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为了你能正常使用网站功能,请使用这些浏览器。
【案例】:甲方出租房屋给乙方用于办公,租赁期内甲方欲提前收回房屋,若甲方发出通知函要求租赁合同于发出通知函当月终止,并要求乙方“请于三日内确认,若未确认的视为同意本通知函发出的内容”,乙方未于三日内回复的,可否视为乙方已同意该通知函发出的内容?该不作为的默示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学理论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为之。明示是指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默示是指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也即无论明示与默示都需要有第三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外在行为。
而完全不作为的默示,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称为沉默。沉默,指单纯不作为而言,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沉默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须注意的是,特殊情形下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其一般有两种情形:(1)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法。(2)具有表示作用的沉默,即法律于特定情形对于沉默赋予意思表示的效果,拟制其为意思表示(所谓规范化的沉默),至于当事人是否希冀此种法律效果,在所不问。
(二)法律依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该民法通则意见虽然已经部分废止,但是该条仍有效,对认定明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沉默)的认定仍有参考意义。
虽然《民法通则意见》对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进行了分类,但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不作为的默示行为定义并未明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该条约定了承诺的一般形式需要以语言文字的方式进行通知,即传统民法理论中明示的表达方式。而后半段要求“以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该规定更类似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默示,一般的默示行为并不需要以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为前提。而对于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合同法》并未界定。虽然《合同法》对承诺方式的分类并不完善,但其奠定了表达方式区分的基调。
1、单方设置“不作为的默示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1)彼得红酒(深圳)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10号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评析:
彼得红酒公司单方设置的条款可以解释为:若华业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不作为,视为华业公司向彼得红酒公司发出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彼得红酒公司的《通知书》中的条款是否可以赋予华业公司不作为的默示法律效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2、合同约定(双方设置)的“不作为的默示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1)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549号
2011年4月26日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签订《沈阳国际汽车城一期汽配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本案中,中通公司与汽车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约定,汽车城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45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中通公司竣工结算文件,且应按此工程结算总值支付工程款。鉴于双方已经在《补充协议》约定了以不作为的默示行为方式来表达认可竣工文件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汽车城公司于45天内未回复的,视为其已经作出了认可工程结算款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该不作为默示条款的效力。
3、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不作为的默示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1)杨国斌、宁洱石峰米干米线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云08民终140号
本案中,法院查明了宁洱石峰米干米线加工厂与杨国斌之间供货的具体的操作方式并认定其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认了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双方均未签名或盖章的供货单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宁洱石峰米干米线加工厂向杨国斌出具的仅写明数量的单据,虽然杨国斌收到该单据后,从形式上看,杨国斌没有签字确认,只是不作为的默示,然而,因宁洱石峰米干米线加工厂举证证明了其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因此,法官认可了单据上的数量(不作为的默示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基本符合传统民法理论中对于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的分类,分为明示、默示及不作为的默示(沉默)。且对于不作为的默示而言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司法判断标准:“不作为的默示”条款一般没有将对方的沉默视为对方承诺的法律效力,只有在特殊情况,如法律有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不作为的默示条款,才具有将对方沉默视为对方承诺的法律效力。
以题首的案例为例。虽然甲方发出通知函(要约)要求乙方“请于三日内确认,若未确认的视为已经认可”,但乙方正常情况下并不负有确认义务;另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易模式本身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以不作为的默示(沉默)承诺的范围;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合同约定乙方未回复的视为已经认可;或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未回复即视为乙方认可的交易习惯。因此,乙方未于三日内回复的,并不产生其已向甲方发出承诺的法律结果(即同意甲方发出的通知函的内容),即该不作为的默示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延伸: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默示有: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6.《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