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重要论断,对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作出明确阐释,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尊严和权威的维护,是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理政之道的经验总结,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

一、充分运用宪法治国理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制定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根本政治地位和各项基本权利,规划和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一般法律所不具备的重要功能:一是调整和规范人民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根本法律保障。二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保证公权力的有效行使,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三是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四是调整和规范公民和国家、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和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依宪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首先要贯彻落实宪法的各项原则和制度;树立法治思维,首先要树立宪法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实现依法执政,关键是坚持依宪执政。这是因为,执政党行使的执政权本质上是一种依宪行使的政治领导权和政治决策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行为是具有宪法意义的政治行为。依法执政所实施的、对重大方针政策和事项的决策和领导,需要宪法的制度依据和保障。坚持依宪执政,就是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现共产党执政的各项政策和目标。我们要深刻理解宪法是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活动最具权威性的根本依据,党的执政行为必须表现为依宪办事。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就是坚持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的主张的最高法制体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按照集中了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党的根本主张来治国、来执政。

二、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首先,制度基础不同。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建立于经济基础之上,其性质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取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性质。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名义,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保资产阶级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的统治地位。西方宪政尽管标榜“主权在民”,实际上却是金钱主导选举和决策,资本家及其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掌管政权,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为资产阶级服务。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党依据这样的宪法治国理政,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区分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分水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实现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各项政策和目标。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把党和法对立起来,诘问“党大还是法大”,提出人民民主就应该是人民自己做自己的主,不需要由谁来领导。其目的是企图从“宪政”、“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蛊惑人心,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引向邪路。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战略思维和政治定力,善于明辨是非,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三,权力主体不同。从表面上看,西方宪政民主依据“普遍平等”、“一人一票”原则进行的民主选举,体现了民主公平。但实际上,选举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种资本力量、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广大民众根本无法决定国家和社会生活重大事项,选票无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选民意愿。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管理国家事务。广泛的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大特色。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实行“三权分立”,其主要功能就是基于宪法规定,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权制衡方式来维护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维持资本主义统治。我国在权力结构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这是一种不同于横向平行模式的纵向权力结构模式,有利于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这一制度正确处理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最后,具体历史条件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一个国家或民族要根据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社会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民主形式。一个国家法治道路的选择,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追求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所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是基于中国国情,基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总结中华文明5000年的历史经验和新中国60多年来的法治经验,同时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而成功探索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证明,这种制度模式植根于中国土壤,适合中国民主法治发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相适应,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三、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西方宪政民主发展到现在,弊端丛生,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方面,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多党制和两院制,已将政党之间的政治角逐变成了党派间的利益博弈。在西方国家的宪政民主下,权力的相互制约已经异化为党派间的彼此扯皮和相互掣肘,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器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选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号称最民主的美国,总统大选中的“钱权联姻”已是公开的秘密。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就尖锐指出,资本主义民主只是在形式上保障每一个公民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他们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最后带来的结果,是一切人都拥有“在桥梁下睡觉”的平等的权利。鉴于西方宪政民主存在的先天价值缺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年来也在探索协商民主、对话民主等新的民主形式,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固有的矛盾和问题。

西方大肆宣扬三权分立、多党制、两院制是“普世价值”,强势输出宪政民主。对此,我们一定要清醒坚定,保持应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事实胜于雄辩。看看世界上一些西方直接或间接用武力扶植起来的所谓民主国家动荡不安、民不聊生的现状,看看那些盲目照搬西方宪政民主的国家服用西方药方后产生的水土不服、乱象丛生后遗症,再看看西方国家自身当下出现的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西方宪政民主非但不具有普适性,而且很可能还是携带各种致命病菌的病原体。反观中国,却是风景这边独好。现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人对中国的认知更趋全面、客观、积极、深入,开始认同我们的制度优势。

我们要深刻认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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