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20240831.pdf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凰、刖、宫、大

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

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

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

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

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

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

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

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

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一一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

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剌、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

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一一“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

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与严、轻与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典是指

刑法、刑罚。

7、债与契约

(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

(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8、婚姻制度:

(1)婚姻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项为成婚礼

(3)解除婚姻一一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9、继承制度:宗桃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桃继承的。此时,嫡

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

柱。

10、司法制度:

(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

(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

(3)审理方式一一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

听、气听、耳听、目听。

(4)读鞫、乞鞫制度:西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由审判官当

众宣读,称为“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情,可要求重审,称为“乞

鞫”。

(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一一“五过”制度

《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止于五过,五过

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司法官员有五过之一,即要受

法律惩处,惩罚原则是“其罚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一一反坐之法。

(6)西周监狱称为“圜土”,又称“囹圄”。

三、春秋战国法制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邓

析作“竹刑”为私人著作,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开始由奴隶制时的秘密法向封

建制成文法转变。

2、立法: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总则性篇章)。

3、秦国法制一一商鞅沿用《法经》并改法为律。第一次出现“律”

四、秦代法制

(一)法律形式

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了秦代的主要法

律形式。

2、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

普遍的约束力。其采用的格式是问答形式。

3、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秦代的判例法)

(二)刑罚

秦时分为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前五类相

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城旦舂徒刑。

2、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薪、副、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殖其骨于市。其

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磔刑的发展,后世凌迟刑的萌芽。至宋神宗时

为法定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耐/完一刑二称,

仅剔胡须和鬓毛。

4、经济刑一一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费”

赞:秦代用经济制裁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包括三种:A

费甲、赞盾:纯罚金性质。B费成:发边地为戍卒。C赞徭:罚服劳役。

5、定罪量刑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时以身高为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又叫自出

(4)诬告反坐。

6、机构设置

(1)官职:中央一一三公九卿。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

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廷尉(掌司法)中央最高司法机构。

地方郡县制。

(2)司法机关:中央一一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地方一一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

关合二为一,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

7、诉讼制度

(1)自诉案件:公室告一一刑事;非公室告一一民事。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审讯记录: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

中称为“爰书”。爰书一一秦代司法记录

五、汉代法制

上古三代一一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秦一一法家思想;汉一一儒家思想。

(-)法制指导思想:汉初奉行道家的“无为而治”,汉武帝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

法家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二)汉代立法一一汉律六十章(名词解释)

1、《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汉律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汉代法律的核心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决事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刑判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属于判例法

(三)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

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是一种容隐制度,适用于以卑匿尊,体现伦理性。体现儒家法家思

想,具有法律与伦理相合的特点(可能有案例)

3、先自告除其罪一一自首免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一一贵族官僚特权。

(四)刑罚制度/民事法制

1、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

五刑中肉刑的四种仅余宫刑和斩右趾,其他则更为笞刑。

2、买卖契约一一汉时称买卖契约为“券书”

其格式:买卖日期、标的物、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

3、继承法

(1)身份继承:两汉王位继承仍为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2)财产继承一一诸子均分。

(3)汉代已有遗嘱继承。书面遗嘱称为“遗令”或“先令书”。汉平帝元始五年《先令券书》

是一份完整的汉代遗嘱实物资料。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

(五)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

1、中央:廷尉——最高司法机关。

2、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可溯源于东汉章帝。除谋反大逆等“决不

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3、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要旨:须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一一论心定

罪。这是汉代一项司法审判原则,是当时司法原则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补充。考察人的

主观动机,有利于强调主客观结合。

4.审理和判决:读鞫和乞鞫。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叫“读

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

六、三国两晋法制

(一)三国时曹魏《新律》/《魏律》

1、体例一一对汉旧律进行改革

(1)增加篇目,共十八篇;

(2)体例调整。《新律》将原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类近于现代刑法总则),改名为

《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

2、内容: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魏《新律》还规定了官当制度,还实行了

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八议,是官僚贵族特权法,中国古代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最早见于《新律》。

八议: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官府不得专断。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西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张斐、杜预)

1、体例。由张斐、杜预作注成律疏并行,具有法律效力。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2)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又增设几篇,共二十篇。

2、内容一一服制定罪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亦称五服制罪或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

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包括亲属相犯,亲属相盗,亲属相奸。属于伦理法范畴。

(三)《北齐律》一一水平最高

1、体例。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二为一,称《名

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2、内容: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将“重罪十条”正

式入律,始于北齐。实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

种犯罪置于律首,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是南北朝时立法程度最高的法典,从更广

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四)法律解释

秦《法律答问》一一汉《汉律章句》一一晋《泰始律》一一《唐律疏议》

(五)诉讼制度

1、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其作为

制度形成于西晋。

2、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于北魏,即将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一方面是慎刑,一方面也是控制。

七、隋唐法制

(一)隋朝《开皇律》

1、体例:采用北齐十二篇结构,定名例律第一,其下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与北齐不同的是,改北齐《禁卫律》为《卫禁》;

《户》改为《户婚》;《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把北齐《斗律》、〈〈毁损律〉〉的篇名

删除,内容为它律所吸收。自战国、秦汉,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

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

2、刑罚。(内容特点)

(1)正式确定以笞、杖、徒、流代替以往野蛮的肉刑制度,成为封建制五刑。隋代五刑的

出现标志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2)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十恶”之罪。

(3)形成“议、请、减、赎、当”的法律特权。

3、意义:《开》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的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并加以调整、修定。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到

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律法逐步法典化。

(二)唐代法制

I《唐律疏议》共四次修定。从律文上奠定唐律基础的是《贞观律》。

1、《贞观律》的重大变革。共十二篇,五百条。

(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2、《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

封建法典。

3、《开元律》

4、《唐六典》(玄宗时修订)

(1)共三十卷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规定了行政立

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2)实现了刑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其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也是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称为《大唐六典》。

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II法律形式

1、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唐代式称为“永式”,是带

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

唐后期:典、敕、例。

2、唐宣宗时编《大中刑律统类》,以律为统,同类法条附于其后。

III行政机构

三省六部制一一尚书省一一吏、户、礼、兵、开h工

一中书省

一门下省

御史台一一监察机构

IV体例。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将《名例》置于律文之首,起到总则性作用,包括刑罚制度与刑罚

方式等内容。

1、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一一轻微犯罪惩戒;杖一一身体刑;徒一一自由刑与奴役刑结合;流一一减死之罚;死一

一绞、斩。

2、十恶

V内容

1、十恶

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即自汉制《九章律》便有了某

些罪名;北齐、北周则汇总为“重罪十条”;隋制《开皇律》时,完备了“十恶”之目,从

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其内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

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把降合并于叛;增加了不睦;在反、大逆叛增

加了谋。具体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

A、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

B、威胁封建秩序:不道;

C、破坏封建伦常关系: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

2、特权法

(1)八议:唐代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

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贤,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能,有大才干的

人;功,功勋卓著者;贵,封建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

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奏明皇帝,并“议

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

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2)请,减,赎,官当,免官。

VI刑法适用原则

1、累犯加重原则;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原则;(注意案例分析)

3、自首原则。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首先,严格区分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

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其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

遇。第三,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发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

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区分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至官府交待罪行者,原其罪,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刑事处罚。

4、数罪并罚原则一一吸收原则。

5、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

明重。

6、化外人犯罪原则: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赎人原则)

vn唐代离婚制唐离婚形式(制度):义绝、和离

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在法律上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实无感情,在法律上强制离婚。

VHI司法制度

1、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制/三司使鞫审: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侍

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至后世,此制逐渐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

制。明清时称为“三司会审”。

2、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责任。

(1)出、入人罪。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

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

各减五等。

(2)换鞫。《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死刑复核程序。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

八、宋代法制

《宋刑统》是综合性法典,第一部刻板发行的法典。是宋代系统制订的基本的刑事法典。

九、明代法制

(一)体例

1、《大明律》

(1)篇目条文,共七篇。《名例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户、礼、兵、开h工。

洪武三十年律的刊布,标志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大明律》的产生,不仅标志明代立

法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

(2)《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刑事特别法),重典治吏,具有残酷性。

十、清代法制一一清末、半殖半封

(一)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钦定宪法大纲》(仿日本的实君制君主立宪制)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钦》,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是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用资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使清末立宪成为中

华法系解体的开端。君权宪法化。采用实君共和的君主立宪制。

2、《十九信条》1911年

(1)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2)形式上限制皇权,扩大国会权力;

(3)属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

3、设立“议局”和“资政院”

(二)行律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

(1)性质:过渡性法典。

(2)体例内容: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改原体例,更为自名例至河防三十门,新旧体例折衷所致;

③改革刑罚,废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五刑取代封建制五刑;

④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由沈家本、冈田朝太郎编,但未能施行。

(1)结构:

①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A将非科刑定罪内容删除,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典;

B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定近代刑法总则与分则体例;

②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近代五刑。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将身体刑排除在刑罚体系之外。

(2)内容

①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一一罪刑法定;

②对封建刑法制度大量删削,等级特权法等,确定了平等地位;

③这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制定的法典,影响着我国半殖半封的刑

事立法。

(三)名词解释:礼法之争: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

与修定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定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四)民律草案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沈家本、松冈义正

(1)民法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由修定法律馆主持,聘外国人修定,汲取西方近代

民法内容;

(2)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由清廷礼学馆主持起草,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

沿的礼教民俗,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大清民律草案》不是成熟的法律草案,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北京政府民

法草案第二次修订时的基础。

(五)司法制度

1、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

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诉/刑诉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

判,只能由该国领事等人员或设于中国的司法机构据本国法律裁判。

2、会审制度:1864年,清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

3、司法机构改革开始追求司法独立

中央

(1)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

(2)大理事改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废除三法司制,确立近代中央司法机

关制度。

(3)设总检察厅,将总检察厅改设于大理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检

合署一一地方检察机构位于同级地方审判机构之内。

地方

(1)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四级三审制推向全国。

(2)地方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引入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审判

合议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4、诉讼制度改革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此后,中国始有律师制度。

十一、民国法制

(-)五权宪法。1906年,孙中山首次提出“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除立法、司法、行

THE END
1.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民法典重视功能化设计的原因,来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角度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其中“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等提法,对于民法典提出了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功能表达,为此铸成了多处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化制度设计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精选6篇)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 内容提要: 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https://www.360wenmi.com/f/file2ja1s3r2.html
3.中国古代文化读书笔记。(中国文化概论)书评北方有戈壁、亚寒带原始森林围护西北是沙漠、盐原、雪山横亘西南更有高原壁立这些既是古代中国人抵御外来侵略的屏障,也是难以逾越的交通障碍第三节 地理环境对中国文化的作用和影响一、对中国文化形成和延续的影响1.由于土地、气温、雨水等条件较好,所以较早形成农业社会,使文化发展较早、较快。2.尽管也有游牧文化和https://book.douban.com/review/4531549/
4.律师法原理《律师法原理》ppt课件ppt大学课件预览一、中国古代没有出现律师原因 (一)由于古代中国没有产生过古罗马那样发 达的经济和贸易活动。 (二)我国封建司法制度专横,诸法合体,刑 民不分。 (三)古时,中国人普遍存地着, 无讼, 的观 念和轻讼,贱讼的心态。 二、古代讼师存在的社会积极意义 http://read.cucdc.com/cw/71809/158380.html
5.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2017)(一)系统了解应用经济学的相关知识,能够把握国内外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及实践能力。 (二)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熟悉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和最新理论发展研究,特别注重外语、计算机运用及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的训练。 (三)具备扎实的区域经济、金融、产业经济、劳动经济http://sass.cn/912021/47830.aspx
6.中国古今名书大观B646 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心 理学史) B650 先秦心理思想研究 B652 唐宋心理思想研究 B651 汉魏六朝心理思想研究 B649 中国古代心理学思想研究 B648 中国心理学史 B647 心理学简史 B653 明清心理思想研究 B654 社会心理学简史 B655 中国古代医学心理学 B656 西方近代心理学史 B657 西方心理学史大纲 B65http://www.yuntu.io/book/7739035002981
7.民法(第4版)最新章节魏振瀛著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有学者称法典化的成文民法为形式的民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法),与形式的民法对应的是实质的民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的民法是指不论是否标明“民法”二字,凡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014407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