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
(1)狭义: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1.2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1)法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成员的个人意志,亦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上升为“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以及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具体内容参照下表:
1.3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3.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法律对一定社会成员或组织确认为法律关系主体是通过对其能力的确认来完成的。这种能力表现为三个方面: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即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1)权利能力
①法人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②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行为能力
①法人的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与认定
③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是一致的)。
(3)责任能力(下面主要介绍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①从年龄上看,刑事责任能力的承担
②从精神状态上看,刑事责任能力的承担
a.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b.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3.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范围)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范围、形式和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也在不断的扩大和增多。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等几类。具体内容参照下表: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1.4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分析君一般来说,法律事件是客观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法律行为是主动实施的,受主观意志的支配。
提个醒
(1)并非人的所有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如谈恋爱。
(2)考试时,一定要看清题干问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还是法律行为。如果题干问的是法律事实,一般是全选(因为法律事实既包括法律事件,也包括法律行为)。
(3)无论是法律事件还是法律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1.5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形式的种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
(1)法的形式的效力层级(由高到低):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记忆狂关于法规与规章的命名,通常遵循以下规律:
(1)行政法规VS地方性法规。
(二)法的适用冲突的解决
(三)法的分类
1.1.6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1.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2.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概述
在我国,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分析君为了便于学员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做“老百姓”看待,把“行政机关”当做“当官的”看待。其意思就是“老百姓对当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即“民告官”的活动。
提个醒平等民事主体与不平等民事主体的区分在于在纠纷案件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有隶属关系。
1.2.2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2.仲裁的特征
从仲裁的定义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可以申请仲裁
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能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既不得申请仲裁也不适用《仲裁法》):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
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可以申请仲裁但不适用本章介绍的《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1)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单方自愿无效。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独立于任何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无效。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纠纷发生前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个醒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注意:不是直接无效,而是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效力
翻译官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分三种情况解决:
(1)双方都找仲裁庭,那就由仲裁庭裁决;
(2)双方都找人民法院,那就由人民法院裁定;
(3)双方找不同的“机构”,一方找仲裁庭,另一方找人民法院,那就由比较“牛”一点儿的人民法院裁定。
提个醒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而非首次开庭时,注意考题陷阱。
5.仲裁协议的“排他性”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6.越过仲裁协议的起诉
(1)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五)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六)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自愿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3.回避制度
仲裁实行回避制度,仲裁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开庭不公开进行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进行,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仲裁的和解
①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注意:不是“应当”)自行和解。
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有后悔药)。
(2)仲裁的调解
①可以调解VS应当调解
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b.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②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③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调解书“签收”生效)。
⑤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即调解书“生效前”可以反悔)。
6.仲裁裁决的作出(顺序:多数→首席)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服从多数)。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仲裁裁决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不是“提起诉讼”)。
1.2.3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四类:
涨知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
(二)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下面主要介绍民事诉讼的四个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即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2.回避制度
(1)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④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2)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
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一般情况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特殊情况
①依法不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进行。
②依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若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个诉讼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三)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大多数民事案件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也叫普通管辖。
①“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民事诉讼案件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就原告”原则
下列情形的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人民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0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见下表: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1)可协议管辖的纠纷类型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2)可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就会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若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再强制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民事诉讼调解、判决与执行
1.民事诉讼的调解
2.民事诉讼的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3.民事诉讼的执行
1.2.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一)适用范围
1.可以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分析君:
提个醒:
(1)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考查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考生需重点记忆。
(2)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涨知识:
行政处分VS行政处罚
(二)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申请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
2.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有:海关、金融和外汇管理等。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行政复议决定
1.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1)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行政复议决定
5.生效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2.5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1)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行政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起诉流程
2.起诉期限
(1)必经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诉讼的受理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3)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行政诉讼的审理
2.行政诉讼的判决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神总结:
常见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
1.3.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种类
提个醒:
(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涨知识:
政治权利的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分析君:
(1)法律责任三种形式中,民事责任惩罚力度较小,往往有补偿和赔偿性;
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行政处分是对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处罚;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处罚,其惩罚力度最大,其中主刑均与限制人身自由有关。
(2)罚金VS罚款
罚金:刑罚附加刑之一,属于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单位。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它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
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罚金适用于违反刑法的犯罪分子。
2.一人犯数罪的执行
(1)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融会贯通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以及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