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辉: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缺陷及其补救法学202302周延规制反垄断法

内容提要:我国《反垄断法》新设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克服了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困境,但仍存在适用范围窄、行为要件不明确、与其他条款协调适用规则不完备等问题。对此,应当遵循统一性、周延性和区分性原则,重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体系,以涵盖非行业协会型经营者团体和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明确组织帮助的作用对象为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主观上具有故意,表现方式为组建、策划、指挥、发起、召集等,以及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上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或危险且行为与结果具有促进因果关系的行为要件。同时基于高效便捷、有效追责的价值目标,建立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等协调适用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垄断协议;轴辐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共同行为

目次一、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引入及特色二、范畴厘定: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适用主体三、行为界定:组织帮助行为的认定要件四、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衔接适用五、结语

我国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第二章垄断协议中设置6个条款,从垄断协议定义、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组织帮助行为、豁免制度、行业协会组织行为等方面对垄断协议进行了规定。同时,第五章第56条从垄断协议的达成者责任、组织帮助者责任、行业协会责任及宽大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责任体系。在上述条款中,第19条经营者组织帮助行为条款和第56条第2款组织帮助行为法律责任条款,是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旨在解决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二分法无法对未参与垄断协议缔结但推动垄断协议达成的组织帮助者进行规制的制度困境。

基于此,本文对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展开研究,试图明晰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体系及各类条款的范畴,细化组织帮助行为的认定标准,探明组织帮助行为条款如何与横向协议条款、纵向协议条款、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协调适用等问题,以期促进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共同行为规制条款的周延合理和协调统一,实现垄断协议案件的有效预防和制裁。

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引入及特色

(一)引入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背景

垄断协议是一种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通谋行为。在该类行为中,如果有了组织帮助行为的介入,那么会使垄断协议的组织性更强,对市场的危害更大。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为了解决我国垄断协议二分法的适用困境,引入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

1.垄断协议二分法在执法实践中的失灵

在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前,我国将垄断协议的类型划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前者适用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后者适用于具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这种二分法使垄断协议的类型更为明确,有利于判定协议的性质、类型及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但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垄断协议的行为并不全是“非横即纵”的分类,二分法的条款体系在垄断协议执法实践中产生了明显的适用困境。

2.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

3.基于轴辐协议条款的实施经验

2022年在《反垄断法》的修订过程中,针对轴辐协议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仅是对纵横混合型协议的一种形象表述,若单纯引入轴辐协议类型,会导致垄断协议条款框架不周延等问题,立法未再采用轴辐协议的条款方式,而是采取了组织帮助者的视角进行了立法。

(二)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特色

范畴厘定: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适用主体

(一)现行法律适用的主体范畴及存在问题

2022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设置6条,其中有4条是有关垄断协议适用范围的规定,即第17条横向垄断协议条款适用于参与垄断协议缔结的竞争者;第18条纵向垄断协议条款适用于参与协议缔结的交易者;第19条经营者组织帮助行为条款适用于未参与垄断协议缔结,但提供组织帮助的经营者;第21条行业协会组织行为条款则适用于行业协会的组织行为。从上述规定看,现行垄断协议条款分两个类型进行了规定:第17、18条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基本类型,适用于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第19、21条适用于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帮助者。从主体角度来看,现行规定似乎周延地涵盖了各类情形(缔结者和组织者、帮助者)、各类主体(竞争者、交易者、经营者和行业协会)。但是,在组织帮助行为条款部分,如果结合我国社会团体和行政垄断的现行法律规定就会发现,修订后的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体系并不周延(参见表1)。

表1我国垄断协议条款的类别及法律适用情况

(二)体系重塑与各条款范畴厘定的原则

为了使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的垄断协议行为均可纳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垄断协议的类型化条款应当各司其职,共同构筑协调统一、周延有别的规则体系。由此,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厘定应当遵循体系化思维,按照统一性、周延性、区分性原则确定科学的范畴和体系。

1.统一性原则,即要求垄断协议类型化条款的根本属性和定位应当具有统一性。垄断协议的一般概念与类型序列共同构成调整垄断协议行为的两大规范基础。一般概念确定适用于整体制度的抽象基本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第16条即属于垄断协议的一般概念条款。垄断协议的类型化条款则搭建更为具体的行为模型。在我国,垄断协议的类型化条款由第17条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第18条纵向垄断协议条款、第19条经营者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第21条行业协会组织行为条款构成。垄断协议条款的统一性原则要求垄断协议的类型化条款就一般概念所确定的基本问题应当具有统一性,以垄断协议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和立场为主干,各类型条款以统一的主干为纽带,共同构筑一体化的垄断协议条款体系。也就是说,类型化条款的根本属性应当具有统一性,即垄断协议的类型化条款在本质上均应当是调整与合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行为,而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非法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2.周延性原则,即要求垄断协议类型化条款的总和应当涵盖垄断协议制度的全部范畴。《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一般概念,在内涵上揭示了垄断协议的行为本质,在外延上明确了垄断协议制度的范畴,该范畴进一步具体为类型化条款。只有不同垄断协议条款的范畴总和等于垄断协议制度的范畴,才能确保市场经济中各类主体涉嫌垄断协议的各类违法行为均可纳入《反垄断法》进行制裁。若以数学工具S来表达垄断协议制度的范畴,则该范畴可以表述为下述有限集合:有且仅有数个可确定的条款ABCD作为元素,上述元素周延地涵盖垄断协议这一集合。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我国垄断协议的上述4个条款并不能涵盖垄断协议的全部范畴。在现行垄断协议类型化条款下,非行业协会型社会团队、行政机关等的组织帮助行为仍不被纳入反垄断法予以调整。鉴于此,在兼顾垄断协议条款体系整体周延性下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厘定组织帮助行为条款自身的合理范畴。

综上,垄断协议条款在一般概念的属性及立场的指引下,外部整合达到共同周延,内部区分达到独立协调,而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范畴厘定应当立足于上述体系,遵循上述原则。

(三)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体系的重塑

1.“经营者团体”组织帮助行为的解决路径

在现行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框架下,若实施组织行为的社会团体是行业协会,可依据《反垄断法》第21条和第56条第4款有关行业协会组织行为条款进行认定和追责。但是,若组织帮助者不是行业协会型的团体组织,因现行法律没有设置相应条款,故无法对该类组织帮助主体进行认定和追责。实践中,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团体组织并不限于“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某些行业的经营者自发成立的自治性团体,其进行自律性管理,但未登记注册、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它们也会为谋求行业成员的共同非法利益,组织成员经营者实施联合限制竞争的同谋行为。除此之外,一些合法登记注册的团体组织,如商会,也会组织商会成员实施垄断协议。对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团体组织,《反垄断法》均无法纳入调整。

比较上述两种修订方案,第二种方案根据实施主体标准,将组织帮助行为首先划分为经营者的组织帮助行为和经营者团体的组织帮助行为,其次在经营者团体内部划分为行业自治性团体(法人型的行业协会、非法人型的民间协会)的组织帮助行为和非行业自治性团体的组织帮助行为。这种修订方案在逻辑上更为科学和合理。基于此,我们可在反垄断法中将团体组织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由“行业协会”调整为“经营者团体”,并明确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自治团体和非行业自治团体。行业自治团体包括法人型的行业协会和非法人型的行业自治团体,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组织帮助行为条款框架体系不周延的问题。

2.行政机关等组织帮助行为的解决路径

表2行业协会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体系

行为界定:组织帮助行为的认定要件

(一)组织帮助行为的行为要件

1.组织帮助行为的作用对象:垄断协议的达成或实施

《反垄断法》第19条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将组织帮助行为的作用对象表述为垄断协议“达成”,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第3款在界定实质性帮助时,又将其作用对象表述为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条款间出现了具体表述上的不一致,而且规定亦不周延。

2.组织行为的认定

组织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组建、发起、策划、召集等对垄断协议达成起到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行为人之所以有能力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往往缘于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存在支配关系。在竞争法领域该种支配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种为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即交易上的支配关系。例如,组织者借由与下游销售商或上游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关系,对被组织者产生一定的支配性,被组织者对组织者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进而组织者组织自己的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种为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或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交易相对人之间存在领导或管理关系,即管理上的支配关系。例如,前述“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中,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借由对该地区商业银行的管理关系,组织该地区商业银行的交易相对方——密码器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分割等垄断协议行为。

对于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未作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1)经营者虽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方,但在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2)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故意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达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后者细化了组织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一定的进步性,未来还可尝试从以下方面进一步细化垄断协议组织行为的表现方式。

一是组建行为,即把分散的个人联系起来,按照一定的形式建立起稳定的“组织结构”,实施共谋行为。典型的轴辐协议即属于此种情形,轴心经营者通过与每个辐条经营者签订纵向垄断协议(如独家代理协议)或一般纵向协议,将下游或上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系起来,形成稳定的“轴辐”共同体组织,达到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列举的第二种情形即属于该种类型。

二是策划、指挥行为。策划是指制定垄断协议方案、实施方法等行为。其中,《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即属于该种类型。指挥行为,即要求其他经营者按照通谋方案予以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在策划行为中,行为人须对垄断协议的主要要素予以确定。在“美国苹果电子书iBook案”中,苹果公司通过最惠国条款,并通过为在自己iBook平台进行交易的相对方设置电子书“代理销售”的新模式,组织图书出版商之间达成合谋。

三是发起、召集行为。即行为人提出垄断协议的动议并召集其他经营者商定垄断协议的行为。该种行为与策划行为不同,指挥、策划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确定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通谋内容、实施方法等主要内容,而发起、召集行为中,行为人仅是将经营者组织起来,并不确定垄断协议的具体内容,该内容仍由参与垄断协议缔结的经营者共同商定。

3.实质性帮助行为的认定

其一,在帮助行为的程度定性方面,明确“实质性”的内涵。“实质性”是指当事人的帮助行为与侵权行为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在垄断协议案件中,即要求帮助行为与垄断协议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具有直接关联,而不是间接关联。帮助行为只有直接支持了垄断协议行为,如推进了垄断协议达成的进程、扩大了垄断协议的危害后果时才属于“实质性帮助”。反之,如果与垄断协议的达成仅是间接关联,作用较小的,那么不应认定为实质性帮助。

其二,在帮助行为的内容方面,明确包含物理方面的帮助与心理方面的帮助两种情形。其中,物理方面的帮助,主要是指提供物质、人力方面的支持,如为垄断协议达成提供场所、技术、资金以及进行通谋的算法工具、信息等物质上的支持,或者为垄断协议达成者提供技术人员方面的支持。心理方面的帮助,主要是指在主观上对他人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劝导。对此,可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有关实质性帮助的规定中增加帮助内容的明确规定。

其三,在帮助行为的方式方面,明确帮助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帮助行为体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即帮助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提供技术、资金、场所等支持。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帮助者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而怠于履行作为义务,且存在帮助垄断协议达成的故意,则该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也构成帮助行为。

(二)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1.主观故意的范畴

反垄断法规制组织帮助行为,旨在惩戒违法行为人组织帮助他人实施垄断行为的主观恶性,故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的认定,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但是,对于组织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故意范畴是否相同,两者是否均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尚需进一步探明。

其一,组织行为的主观故意,应以直接故意为限更为适宜。因为,组织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指挥、策划他人实施垄断协议是一种基于积极目的而实施的行为。由此,垄断协议的组织行为应以故意为限,且只能限于直接故意。因为在组织行为中,行为人对垄断协议的达成或者实施,是持积极追求的目的态度,而非持听之任之垄断协议发生的心理态度,所以组织他人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主观要件,应当限定为直接故意。

2.主观故意的认定

在我国法律中主观故意表述为“知道”或“应知”,在域外一些国家,侵权法将其界定为“明知”(know)、“有理由知道”(havereasontoknow)和“应知”(shouldknow),其中,“明知”和“有理由知道”属于我国规定的知道范畴。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对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知道”包含明知和有理由知道两个方面。其中,“明知”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在组织或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其在证明行为人知悉方面的作用最大,但是需要执法机关或民事诉讼请求权人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证明,所以难度最大。“有理由知道”属于推定的知道,即根据一定的事实,推定具有平均智力水平的一般理性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组织或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与“明知”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判断标准相比,“有理由知道”是从行为人的认知角度考虑,属于一种客观的判断标准,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执法机关及受损害方的证明责任。

(三)结果要件:组织帮助行为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或危险出现,且与之具有因果关系

在组织帮助行为结果要件的认定中,需重点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组织帮助行为引发的结果是什么?二是组织帮助行为与其结果之间存在怎样的因果关系?

1.组织帮助行为的结果是什么

综上,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的结果界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结果或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危险”更为准确。依据该要件规则,如果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那么组织帮助行为与达成的垄断协议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险”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如果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那么组织帮助行为与垄断协议实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出现的排除、限制竞争结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如此,在逻辑上既符合帮助行为引发的结果要件,在执法中也不会导致反垄断法适用过窄的困境,在法益维护上更符合反垄断法的功能目标。

2.组织帮助行为与垄断协议达成的是何种因果关系

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衔接适用

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涉及组织帮助和垄断协议达成双层关系。在该类垄断协议案件中,法律条款的适用情况较为复杂,还需做好与其他条款的衔接适用工作。

(一)横向垄断协议达成情形下的组织帮助行为的认定

一是组织帮助他人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且组织帮助者与被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参与者之间存在纵向垄断协议,如组织帮助者是被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参与者的上游供货商或下游销售商。该种情形正是我们常说的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故意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达成纵向与横向垄断协议交织的典型“轴辐协议”。对于该种情形,参与被组织帮助垄断协议达成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横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规制。对组织帮助者,则有两种规制路径:第一是依据《反垄断法》第18条纵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规制;第二是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组织帮助行为条款进行规制。如果依据第18条进行规制,那么需要根据“组织帮助者”与每一个交易相对方签订的协议,就每一个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加以判断,认定“组织帮助者”存在数个违法行为。相反,如果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进行规制,那么可以将“组织帮助行为”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并加以规制。由是可见,第一种路径较为烦琐且无法实现一体化规制,采取第二种路径更为高效、便捷与妥当。

二是组织帮助他人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者与被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参与者之间不存在纵向垄断协议关系,但存在纵向交易关系。在该种情形下,由于组织帮助者与垄断协议缔结者之间不存在纵向垄断协议,所以无法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纵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规制,只能依据第19条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进行规制。参与被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则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横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规制。

三是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者与被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参与者之间处于不同的交易阶段,但不具有纵向交易关系。轴辐协议中辐条与轴心之间的联结方式有多种,依托纵向协议形式只是最典型、最经典的一种,非纵向协议等其他联结方式也同样可以帮助横向经营者达成共谋。在该种情形下,对被组织帮助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横向垄断协议条款规制,而对于组织帮助者,与前述一情形一样,需要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进行规制。

四是组织帮助他人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且组织帮助者是与被组织帮助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位于同一交易阶段的竞争者。对于该种情形,从理论上,既可以将组织帮助者视为横向合谋的参与者,与其他参与经营者一起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横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规制,也可以单独对组织帮助者适用《反垄断法》第19条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进行规制,由反垄断执法机关选择其一。

(二)纵向垄断协议达成情形下的组织帮助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组织帮助他人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是一种典型的组织帮助行为,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例如,商会组织所在地区具有较大经济力的企业仅向或优先向本省上游的原料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从而导致上游原料市场被排除、限制竞争。2022年《反垄断法》的修订没有像两个指南那样,将被帮助行为限定为横向垄断协议,而是宽泛性规定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为规制组织帮助达成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留存了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在未来的反垄断执法中,对于该种情形,如果组织帮助者参与纵向垄断协议实施的,那么组织帮助者和垄断协议缔结者均可依《反垄断法》第18条进行规制;如果组织帮助者没有参与垄断协议实施,那么组织帮助者依该法第19条进行规制、垄断协议缔结者依该法第18条进行规制即可。

(三)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情形下组织帮助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中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适用,以被组织帮助的共同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为前提条件。但是,市场中的共同行为依托于掌握的证据,其既有可能构成垄断协议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由此,被组织帮助的共同行为可能存在垄断协议条款和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竞合或只能择一适用的情况。在该种情形下,组织帮助行为的规制较为复杂。下文从帮助行为和组织行为两个角度展开分析讨论。

1.帮助行为的认定

在帮助行为支持下达成的共同行为,在被帮助的共同行为的认定上可能存在“垄断协议条款”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竞合选择适用或者只能择一适用的问题。对于该种情形,我们需分情况加以判断。

首先,如果被帮助情况下共同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有证据证明实施共同行为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那么该种情形下被帮助的共同行为的认定存在“垄断协议条款”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竞合适用的问题。如果被帮助的共同行为被认定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那么帮助行为将无法依据《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中的第19、21条“组织帮助行为条款”进行追责;如果被帮助的共同行为被认定为垄断协议行为,那么帮助行为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19、21条进行追责。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反垄断执法机关选择适用垄断协议条款对共同行为人进行规制更为适宜,这样共同行为实施者和组织帮助者均可纳入反垄断法进行追责。

其次,如果被帮助情况下共同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无证据证明实施共同行为的经营者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那么该种情形下被帮助的共同行为只能够依据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进行规制。同时,帮助行为不能根据《反垄断法》第19、21条进行规制。

再次,如果被帮助情况下共同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有证据证明实施共同行为的经营者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那么该种情形下被帮助的共同行为仅可依据垄断协议条款进行规制。同时,帮助行为将根据《反垄断法》第19、21条进行规制。该种情形下共同行为实施者和帮助者均可以被追责。

最后,如果被帮助情况下共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无证据证明实施共同行为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那么该种情形下被帮助的共同行为既无法依据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进行规制,也无法依据垄断协议条款进行规制,帮助行为也无法根据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与帮助行为不同,组织其他经营者实施共同行为,引发“垄断协议条款”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竞合适用的难题一般很少。这是因为行为人在组织多个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下,可依据组织者与每个垄断协议缔结者进行的联络,推定垄断协议缔结者之间通过组织者进行了间接的意思联络,从而根据协同行为认定被组织的垄断协议成立。也就是说,经营者在组织者组织下进行的共同行为,可通过间接意思联络的推定认定成立垄断协议行为。在该种情形下,原本举证困难的合意因为组织行为催生的间接意思联络而变得便捷可行。所以,在组织其他经营者实施共同行为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关最优的方式是通过垄断协议条款将被组织的共同行为认定为违法,无须再考虑适用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并且,选择垄断协议条款规制的方式,使得共同行为和组织行为均可以得到有效规制。相反,如果选择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对共同行为进行规制,那么共同行为可以有效追责,但组织行为将无法获得法律制裁。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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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3年第2期目录

1.司法政治研究范式的检视与重塑

——以司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分析为视点

张昌辉

2.类案裁判要点的运用方法及其完善

孙跃

3.比例原则在宪法平等权分析中的运用

王锴

4.生命科技风险的宪法回应

石晶

5.《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时代药品犯罪圈的重置

喻海松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法技术研究

杜小丽

7.实际股东的学理解释及主要类型

葛伟军

8.《民法典》体系下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实质理据

李宇

9.一身专属性理论视角下的数字遗产继承

张挺

10.合规改革背景下企业犯罪行刑平行执法程序构建

陶朗逍

11.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缺陷及其补救

王玉辉

12.“国企条款”的历史演绎与法理逻辑

刘雪红

13.论核废水排入海洋的环境损害赔偿

王慧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THE END
1.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资讯信息中心《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规定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联营及其他垄断协议等情形,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明确http://www.a-zlf.com.cn/shownews.asp?id=2620&smallclass=%E6%B3%95%E5%BE%8B%E6%9C%9F%E5%88%8A
2.并购审查中的反垄断承诺和调查由前述行为性条件和结构性条件相结合。 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不同限制性条件的适用情形进行限定,方案的确定主要由企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并经其评估审查。 3、并购审查反垄断承诺制度图解 点击可查看大图 二、附件限制性条件案例全景分析 据统计,自我国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先后共有62起经营者集中被附加限制https://www.zhonglun.com/research/articles/53870.html
3.经济法复习题170. 产品质量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生产者主观有过错,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71. 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当事人之间协商,提起诉讼,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调解)。 https://m.douban.com/note/56464919
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习题及答案6篇(全文)44.试述幼稚产业保护政策的适用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 45.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ygu4c3uh.html
5.“一致行动人”知识点总结分析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https://www.360doc.cn/article/33365576_559431963.html
6.讲义·《经济法》11.2垄断协议规制制度(3)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 (4)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的因素。 2、调查的终止与重启(2020年新增)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协议的基本情况、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依据和理由等内容。反https://www.jianshu.com/p/d9df3f343556
7.禁止饮酒制度(精选6篇)(4) 个案豁免的授予不是绝对的, 在很多方面有附加条件。美国的反垄断法从反垄断除外的立法形式上看,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 美国反垄断法本身并没有规定适用除外的问题, 而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自身违法规则与合理分析规则这两种方法, 因为美国这种方法成为垄断协议的典型范例, 即使存在垄断协议除外制度的国家也不拒绝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oyft603.html
8.中国电建中文网站——信息公开一、招标条件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开竞标方式为乌尔禾区240MW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固定支架进行集中采购。采购材料计划使用业主工程款用于本次竞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竞标范围主要包括:固定式光伏组件支架,除支架本体部件外还包括所有连接螺栓、螺母、垫片等。支架立柱、主https://www.powerchina.cn/art/2023/5/29/art_7665_1739141.html
9.我国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情形,不包括下列哪一项?女性,52岁。上腹部不适3年,加重半年,伴黑便一周入院。明确诊断后行胃癌根治术,留置胃管和腹腔引流管。现术后第3日,病人一直卧床,病人自述“没有力气下床”,肛门尚未排气,腹胀明显,尚未进食,给予静脉输液等治疗。https://www.shuashuati.com/ti/81168f064c084271af29e93c7a5ca6a5.html?fm=bdbdsd7dfa3d8be59801f55b6db310a1668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