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单位|恒都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民事侵权专业组李甜
编辑|曹莉萍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则编组成,立法机关目前考虑分则编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民法典各分则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计划于2020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在于,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思路之下,把分则各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其对《民法通则》进行了如下补充和完善:
第一,修正了《民法通则》中明显过时的规则(如关于联营的规定)及已经被实践检验为明显错误的内容(如欺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第二,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民事单行立法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确立了各民事立法所普遍遵循的规则,消减了各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欺诈、胁迫属于导致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的事由的冲突,《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的规定也不一致。对于《民法通则》中不合理的规则和概念也予以合理化,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被统一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细化了《民法通则》中过于概括的规则,并对一些规则进行了补充完善。
当然,《民法总则》关于民法总则体系的建构,仍有值得完善之处,某些规定形同民事单行法“拿来主义”,结构松散且过于细碎,不符合总则规则相对抽象的特点。
本文试根据《民法总则》的体例,就代表性的修正部分作如下浅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本规定
1、基本原则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采用大陆法系民法通用的“公序良俗”概念替代了《民法通则》第七条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弥合了法律解释与比较法适用的断层。
2、法律适用规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明确习惯作为法源的合法性,但在无法律或习惯可供适用时,并没有规定法官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理念,依据法理作出判决。
二、民事主体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下限降低至八周岁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及未成年人的智识水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胎儿的“利益”,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是《继承法》关于保留胎儿遗产继承份额的宣示性条款,但其权能及适用不限于继承,还包括接受赠与及向针对前两种情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成年监护制度之意定监护
成年人可在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待年老智力衰退时,由自己选定之人担任监护人。
三、民事权利
在民法典中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例是我国立法的首创,《民法总则》基本延续了《民法通则》的体例,围绕法律关系及其内容展开,基本符合“提取公因式”的要求。
1.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对他人信息承担保护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法益”给予足够的重视,权利一般都具有客体,而利益则没有客体或者客体不确定,应当区分保护权利和利益。第二,本条个人信息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隐私权的内容,并无实质权益的增设,可视为宣示性条款。
2.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比特币、游戏中的装备等,属于虚拟动产;在网络虚拟财产中最有价值的是网络虚拟不动产,例如某些大型平台网站。一审稿将数据规定于知识产权客体中,将虚拟财产规定于物权客体中。《民法总则》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可期待的民事权利客体,但未明确规定其合法地位,其具体内容有赖分则编进一步填补与细化。
四、民事责任
1.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草案(专家建议稿)》一稿对此规定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目的在于限制善意救助者的不当救助行为。二稿加以修改,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助者。三稿最终确定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均完全豁免责任。本条旨在对见义勇为者加以倾斜保护,实现匡正社会风气之初衷,但亦可能因此造成来自救助者的社会风险。比如,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施救人采取不当救助措施盲目抢救,则会给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
2.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侵权责任
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属于死者人格权的范畴,由死者的直系亲属行使。英雄烈士本身不具备特殊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优势,本条可视为宣示性条款。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延长普通追诉时效,理论上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债权人权利。但从“两年”到“三年”的修正,受立法技术格局所限,恐难在实质上发挥多大的作用。
2.推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不受原来从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的限制,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参考文献:
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
崔建远:《民法总则如何反映民事权利?》
李永军:《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评述》
李永军:《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及由此决定的内容思考》
李建华、王国柱:《论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从“民事权利”到“私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