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并非传统的民法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是错误。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错误的概念,其中普通法中区分了双方错误(mutualmistake)和单方错误(unilateralmistake)。在双方错误的情况下,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当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形成真正的合意时,才能使合同被撤销。但单方错误并不能导致合同被撤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使用了错误的概念,该通则第3.4条规定:“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撤销,而不是无效,原理在于,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影响他人利益,与公共秩序无关。将撤销权给予表意人,由表意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表意人不行使的,受到损害的也仅仅是表意人自己,更何况重大误解的原因不是别人造成的,而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
2.表意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意思表示的作出,是因为重大误解的原因。如果不是重大误解,表意人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表意人虽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重大误解,但如果并没有作出意思表示,那么也就不存在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
3.重大误解是因为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重大误解的主体是表意人本人,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是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相对人的欺诈、误导造成的。
四、表意人享有的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撤销权的提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如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善意相对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以通知的方式即可。另一种要求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为之。二者的区别在于,交易标的是否重大,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容易发生争议。就第一种撤销权而言,交易标的一般不大,且撤销权的行使不容易发生争议,如前举案例,因为只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证明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如果交易标的较大,或者撤销权的行使容易发生争议,就应当交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撤销权的行使容易发生争议,对方不愿意合同被撤销的,往往会认为表意人是在找理由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