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百科·普法词条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简称欺诈,指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诱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一、民事欺诈行为的类型

1.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据此,可以将欺诈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

积极欺诈是指以积极的言辞,主动提供虚假情况,使得对方在意思形成的过程中,受到自身以外的因素影响而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欺诈与第三人的欺诈

依照欺诈行为实施主体可以将欺诈分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欺诈与第三人的欺诈。

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欺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在具有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促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第三人的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告知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在具有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故意向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1.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第一,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欺诈方实际上是有恶意的。欺诈方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无论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均不妨碍恶意的构成。

第二,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是指虚假陈述;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如实地向对方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隐蔽瑕疵等重要情况,这是当事人应承担的附随义务。违反此种义务,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另外,应当特别指出,对不需要说明的问题的虚假回答以及对于法律的虚假错误陈述均不构成欺诈,但如果是权威执法部门对法律的错误陈述,可能构成第三人欺诈。

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一方面,欺诈人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受害人基于虚假的信息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认识或者发生的错误认识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被欺诈人在因欺诈发生了错误认识以后,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表明欺诈行为与受害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但并未作出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构成欺诈。

2.第三人民事欺诈行为法律构成要件

因第三人欺诈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第三人欺诈中的“第三人”应当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受欺诈方因为第三人的欺诈行为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后,受欺诈方因该欺诈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形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不应当一概允许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此,受欺诈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第三人欺诈行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二是,因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欺诈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如果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在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到损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THE END
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包括哪些 https://www.dongao.com/wdzt/zckjs_minshifalvzd_3680183/
2.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道德行为、情谊行为等,也区别于其他法律领域的行为,比如犯罪行为、行政行为等。民事行为的种类 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调整自身利益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为。《民法总则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0%91%E4%BA%8B%E8%A1%8C%E4%B8%BA/6058014
3.民法必考知识点之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按照上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讨论,凡同时具备所有生效要件者,即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凡欠缺某个或者某些生效要件者,即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瑕疵的类型,又具体分为三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就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法定效力类型。 https://www.yoojia.com/ask/17-12178079976305454741.html
4.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尹田教授虽未明言合法行为(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但其将事件与行为并列,并将行为区分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违法行为以及某些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财政行为、司法行为以及仲裁行为等,事实上采纳了详细区分说。参见尹田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3页。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8206.html
5.(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而遭受否定性评价,此处的违法性,是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民法典》将上述情形统一规范在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应当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是法律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一https://www.meipian.cn/3bn8fyv9