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名之旅的开启·法理学的过去十年与未来许多年(中)中国经济法制报

“精神分裂”的源头:国家和法的理论

(上接第9期)

但人毕竟不是鸵鸟,精神分裂也有可能治好,所以还须抖擞精神重新开始。那么,从哪里开始呢?就从精神分裂的病根开始吧。好在,法理学所患上的,只是“双重人格”这个最简单的“精神分裂”,所以找到病根并不是太困难。依照田夫的杰出研究,这一切起源于1952年之后,“法理学”改换为“国家和法的理论”这个苏联式的名称。这不仅仅是个名称上的转换,而是在内容和理念上全面学习,并且在历史因素和基本逻辑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导致了法理学的“精神分裂”。

请让我拿当时的代表性教科书——卡列娃等编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为例,稍作解剖。这本书由三篇组成:第一篇为国家和法的起源和本质,共计国家和法的起源、国家的本质、法的本质三章;第二篇为剥削者国家和法的历史类型,共计奴隶占有制国家和法、封建制国家和法、资产阶级国家和法三章;第三篇为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共计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和本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发展阶段和基本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机构,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和法律秩序,社会主义社会的法、道德和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关系,苏维埃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国家、法和共产主义十三章。

面对这样的基本结构,研究者关心的对象,往往集中在国家和法律的关系上。但真正的重点,在于对待“一般法权”与“一般的理论概念”的不同态度上,即不承认“一般法权”,但承认“一般的理论概念”。

通俗一点说,所谓不存在一般法权,指的是只存在社会主义法权,而并不存在剥削者法权,因此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超历史的一般法权。用今天的话来说,这等于说社会主义法权与剥削者法权之间存在性质上的差别,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所以无法被化约或还原为同一事物(法权)的两个不同形态。

或许,另一种表达方式,更容易帮助理解:社会主义法权与剥削者法权是相互否认的事物,肯定社会主义法权,就要彻底否定剥削者法权;反之亦然。因此,就可以理解刚才这本书的前两篇,它们分别用以阐述一般法权的不存在(第一篇:国家和法的起源和本质),以及对剥削者法权的彻底否定(第二篇:剥削者国家和法的历史类型)。简单说,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性质,即通过区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二元对立,揭示其中隐含的压迫关系,从而证明资本主义彻底的虚伪性;连带着,回到法权这件事情上,那么也就成为对资产阶级或剥削者法权的彻底批判。

值得提醒的是,批判理论这个性质极为重要,它是后来出现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社科法学)的重要理论渊源,尽管术语、理论和概念工具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基本的立场没有改变:对国家和法的理论而言,看似存在一般法权,但只有社会主义法权才是“真正的法权”;对法律与社会科学,只有局部的或中国的经验,才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所以必须在具体的语境中理解法律与法律实践。

所谓承认一般的理论概念,主要用来针对社会主义法权。要想理解这个主张,必须注意“国家与法权理论”与“其他法权学科”的划分,前者研究的是整个的国家与法权,而后者研究的是法权的个别部门。用今天的话来说,其他法权学科基本上等同于各个部门法学。这样一来,承认一般的理论概念,其实就等于承认作为整体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对于其他法权学科有指导意义,因为前者所研究的问题,正是对后者来说具有共同性的问题。因此,如果没有这些一般的理论概念,就不可能研究法权的任何一个部门,它们对一切其他法权学科来说,既是共同的、也是必要的。

也正因为如此,看起来关联有限的三篇内容,其实构成了一个逻辑一致、内在融贯的整体:由于不存在一般法权(第一篇),因此剥削者法权只是“你们的法权”,而不是真正的法权(第二篇),真正的法权只能是社会主义法权;并且社会主义法权是作为“其他法权学科”之共同部分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它们指导着各个具体的法权部门,也就是今天所谓的部门法,所以存在诸多法权的一般理论概念(第三篇)。

上述这个相当自洽且完整的结构,就被195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自编的《国家和法权理论讲义》基本继承下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学基础理论》的出版,法理学(至少是教科书)的格局才有所改变。不过,其中烙印最深的,就是“国家与法权理论”对“其他法权学科”的指导,或者今天所说的法理学对部门法的指导,几乎完整地被保留下来;并且,这种指导已经成为法理学者的某种“妄念”,也是部门法学者很难认同的妄念。(下转第四版)

THE END
1.民法典的新篇章解读两种法律体系的差异二、制度框架与立法精神 在中国,民法典是近现代以来最为全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它以宪法为根本所依据,旨在完善和调整现行的相关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对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以及欧洲统一的事务管辖法院(UCC),探讨它们之间存在哪些区别。 https://www.yebtzbalg.cn/xue-shu-huo-dong/376015.html
2.法则纷呈剖析法律法规的奥秘一、法则之源:法律法规的定义与分类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事 法以及国际私法等几个主要类别。 二、宪政之基:宪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宪法是国家https://www.zhanseog.com/ke-yan-jin-zhan/439609.html
3.法律法规体系概览从源流到现实应用的全方位探究七、新媒体时代下的公共参与机制建立探讨 互联网技术让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声音参与渠道。如何有效利用这股力量,让更多公众参与到政策讨论中去,是未来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这将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并使决策更加接近民意需求,从而形成更加稳健可靠的地方法律制度体系。https://www.erdqcvtxm.cn/jun-lei-wen-xian/407962.html
4.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努力为形成对外开放战略新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http://www.cnlawweb.net/law/egulation/2024120846338.html
5.法制近代化范文7篇(全文)信托制度本来自起源于罗马, 移植于英国, 繁荣于美国, 而后传播到日本, 通过美国、日本间接的影响近代中国, 民国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法律制度移植的高潮, 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 信托制度也传入我国。本文重点从近代法制史的角度, 探析中国化信托法制的历史, 透视旧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nylf182.html
6.中西政治制度对比(通用6篇)大概包括这四个方面,即将人归属于动物、作为目的的和手段的民主、法制、为法律所包容或保证的道德;而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特点的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思想文化基础是根源于中国儒家学说的鼻祖孔子和孟子的理论,并在历代儒家弟子的理论中得到继承和发展,这种思潮也集中体现在有关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vfb1n.html
7.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前者揭示了一种东方文化社会引进西方法律制度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可称之为规律性的现象;而后者又给今天的民法学提供了一种具有方向性意义的启示。因此恐怕可以说,今后对日本法学的研究将不再限于“窗口”,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从西方法学亚洲化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等方面进行考察和探讨。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599.html
8.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创造性的理论分析摘要: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作为有别于西方政党制度的伟大政治创造,其基本架构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将政党制度、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有效结合起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的执政党和参政党都具有鲜明的特殊性。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创造性在于:以亲密合作避免无谓内耗,在政党间建立起和谐的政党关系,创造了http://www.ahmj.org.cn/show.asp?Id=7559
9.浅析行政主体(二)中国行政主体理论与西方主要国家的比较分析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从法国、日本等国移植而来,但却与它们的行政主体理论大相径庭。准确地说,我们仅引进了行政主体概念,对其内容却作了实质性改造。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包括国家、地方团体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2/id/228045.shtml
10.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同西方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同资本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最大区别。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绝不搞西方所谓“两党制”“多党制”,不搞多党竞争制、政党轮流执政、轮流坐庄,决不允许出现代表不同利益的政治集团之间争权夺利,坚决防止http://www.legaldaily.com.cn/xjpfzsx/content/content_8839720.html
11.清末新政清末新军建设是中国军事史的重要环节,尽管它最后的发展方向并未与这场军事变革的发动者——清政府所预期的一致,但是新军建设开创了中国近代军事进程的多项先河,是中国军事近代化的重要进步。新军建设与洋务运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洋务运动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思想上根本没有承认西方军事思想和制度的领先,幻想单纯https://www.meipian.cn/1y7om59n
12.中国特色政府监管理论体系:需求分析构建导向与整体框架根据我们前期研究发现,在中国不少政府监管领域,至今还较为普遍存在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缺乏监管依据;政府监管机构权力配置不合理,多头监管比较普遍;政府监管以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为主,影响政府监管的精准性与有效性;政府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存在偏离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隐患;尚未建立科学的政府监管绩效评价体系https://net.blogchina.com/blog/article/553810055
13.我国庭审方式的历史回顾一方面是通过翻译西方的法学著作和法典,另一方面清政府也派遣考察团到西方国家实地考察审判方式,从感性上了解西方法律制度。由于鸦片战争之后,英美等列强以中国用刑太酷为由先后取得治外法权,中国主权受到严重损害。中国政府希望改革法制,建立与西方接轨的审判方式,以此来收回丧失的治外法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晚清政府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