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为的成是民事法律为效的逻辑前提。项民事法律为只有成后,才谈得上进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
问题:如果项民事法律为不成、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
“
有效
”
或是
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为的有效
是民事法律为成的归宿,如果项民事法律为因缺有效要件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为的本来的,因其
成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意义。
、区别
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为的成着眼于民事法律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上视为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
为的效则着眼于成的民事法律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
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为的成般以意思表为必要条件;民事法律为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
能规则、意思表真实愿原则、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为
的成要件着眼于表意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后来的意志;民事法律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
事的意思表的效,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效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为成要件的缺是法补救的,
民事法律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合同法》
47
、
48
条规定的效待定合同:
第四七条
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法定代
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第四条
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
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此类合同由于缺有效要件,能否发当事预期的法律效尚未确定,但是经过有权追认的追认,缺有效要件就转
化为符合有效要件,发当事预期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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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依
已成但尚未效。如《合同法》规定:
第四五条
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
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
就。第四六条
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效。附终期限的合同,期限
届满时失效。
以上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为,虽已成,但只有到所附延缓条件发或所附始期届才能效。
效不同。民事法律为成即效的,其当事应受效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的责任
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为成后不能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之后未效之前,当事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
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民事法律为的成要件
民事法律为的成要件也较民事法律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民事法律为所必不可少的
事实要素。通常分为般成要件和特殊成要件。
、般成要件
般成要件是指切法律为依法成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对于民事法律为的般成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认
识,有的认为应当包括为(当事)、意思表和法律为内容(标的)
[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
·
民法总则》,中国
民公安学出版社
1990
年第
1
版,第
217-221
页
]
;有的认为应包括意思表和法律为内容两项,有的认为它仅指意思表
项。
董安著:《民事法律为
——
合同、遗嘱和婚姻为的般规则》,中国民学出版社
1994
189
通
说持第种观点,梁慧星师、马骏驹师、龙卫球师以及台湾的史尚宽先、王泽鉴先、黄先等均持此观点,如史
尚宽先所:
法律为之般成要件有三,即为主当事、的及意思表。盖当事、的或意思表之法律
为,从成
……”
。
史尚宽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学出版社
2000
年第版,第
324
对于第三种观点,主要是
中国民学的董安博,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点:
(
)
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共同认识,意思表肯定是为做出的,明确了意思表,为然就是确定的,将为
另纳法律为成要件并实际意义;
2
法律为成要件中应含有为内容,但是这内容实际上也已包含在意思表要素中,不具有拟设权利义务内容
的表为不属于意思表。法律为的般成要件仅是抽象的判断标准,如果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