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刑事责任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认定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一要注意义务的时限,二要注意义务的对象。如果并非行为人应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便不产生义务。此外,作为义务的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的区别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它是以某种特定身份为前提,是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的,不论行为人从事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只要他具有了这种身份,就必须履行特定义务,如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以行为人从事一定的业务、担任一定的职务为前提,由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值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职责,仓库保管员有保管库中财务的义务,值勤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等等。因此,把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区分开来有利于准确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是,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从逻辑上讲,违法行为应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这个分类是以是否违反刑法规定为基础的。所以犯罪行为当然也应引起作为义务。有学者认为,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2]作为义务对于犯罪人来说仍是存在的,如果行为人犯罪行为实施后,对其行为引起的结果发生危险不加防止,其结果发生时,以牵连犯的形态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但也有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无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引起一定危害结果的,行为人并无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对行为人只能按其原作为犯罪承担责任,而不另行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牵连犯是行为人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从而其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或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存在,处断时认定为一罪的情形。牵连犯的成立以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为必要,而牵连关系又以犯罪人所实施的两个以上可罚行为相互间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客观上具有直接密切之牵连关系为必要。因而,构成牵连犯的两个以上可罚行为中之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以及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只能是故意犯罪。但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与不作为(犯罪)之间,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这一点与牵连犯的成立要件显然是不相容的。
????因此,在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危害结果是犯罪人所期待所追求的,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抢救,期待犯罪人去防止其意图实现或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出现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在被害人出现行为人所预期之外的结果的情形下,法律对行为人的评价也只能是其所意图之罪,而不能先定行为人一个故意犯罪,又因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后应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而成立另一个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否则,就使一罪变成了数罪,违反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3]另外,在先行行为是过失犯罪时,先行行为(构成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间是不存在牵连关系的。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得到了肯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结果发生,则负既遂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严重的结果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牵连犯。[4]??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1、基于合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2、基于自愿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注释:
[1]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刑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页。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3]于改之:《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47期。
[4]张明楷著:《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