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二、商法与民法之区别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
7、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问、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对主要交易条件要求的严格限制,要约人没有必要在要约中详细地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第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三、商法的功能商法的功能、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当代中国,商法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法凸显出一种商法精神,有利于促进商人社会的形成,有利于观念层面上的商法精神的形成。、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
10、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3、夕卜观主义:外观主义就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4、禁止欺诈和不正当行为主义:是指交易行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当坦诚相见,不容许有欺诈或不正当行为,凡因欺诈或胁迫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均得以撤销五、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主体的概述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和认定标准第一、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
14、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11德国商法,还是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商法,均重视商行为在商法中的地位,商行为的界定标准已经不在固守单一,而是走向了兼容,即从行为本身的内容、行为人的身份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商行为的成立与否。可见,结合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优点的折中主义原则的出现无疑是现代商事活动和商事立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商法对商行为的概念界定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包括商主体从事的营业活动,也包括非商主体从事的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二、商行为的特征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商行为
19、的功能性对于私法关系,究竟应从法律关系角度还是从整体交易的功能性角度加以观察,是划分民法与商法的核心标准。民法作为理性主义的法律,它慢待了交易的整体性,但间接地发挥了规范商事交易的作用。商法作为经验主义的功能性法律,远离了法律关系学说的支配,偏重于实证地规范社会现象。这既是私法二元制结构的成因,也是民商分立的重要分界点。进一步说,按照法律关系学说区分公法与私法,有益于构造完善的法律体系。而在私法内部,却无需再按法律关系学说划分具体的法律领域。在此方面,商法却以功能性法律的独特属性,占据了私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从功能性角度对于商行为的分类:商行为区分为三种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