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扬视角论民事纠纷处理中可适用的规则(二)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了民法的法源,除了法律、习惯外,民法中还有非正式法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律师、法官引用。这些非正式法源的效力如何?是否能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裁判依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本文将从以上角度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非正式法源展开分析,为非正式法源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发挥作用提供理论论证。

一、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释义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为解决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法院作的审判解释、最高检察院做的检查解释以及两高联合发布的联合解释。从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看,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司法解释产生于法律的滞后性,由于法律具有的原则性、普遍性和安定性等特征,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新气象,法律难以应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此时就需要司法解释,通过对社会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适用法律的补充性、建设性规定,有效满足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时适用法律的需要。

(二)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适用中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在民事纠纷处理中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也将司法解释列为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的裁判依据之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2007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并限定为“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还特别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法》第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二、指导性案例

(一)指导性案例释义

(二)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鉴于指导性案例具有一定拘束力,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将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转化为对案件的司法判断。指导性案例具有一定约束力,但其约束力有限,并不具有效力性地位,即指导性案例不能像法律、法规那样直接作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但无论是上述“应当参照”的规定,还是该条“应当……引述”的表述,其实都已反映出指导性案例不同于裁判说理所借助的单纯实质理由的特殊性:对于指导性案例,法官虽无绝对遵照之法律义务,但却负有偏离论证的义务。这种司法的自我定位其实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一方面将指导性案例排除于效力渊源之外,一方面又想强调其重要地位的心态。

(三)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三、国家政策

(一)国家政策释义

国家政策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基于社会政治经济等形势和问题作出的政治决策和对策。由于政策与法律的相似性,曾有学者认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国家政策的表现形式或者国家政策的具体化。但实质上,政策与法律有很多不同,政策并不具备向法律一样的效力性地位,不能直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裁判规则。

(二)国家政策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6条曾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时,国家政策是民法的法源,可以直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规则。后来民法典发布后,取消了这一条,这说明国家政策不是民法典的法源。立法机关摒弃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主要是出于以下考量:(1)政策不具有稳定性。(2)政策往往不以公告的形式告之于全体国民,有的只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达给各有关机关。(3)政策的规范性太弱,缺乏对具体行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4)国家政策作为裁判依据不清晰、说理较为困难。

事实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不宜再将国家政策作为直接的民法渊源,理由如下:(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民事法律已经基本完备,已经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适用国家政策增补民事法律漏洞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2)十八大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法治的基本内涵在于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政策来治理社会关系。(3)国家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但其缺点是不稳定和不公开性,不利于形成社会关系的稳定预期。

(三)国家政策的司法适用

虽然国家政策不再是民法的法源,但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司法裁判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司法裁判中,国家政策可以通过民法中引致条款发挥作用,如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作为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新内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很多重要政策,对民事活动具有很强约束,如小产权房、房屋限购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概念等,国家政策就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四、党的规范

(一)党的规范释义

党的规范体系有两大结构,一是党内法规体系,二是党的政策体系。党的政策体系,主要是指党的方针、路线、政策、规划、发展目标。党内法规体系,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是用条款形式表述的有明确权利义务规定的规范类型。

(二)党的规范的效力

(三)党的规范的司法适用

五、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释义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典型的法律行为有契约、社团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与行政行为等。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法律行为的司法适用

六、结语

参考:1、雷磊:《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2、张红:《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3、刘作翔:《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理论与制度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4、李林:《科学定义“党内法规”概念的几个问题》,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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