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合理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新形势,深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强化普法和执法,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创造力、推动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非遗法》;框架;宗旨;原则;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入新时代。在文化自信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工作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一是强调各级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责任,“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①,“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②;二是强调发挥文化遗产的价值功能作用,“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③;三是强调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要“把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④,要推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深入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的国内专门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它的出台,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文化立法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发挥了重大作用。面对新的形势,要在深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普法和执法,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创造力、推动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一、基本框架
二、定义与范畴
三、法律性质
四、立法宗旨
五、立法原则
《非遗法》确立了几项重要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立法和释法的原则,也是法律实施和工作实践中应当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
(一)坚持区分精华与糟粕的原则
(二)坚持中华文化一体多元性、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原则
(三)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
此外,法律所确立的其他重要原则还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原则,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歪曲贬损的原则等。
六、法律制度
《非遗法》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确立了四项基本制度。
(一)调查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的基础,直接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是否列入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弘扬等工作。只有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此,法律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程序、要求等作出规定。调查既包括政府部门组织的普查,也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的其他方式的调查。
二是规定调查时应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有关档案和数据信息应当公开。建立档案是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是指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建立完整的档案。为了使调查的记录能够完整、系统地保存,应当建立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面貌的档案。这既是调查工作的延续,也是其他保护工作的基础。调查结束后,文化主管部门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将调查成果物质形态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基本建立了数据库,充分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向全社会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是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调查的,应报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两个以上省市区域的,应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向批准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的调查应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境外组织、个人到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逐渐增多。这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吸引力,也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从法律制度上对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为进行规范,法律对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遵循的程序作了上述规定。上述规定主要从程序上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调查活动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必要的管理措施,并没有禁止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不影响正常的旅游观光活动,也不会限制正常的国际文化交流。
四是明确规定调查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即进行非遗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对调查中或其他途径发现濒危消失的非遗项目,规定文化部门应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采取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对需要传承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二)名录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是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基本制度。建立名录制度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内容繁杂,保护必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重点保护那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可以使我国有限的行政、财力资源得到科学利用,有利于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传承、传播,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同时,建立名录制度也是与国际公约的履行相一致。
法律规定的调查制度有几个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府层级,列入国家级和地方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条件。即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2.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3.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4.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三是规定了国家级和地方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区域性整体保护和专项保护规划、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内容。法律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名录制度实施以来成效显著,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制度,至2014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项目名录共计1372个,地方各级政府也公布了数目众多的地方级项目名录。
(三)传承传播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高度重视,鼓励、支持和保障非遗传播活动的开展已成为政府、社会乃至教育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措施,如设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出版大量研究成果;充分利用传统节日、文化遗产日,组织展示、展演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机构、艺术表演团体、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的积极性,不断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展示方式。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迅猛发展,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非遗传播出现了个性化、社会化和广泛化的蓬勃局面。同时,通过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教育途径既包括纳入国民教育规划的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职业教育、业余教育和其他公共教育。例如,近年开展的“非遗进校园”活动取得了广泛社会影响。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通过青少年广泛传播、后继有人。
(四)文化生态区保护制度
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必须承担的处罚,是一部法律强制性的体现。《非遗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任、民事处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责任。法律规定了六项内容:一是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二是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是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是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是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作者简介: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原主任,中南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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