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公众号
原作者:孙国东
我国对外贸易出口管制中的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本文拟从法律效力层级出发勾勒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架构并对其进行阐述。
法律主要包括涉及对外贸易、出口管制、海关管理中涉及国家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等法律层级的规范。
(一)国家安全法
(二)生物安全法
(三)对外贸易法
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其基本原则来自于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详细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了出口管制制度。根据该法,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对进口、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四)出口管制法
(五)海关法
(六)密码法
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货物包括密码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我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一)核出口管制条例
(五)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我国对监控化学品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的生产,对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被指定单位先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条例附表列示。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八)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九)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违反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出口管制法或本文所列行政法规对于责任人进行处罚。其中属于海关监管范围的,违反出口两用物项管理规定的,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按其违法性质定性为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只有在构成走私行为且触犯刑法、值得刑事处罚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的资质认定、出口许可证申请规范、出口许可证申领、出口许可证使用与管理,以及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等。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发布)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两用物项管理办法》)是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基本规范,是为了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根据《两用物项管理办法》,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简称《两用物项管理目录》)是列入进出口管制的目录,也称清单,是国家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基本依凭。根据《两用物项管理办法》,凡列入《两用物项管理目录》内的物项,国家实施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不在《两用物项管理目录》内的物项,不实施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发布)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规定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获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后,申请人在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内,不用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申请人申请条件实行严格审查。通用许可经营者获得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后,凭加盖企业公章的批复文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是针对部分无人机的一项临时出口管制的措施,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该公告规定对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公告规定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涉及16项海关商品编号),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文按照法律规范效力层级,勾画了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框架,并进行了总体概述。由于我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正在不断地完善中,所以,在学习、运用、实践中,既要全面掌握该法律规范体系框架,还要了解、掌握最新的出口管制动态,将理论与行政执法、司法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加直观、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掌握并解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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