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道德行为、情谊行为等,也区别于其他法律领域的行为,比如犯罪行为、行政行为等。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三个成立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它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示,即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二)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宽恕。此类行为并没有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
(三)事实行为
此类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事实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建造了一栋房子。这种建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将来这栋房子的主人去世,其继承人继承房屋的行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应做好主体资格审查,即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依法成立,要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营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审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审查法人有无营业执照,有无上述五个依法成立要件。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权利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包括两种情况: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分情况。
1、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有效
2、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其他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