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事件更新:“拆墙”草案是否符合民意?最高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来制定的”

昨天(2月21日)晚上,中央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但是风头都被这句话抢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不仅如此,文件还进一步提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就是说,你家小区的围墙很可能要被拆了。

文件一出,网上就炸了锅:没了墙物业怎么管?陌生人随意进出怎么办?楼和楼之间都成了公共道路,噪音怎么治?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昨日“围墙”话题,答记者问。

[程新文]: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涉及的不动产物权主要有九大类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这些权利可以说涉及到了日常生活、正常生产经营的许多方面,非常重要。

不动产登记的复合性导致由此引发的诉讼就应当根据诉讼标的而区分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买卖、赠与、抵押等基础法律关系);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针对的是登记行为本身,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南方都市报记者]:还是问一下刚才街区制的问题。刚才您在回应中也说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的时候需要一个过程。我想问,一般来说比如说法律有修正案或者草案的时候有前期的征求民意,党的政策或者国家政策所谓的开放街区制,中共中央出台的这个意见,前期有没有经过民意调查或者是民族的调研?这也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应不应该有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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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小区居民习以为常的围墙,将原本相对隔绝的“安全岛”置于嘈杂的都市生活中,确实有些让人不安,更不用说随之而来的安全、管理以及交通上的问题。“拆墙”政策背后,究竟隐含着怎样的逻辑?

不建封闭小区的诉求是什么?

根据《意见》,我国新建住房推广街区制,不再建设封闭小区,并逐步打开已建成住宅小区,其中一个主要诉求,就是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简单来说,拆除封闭小区围墙的最大目的就在于“治堵”和“防堵”。

质疑:拆墙真能解决拥堵

堵车早已不仅仅是大城市的烦恼,在不少二三线城市,单靠主次干路、一环二环来疏导交通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但在部分网友看来,拆墙治堵车的方案恐怕效果不大。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在一条微博中写道:“刚刚在伦敦的一个朋友说:像伦敦那种没有小区、恨不得每两栋楼之间都有红绿灯的道路简直是堵到令人发指啊。”

他认为,对于大多数城市来说,小区内部的道路除了中轴线道路外,其余都属于“低等级道路”,将这些道路直接与小区外的高等级道路相连,不但不能起到毛细血管分流作用,反而可能降低高等级道路的通行速度,增加交通事故。

安全和权益是避不开的梗

权益方面,搜狐公布民调结果后发出了这样的追问:国家有没有资格拆掉我们的围墙?

根据《物权法》,“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意见》是否与这些条款相悖?这个问题恐怕也需要一番争论。

此外,《物权法》也有明文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网民呼吁行政机关办公区做引导示范

除了合理质疑,一些网民的逆反情绪也不容忽视。因此,不少人认为,政策要落地,政府机关还应该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微博大V西安宋律师认为:“#开放封闭住宅小区#很有争议,反对声音很大。为什么不先从开放行政机关办公区域开始来做示范引导呢政府办公区域大门一般门禁森严很难进去,要介绍信、身份证、登记甚至还要内部人员引导才行。公务员们都这么怕,普通百姓担心安全反对也不奇怪了。”

此外,“老徐时评“发表微博提出开放封闭小区应该分几步走:“一是新建小区不能再封闭;二是机关单位要带头拆除自己的围墙,不能以各种借口拒绝;三是已建好小区如果要拆围墙必须由政府对业主进行一定的补偿;四是旧小区的监控系统要并入城市整体监控体系以确保小区的安全。规定实施后物业公司将会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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