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2.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不可分物,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能或价值。

(1)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例如,楼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时,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属各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所以,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债务之责。

4.区分: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能重复使用。消耗物,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不可消耗物,可反复使用。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5.区分:主物与从物

二者的区分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两者都必须是独立的物;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两者为同一主体所有。

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6.区分:原物与孳息

(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2)确定赔偿范围。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7.区分:实体物与虚拟物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实体物与虚拟物的区分,在于对虚拟物财产属性的认定,要依照法律对其的规定,法律若有规定,则受法律保护。

8.区分:有体物与无体物

物权的标的通常指有体物;而无体物,则须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征:①代表财产权利;②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③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④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2.有价证券的类型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2)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一是记名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二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三是指示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

(3)常见的有价证券:

①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分为公债(国库券)和公司债券(企业债);③股票;④提单;⑤仓单

(三)人格利益

1.一般人格利益:指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正当程序,自然人享有的身体不受伤害、自由不容干预、尊严不容损害的利益;

2.具体人格利益:是指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婚姻自主等具体人格要素指向的利益。

(四)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1.给付行为

债的客体就是给付行为,这是指债务人满足债权所为之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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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客体黄嘉律师精选解答律师解析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客体范围:(一)物;(二)行为;(三)智力成果;(四)有价证券;(五)权利;(六)非物质利益。 诉讼管辖 6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https://mip.64365.com/tuwen/mzdch/
2.民法权利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及当代反思/梅夏英实际上,民事权利客体的确定在相当程度上除了反映权利要素分析这一思维习惯外,对于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构建并无实际功能,就如人体的阑尾一样客观存在却功能不明。事实上,客体的确定并无助于我们真正地界定权利内容。在上文的分析中,近代民法客体制度是服务于权利的定位和界定的,表面上看,它的确有助于我们从直观上理解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7/1662.htm
3.版权前沿网络时代论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版权资讯鉴于现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难以有效解释自然人虚拟人的人格特征,故而,上述基于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所演生出的系列制度同样难以有效适用于自然人虚拟人。 2、元宇宙引发民事权利客体变革 传统民事权利客体与元宇宙的适配 根据既有民事权利制度,人格权的客体系人格利益,而财产权的客体为广义上财产,具体又http://www.ccct.net.cn/html/bqzx/2022/1020/3899.html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①②正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甲在某水果店老板处订购的水果”和“乙将自家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10万元的抵押行为”是事法律关系的客体;③错误,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而不是冰墩墩美甲;④错误,某服装店在社https://graph.baidu.com/build/question?questionID=4507328628058225124&token=hRjEaNIQv1%2BH7nH5hne1GOltUjBLJxVQv1mW6OTG%2Ffc%3D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http://jxhl.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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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法总则草案:限制民事能力年龄下限从10岁降至6岁民法总则草案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年龄段由原来的10至18岁变更为6至18岁;草案明确了三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并规定被撤销资格者确有悔改情形,可视情况恢复资格;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了规定;https://news.cctv.com/2016/06/28/ARTIiPImoxk9GHwQC4XJTjJz1606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