分契合单位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
(四)加强资产项目档案管理
强化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项目档案的合同约束机制,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对单位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集、入档、借阅、复制等进行管理控制,形成完整规范的资产档案管理体系。
(五)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
建立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分析,为资产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利用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成本核算,实现数据共享和交互,明确项目主体、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职能,最大限度满足资产管理需要。真正实现资产档案电子信息化,使现代化档案管理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护纸质档案的安全完整。
(六)提高财务人员特别要求
[1]任江.基于内部控制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构建[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9(19).
[2]赵建琴.新预算法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20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