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按一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

摘要: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使公民的经济利益得以更好的实现,从而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民、商事经济活动。然而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缺陷,我国公民的民商事权利难以保障,本文针对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为巩固和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内涵

一、民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体现

(一)债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二)侵权责任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也可称为公平责任)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通过结合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来评价和判断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不仅可以确保侵权责任归属及赔偿额分配的公平和均衡,而且还可以很好地维持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也也利于公平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和具体赔偿额分配,很好的保护了受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三)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内涵体现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制度中,首先,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中通过公示物权和公信物权两种形式,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所有人在进行设立、转移物权的事实和行为时,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做到物权变更信息的透明化,从而让第三人清晰了解该物权变更的情况,这样在物权公示和公证之后才能很好抵抗第三人,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发生物权纠纷,很好的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而且还可以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秩序;其次在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制度中主要分为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财产占有人在不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基础上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即不知道财产转让人没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情况的同时以正常的法律途径获得财产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需要将财产原物返还给财产所有人,而财产所有只能向财产转让人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从而很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二、民商法在新时期的变化

(一)基本原则的变化

(二)基本范畴的变化

在当前时期,完善而且成熟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是民商事法律事实与主要生活内容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的充分体现。就这一角度分析而言,此类完善与成熟通常都表现出一定狭隘性,即某种程度上的阶段性。传统民商事权力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下有了大幅拓展,主要以如下两点为体现:

(1)信息库专用权。信息的开发与提供成为信息时代民商事活动成败与否的重要因素。所以在针对民商事立法时应赋予此类无独创性,但有益于开发与投资信息库的人们以一定的民商事权利,并保护其劳动成果以及工作积极性。

(2)域名专用权。域名专用权在民商法中尚无完善且准确的定义。所谓域名,即互联网上某台计算机的虚拟地址,计算机通过域名能够访问网络信息并参与通信联络互动,还能够向其他访问者提供个人存储资源与信息。随着信息商业化以及网络化的快速进步,域名在各行业的利用程度也随之加深,并逐步成为当今网络经济时代中一个重要的商业标示符号,其作用几乎等同于企业商标以及知识产权。

总而言之,在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主导地位,在建立和完善建国家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在我国的民商法制建设中,我们不仅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现状,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而且还要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广泛地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秀民商法立法经验,从而使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得到更好地完善和发展,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整体创新和进步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法制与社会,20xx(3).

[2]熊振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xx(6).

摘要本文就通过对我国金融隐私权目前状况的分析,具体论述我国当前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理由,并进一步地探讨这些理由的科学、有效性解决策略,以期能够通过如下几方面详细的分析,为推动我国金融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

一、金融隐私权的概述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作用分析

(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目前状况的详细分析,其中依旧存在着诸多的理由,而最为突显、最为重要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隐私权的界定比较模糊

(二)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的缺乏

(三)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不太合理

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应用不合理,也属于在当前的金融隐私法律保护工作中比较突出的理由之一。从目前实际的应用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对金融隐私法律保护的方式主要有统合保护方式与分业保护方式。其中,统合保护方式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其主要是指对广义上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统合性的保护与监管。而分业保护方业主要是应用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其是一种基于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特点,分别制定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一种保护手段。但是,纵观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形势,不管应用以上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虽然各俱优点,却也存在诸多理由与弊端,这也就会严重影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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